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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之探讨/武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01:54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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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之探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武彬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wu_binvip@yahoo.com.cn


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是近年来立法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学者专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试从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监督权说起,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作初步探讨,以期获得对法制理念的深刻认识。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拥有国家所赋予的监督权,应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并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具体体现为检察权,如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权、公诉权等。其中,民事行政监察权是指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对于某些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如果没有还启动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无疑是检察监督的“盲区”;公诉权是检察权的一项重要职能,指人民检察院享有以国家名义对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权力。在现阶段,检察院的公诉权只限于刑法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民事行政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失,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督,使得国有资产非正常流失现象严重。这不得不说是法律监督的一大缺憾。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当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有一部分是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所造成,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违法的民事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没有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者虽有人享有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行使,以致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弥补。在中国即将加入的WTO(世界贸易组织)中规定的中国政府的义务,很多都涉及了国家公益的职能。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各国都通过了民事行政公诉权诉予以保障,而我国却无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对此,我国立法应当考虑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力。
从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我国在民事行政监督权的立法上确有不足之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首先,同是国家利益受损,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可以介入,受损的国家利益有机会得到补偿;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失,检察机关就不能介入,无法行使监督权。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相同的损害后果,检察机关却不能行使相同的监督权对其进行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三大诉讼法之间不协调的表征。其次,由于种种原因,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如《刑法》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造成破产、损失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几种罪名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利益,且侵犯程度都是重大损失。但这几种罪的侦查权现属公安机关,以公安机关目前的侦查管辖范围之大、人力状况之紧张经常无暇顾及,执行起来不很得力;而且,即使追究了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仍需着力落实,加大附带民事赔偿的力度。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诉权理论在国外由来已久,并被许多国家所采纳。法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事实妨碍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法国诉讼理论认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凡是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动,检察院都有权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检察官提起行政诉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行政诉讼最早的形式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越权之诉。建立行政越权之诉的目的不是为了恢复个人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越权之诉中,与自己利益没有关系的人都可以对某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性的行政诉讼。行政越权之诉是行政诉讼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诉讼的内在功能。由于法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能干预行政,所以法国检察机关不能提起这种诉讼。但是,许多国家采纳了行政越权之诉的理论,承认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权诉讼。
德国法律规定: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美国,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有权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对损害政府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又称“社会公益诉讼”,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在我国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也规定检察官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我国应立法确认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且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或某些涉及公民重大利益损害的案件。笔者将其大致分为六种:
一、侵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例如,某行政机关违反了有关规定,对不合格的私人煤矿发放了开采许可证,使得国有资源被破坏性开采,造成巨额的损失。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利益忠实的守护神,在现阶段我国民事行政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以及破坏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其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侵害社会利益的案件。即人们经常说的“公害案件”。公害案件是指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案件。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不很完善,就会有一些企业靠违反法律,逃避制裁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环境污染。比如某造纸厂违反有关环保规定,向附近河流排放大量有毒污水,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此,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检察院应对此类案件负有监督义务,并要代表公众利益提起公诉。
三、损坏社会公共设施的案件。损坏社会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如行政机关违反法律占用公共设施,但又未给予应有的维护,以致公共设施被损坏。对于这种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侵害,检察院有权力、有义务代表被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四、侵害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案件。此条字面包含范围甚广,但在实际应用中应具体到用列举法解释条文。如法国、德国、澳门地区的检察院重视在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社会问题上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进行国家干预。
五、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在实践中,往往有些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无合格诉讼主体,但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如被损害人死亡且无亲属无单位,但此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应当发挥其法律监督的作用,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六、涉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政案件。例如某行业几巨头召开临时峰会,共同议定价格联盟,形成价格垄断。这种行为表面上是侵害了别的生产厂家的权益,实际上破坏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我国的金融秩序没有培育完善,企业还缺乏联合抵制不正当竞争的经验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必要对此类行为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应有严格限制。因为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诉行为的性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起诉的性质不同,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以及民事诉讼的抗辩平衡原则,各国在立法上和实践上都有严格限制。《法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权范围:有关公民重大利益的如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监护、负债核查、个人破产案件;涉及法人重大利益的如公司破产与财产清算、追究公司负责人财产责任的案件等。美国法典第二十八卷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检察官有权对涉及联邦利益的七种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德国检察院有权对婚姻无效、雇用劳动、禁治产等案件提起诉讼;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的范围是婚姻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案件。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必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如何限制权力将成为核心问题,而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十分重大。让检察院享有民事行政公诉权只是改造法学之城的一块铺路砖,中国法治之路还有很长。“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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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民委发〔201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

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

1.做好社区民族工作重要而紧迫。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各民族交流交往的重要平台。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民族分布和交往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城市和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增加,各民族交错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现象日益普遍,社区民族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各地各部门积极应对,不断探索,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社区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一些社区的民族工作也存在着基础比较薄弱、服务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方法和机制亟需创新等问题。

加强社区民族工作,是服务各族群众、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社区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全面把握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

2.坚持社区民族工作的正确方向。社区民族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和谐社区建设为依托,以宣传教育、保障权益、完善服务为工作着力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加强社区民族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社区民族工作网络,培育一批热心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

