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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观点新颖论述全面的好书???评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齐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24:14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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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观点新颖论述全面的好书
???评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

在众多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我比较推崇的是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这是一本观点新颖、论述全面的好书,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法教材,具有自身的性格和理念。在现有的各种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基本存在着一下几个明显的问题。
第一,整体思路由于受原苏联诉讼模式的影响,依然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并错误的认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与中国同属一类诉讼模式,即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其间的学术观点和立场过于陈旧,跟不上学术的新发展。
第二,普遍在篇幅上过于冗长,加之作者用语缺乏文采,导致民事诉讼法成为了学生的“催眠大法”。一本教科书无法吸引学生的眼球,使人一读就想睡觉,无论从哪个角度言之均不能称其为一本优秀的教材。
第三,只注重对法理的阐释,不注重将真是抑或拟制的案例加以结合,使得“生动活泼”的民事诉讼法成为学生眼中的教条,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更加增加了“催眠的效果”。
第四,教科书中充满了意识形态领域的“政治垃圾”,使得法学丧失了其固有的性质与特点,成为了一本间于政治于法律之间的不伦不类的教材。
虽然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存在着诸多的弊病,可提出问题的目的还是在于改正。眼前就摆着一本好书,其名曰《民事诉讼法教程》,由张卫平教授主编。此书极力地倡导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并将这种思路贯穿于整本书中。此书的特点可以用新颖、完整、全面、简捷、易懂几个词来加以形容。在头两章中,张卫平教授以较为简捷的话语向读者介绍了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范畴、基本模式、历史沿革、基本性质含义任务等内容。第三章介绍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述、构成与变动等内容。从第四章开始,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结构顺序依次介绍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诉与诉权、证据制度、期间与送达、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内容。此书为读者展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貌。书中的引注不是特别多,比较适合初学者学习民事诉讼法。此种写书的方法有利于初学者全面而准确地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全貌,进而为日后的深层次研究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将视野扩展到整个学界,我们不禁发现当今的法学教科书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有的学者将教科书写的像新华字典一般厚,并且其间的引注多如牛毛,德语的、英语的、日语的、比比皆是。好像书没有个八九百页,引注没有德文、英文、日文的文章就无法显示其深厚的法学功力。各种引注频频在本科生的教材中出现,使得原本对法学知之甚少的本科生对于法学的感觉和认识更加的扑朔迷离。一个问题五六种学说,使得初学者在法海中迷失了前行的方向。有的教科书在提出了五六种学说后,连作者本人的观点都没有,或有但自己还没有能自圆其说。这样的教科书用来在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课上进行学术研讨还可以,用来教本科生就有“用牛刀杀鸡”之感。
张卫平老师这本书就避免了上述弊端。书中以具体、翔实的说理手段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论述清楚,而不是将初学者投入学术之争的漩涡之中《民事诉讼法教程》中的引注不多,而且十分简洁易懂,大有原创性的色彩,此也反应了张卫平先生深厚的诉讼法学功力。在此顺便也要提及一本民商法学界的经典之作,那就是民法学界老前辈谢怀?蚶舷壬?摹锻夤?裆谭ň??贰4耸槭怯汕寤?笱У某绦ゲ┦空?矸⒈淼模?焕嫌眉捌渚?俚挠镅悦枋隽耸澜绶段?诟鞴?拿裆谭ǖ母趴觯?钊肭吵觯?ㄋ滓锥?P焕显谑橹幸蔡峒傲诵矶嘞执?缁嵝虏??奈侍猓?缱远?刍趸?侍獾取?br> 综上所述,张老师的这本书存在着诸多优点,具有很强的可读性。但是再好的教科书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依我个人的观点,此书存在以下两个值得改进的地方:
第一、此书没有插图,在以后的修订中应当大量地引入各种插图。法律关系的繁琐性用语言文字加以表达往往不如插图表达的更加直观生动。作为本科学生的教材应当多的引入这种“插图教学”的方式,以便于学生理解和提高教材的可读性。在此问题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教授的著作就具有较多的表示法律关系的插图,此种方式值得大陆学者借鉴。
第二、此书中引用的案例不多,在修订中应多加入一些实际发生的抑或构想拟制的案例,将理论与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将生硬地诉讼程序用案例讲解地方式加以激活,提高教科书的可读性,增强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地能力。
总的来说这是一本观点新颖、内容全面、适于教学的好书,如加以适当的改进将更加完美。
齐 汇
西元2004年4月5日晨
文于清华大学明理楼电子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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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5〕25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玉林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治安打防控体系建设和创建“平安玉林”活动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重点部位的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加以忽视。  

第三条 保安服务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安服务业依法依规履行重点单位的守护、押运、技防工作职责,实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第二章  政府监管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政府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玉林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各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和义务,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组建内部保卫工作机构,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监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指导和监督重点单位制定、完善内部预防犯罪、预防治安事故、预防治安案件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措施和预案,督促加强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工作例会制度、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治安隐患排查制度、治安情况通报制度;