3.大力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深入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常识,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结合和谐社区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活动,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尤其要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广泛开展成就展览、知识竞赛、文体表演和网上交流等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让民族团结元素融入社区群众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4.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结合社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的要求,把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单位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把创建活动与帮助社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结合起来,与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结合起来,逐步使创建活动成为便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及时表彰和奖励社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努力形成维护民族团结光荣、破坏民族团结可耻的社会氛围。

5.努力提供满足各族群众需求的便捷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密切联系沟通,全面了解和掌握社区少数民族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清真饮食、殡葬服务、欢度民族节日和传承本民族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应根据实际通过设立“少数民族服务中心”、“民族之家”、热线电话等方式,为各族群众提供方便畅通的办事渠道。

积极开展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购买社工服务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引导和鼓励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社区民族工作,为各族群众提供针对性更强的便捷服务。

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明确有关责任人,积极提供就业帮助、语言翻译、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

6.大力促进社区各民族交流交往、互助合作。充分利用展示橱窗、社区网站、市民学校、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活动阵地,不断创新和完善社区民族工作载体,为各族群众提供交流、联谊和参与社区建设的渠道。积极开展专项咨询和培训活动,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和社区生活。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努力活跃社区各族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注意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利用“互帮”、“共建”等形式,帮助各族群众融入社区。

7.重视做好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来自本民族,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了解本民族的心理和愿望,是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力量。注意发现和培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逐步形成一支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关心民族工作、热心社区服务的骨干队伍。支持他们积极联系本民族群众,鼓励他们积极建言献策,带动各族群众积极投身和谐社区建设。注重发挥他们在各种群众性组织中的特殊作用,发挥他们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8.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随着各民族之间交流交往不断增多,社区内各民族之间的共同因素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从而可能引发一些涉及民族因素的摩擦、纠纷和矛盾。要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理有关矛盾和纠纷的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部署、早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社区、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认真制定和不断完善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也不要把民族问题当做一般的社会问题来处理。对一般的矛盾纠纷,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家统一和法律尊严。

四、切实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

9.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新形势下的社区民族工作,既是社区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有关地区和部门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自觉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及党和国家民族法规政策的学习,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研究,努力提高驾驭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逐步将社区民族工作状况作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将社区民族工作状况作为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0.创新社区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省(区、市、兵团)民族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三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逐步推动建立和完善社区民族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社区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注意培育一批热心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有关部门要为开展社区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11.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开展社区民族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务求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经验,立足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力争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地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促进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健康发展。

国家民委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42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党委的要求,农业保险总体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但当前气候条件异常、农业灾害多发重发,西南地区发生百年一遇特大旱灾,北方冬麦区持续低温,东北、西北气温回升缓慢,新疆、内蒙古等地遭受历史罕见的寒潮冰雪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困难。同时,生猪价格持续下跌,农民养猪生产积极性严重受挫。根据气象预测,今后一个时期,干旱、低温等灾害的影响将继续存在,新的不利因素还会出现,农业生产面临着严峻挑战。

  近期,国务院就进一步扶持农业生产做出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扶助政策。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加快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为核心,采取更有针对性、更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

  一、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发展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巩固发展农业保险的大好形势,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防灾减灾、社会管理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具体要求

  针对当前农业生产面临的形势和困难,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要进一步行动起来,围绕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迅速制定保险服务方案和各项工作措施,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

  (一)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2010年,中央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将加大,补贴目录也将进一步扩大。各公司对小麦、水稻、玉米、棉花和油料作物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合理制定费率,配合春耕生产,全力抢抓农时,做好承保工作。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和森林保险,要进一步拓展保险覆盖面。特别是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力度,继续贯彻落实“应保尽保”的要求。对今年新增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要尽快制定试点方案,开发保险产品,全力予以推进。对地方支柱农业和特色农业,特别是肉、蛋、奶、渔、果、菜等“菜篮子”产品,要积极开展试点,扩大重要“菜篮子”产品保险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全覆盖,为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要坚持规范经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符合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有关要求。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应事前向我会提交56号文所要求的各项材料。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业务开办报告制度,严禁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或套取费用,严禁侵占、挪用农业保险理赔款。

  (三)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对防灾防损防疫工作的投入。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中的经验,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等灾害管理预报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农林主管部门的合作,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要结合有关预报信息认真评估对承保农作物的致害性,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积极探索人工干预天气等方式。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动能繁母猪专用识别系统和出险标的无害化处理建设,完善防疫体系。要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四)要积极开展创新。一是积极开展产品创新。要以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村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等为重点,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的领域。二是探索开展销售渠道创新。要加强与农经站、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农机站等农村基层政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在投保、承保、核保、查勘等环节充分发挥相关组织和机构的特长。三是创新理赔方式。以提升理赔服务为重点,通过引入天气指数保险、卫星查勘定位系统、无人机航拍系统等新技术,优化理赔流程,及时足额将赔款支付给受灾农户,确保农业再生产能力及时恢复。

  (五)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要做好年度农业再保险安排,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再保险市场,扩大承保能力,转移分散农业保险风险,确保稳健持续经营。

  各保监局、相关保险公司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要对今年农业保险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要加强与财政、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抓紧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国家支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将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时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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