(四)对从事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执勤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五)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六)指导、检查和监督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单位法人职责



第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单位不因确定有分管负责人或者转包、承包企业的经营权,而分割或转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对内部保卫机构履行职责和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给予切实的保障。

(二)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各种安全防范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设施,为创建“无毒、无赌单位”和“平安单位”、“平安社区”打好基础。

(三)把单位内部的经常性治安管理工作列入行政、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主要围绕“人、地、物、事”等四个方面开展。



    第四章  重点单位划分和确定



第八条 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公安机关根据分级确定的原则及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等级判定标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党、政首脑机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和单位计算机网络中心等重要部门;

(三)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四)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五)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六)重要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调度中心及其供应设备和有关硬件设施;

(七)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宾馆、商贸中心;

(八)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名胜风景旅游区;

(九)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研制、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含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一)大型生产企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二)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第九条 重点单位等级管理的原则。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较大,且重点单位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根据具体分析相关单位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将重点单位划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县(市)区级三个等级,以利于突出工作重点、规范监督指导。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点单位等级判定,并统一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名义分别将自治区级、市级、县(市)区级重点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重点单位必须设立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其他不具备组建治安保卫机构的单位,可以采取配备保卫专干或聘请保安等多种形式,有效开展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人员按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娱乐服务场所、大型文体活动设施等商业性、经营性单位和易燃、易爆、危险、剧毒等物品的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规定聘用专职保安人员。

第六章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的工作要求是:

(一)有适应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检查考核机制。

(二)有切实可行的治安保卫措施。如有预防犯罪、预防治安灾害事故、预防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等治安保卫措施,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措施(包括人防、物防和技防等措施)、重点人员的防范措施等。

(三)有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对重点要害部位、容易发生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场所采取预警、监控和其他技术防范措施。

(四)旅游、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商务等单位,应依法落实旅游观光、福利彩票销售、文体活动等相关商业性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制度,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举办单位负责人对活动的安全负全责,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工作,确保大型活动自始至终的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五)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消除,治安信息渠道确保通畅。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单位负责人和保卫人员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犯罪涉嫌人逃跑,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和协助查处。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要主动配合党政、司法部门及时排除化解。

(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人员(含保安服务公司派驻的保安员)的配备以及落实物防、技防等设施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及治安信息员、协管员工作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定期通报、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重点要害部位、危险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

(九)单位范围内不稳定因素、治安隐患、重点人员的排查制度;

(十)外来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出入车辆的治安管理制度;

(十一)单位内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包括内部预防犯罪、预防治安事故、预防治安案件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措施和预案。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协助单位法人或分管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具体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法人代表和单位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要支持内部保卫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对本单位下列十一大类重点场所或要害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一)涉及国家重要秘密的要害部位;

(二)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数据中心;

(三)研制、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和民爆器材、武器弹药的部位,实验和保藏有害菌种、毒种的部位;

(四)供电、供水、供油、供气、供热的关键部位;

(五)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六)单位财务室和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

(七)存放珍贵文物、档案、资料的部位和保管、陈列、收藏各类珍宝、重要财物的场所;

(八)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

(九)单位的重要设备和贵重设施(如汽车);

(十)物业管理小区、计算机较集中的微机房、用于教学培训的计算机操作室(教室);

(十一)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十九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预防犯罪、预防治安事故、预防治安案件及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等工作措施和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内部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年终考评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全市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各县(市)区(管委)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登记备案,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报告当地综治、纪委、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分。

限期整改期间,仍有案件发生的,情节较重、影响恶劣、未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单位法人、主管领导或治安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辖区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五年一月四日



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发〔2004〕38号)精神,将黄冈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财政性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工作。
3、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协调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全市发展情况,加强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论证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办理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组织对国家级、市级和市管开发区以及开放开发城镇和地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企业上市的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各类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推动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参与组织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服务业发展规划。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市内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提出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参与拟订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以上主要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12个职能科(室):
办公室、政工科、国民经济综合与产业政策科(加挂发展规划科的牌子)、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加挂重点项目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的牌子)、对外经济与财金贸易科(加挂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的牌子)、地区经济科、农村经济科、能源科、工业与环境资源利用科(加挂市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的牌子)、高技术产业与装备科、社会发展科(加挂就业与收入分配科的牌子)。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44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派驻)纪检组长1名,委员1—3名;中层领导职数16名。
五、其它事项
(一)市铁路经济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其行政编制4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中层领导职数2名。
(二)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四)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五)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改为市发展改革委所属独立的相当于科级法人事业机构,原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身份不变;核定其事业编制14名(原经费渠道不变),其中领导职数3名。
(六)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商务局的职责分工。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编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其总量计划内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拟订,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与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管理电力投资项目,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安排平衡全市电力生产。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发电量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制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编制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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