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多种因素收受他人钱物的认定/崔建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47:45  浏览:9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多种因素收受他人钱物的认定

被告人夏某系淮安市某区财政局长,自2001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夏某利用其担任淮安市某区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从事拨付资金、人事安排等事项时,先后21次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2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另有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收受张某7万元这1起,法庭经审理查明,张某送夏某7万元现金是出于多种原因:既有夏某利用财政局局长的权力拍板决定将财政局土地交给张某开发经营,也有夏某出面与国土、建设等部门为张某开发经营的项目办理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还有夏某与张某私人借款18万余元的利息(对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回报。这些因素中既有有罪因素,也有非罪因素,由于这些因素的同时存在,究竟张某所送的7万元现金中多少属于权钱交易的性质,无法定量地分析,淮阴区法院以该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认定这7万元不构成受贿。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夏某出于多种因素收受张某7万元现金是否构成受贿。本案在研究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1、被告人与行贿人在庭前有相对稳定并相互印证的说法,且被告人本人也认为这笔钱不该拿,并退了钱。虽然被告人夏某借了18万元给张某,但如果没有约定,即应没有利息,如果有利息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而不应按民间行规计算。被告人夏某将土地交由张某开发并收受7万元现金,应当认定为受贿。2、经庭审确实查实被告人夏某借过18万元给张某,双方对此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对于利息双方只要没有意见,利息高低法院不应当干涉。张某所送7万元中既有对被告人夏某将土地交给其开发并在办理手续上给予帮助的感谢,也有对夏某借钱给他的利息回报,属于多因一果,而两者间数额又无法区分,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7万元不认定为受贿,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究竟上述两种意见谁是谁非,笔者认为应当仔细分析张某送钱给夏某的原因。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针对张某送钱给夏某的第1个原因,即夏某作为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局长拍板决定将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土地交由张某开发经营,张某从中获利,张某为感谢夏某而送钱,夏某作为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局长,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拍板决定将财政局土地交由张某开发,利用的是自身职务的便利;张某开发经营此土地获得了利润,也具备谋取利益的条件,因此出于此原因收钱构成受贿罪无疑。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针对张某送钱给夏某的第2个原因,即作为财政局招商引资项目(张某利用财政局土地开发房地产),夏某作为第一责任人通过关系找到国土局、建设局帮助张某办理审批手续,夏某作为财政局局长,其通过关系找到国土局、建设局帮助张某办理审批手续,不是利用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财政局局长没有办理土地、建设审批的权力,办理土地、建设审批的权力在国土局和建设局。从国土局、建设局与财政局的关系来看,三者在行政体系中处于平行地位,没有领导也没有制约关系。夏某出面为张某办理项目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是响应招商引资的号召,服务招商引资企业。国土局、建设局之所以要给财政局局长夏某在办理项目土地、建设等审批的方便,一方面是因为招商引资的大环境决定所有行政机关要给予招商引资企业方便;另一方面也有同是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一把手,也有相互利用的因素。但两个方面均与夏某作为财政局局长的权力无关。再者,张某响应号召到淮阴区开发房地产并从中赚取利润,也不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夏某为招商引资企业办理土地、建设审批手续,而收受钱物不符合斡旋受贿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受贿。针对夏某与张某借贷18万元现金,由于这是私人借贷,属于私法范畴,要遵循意思自治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没有意见,双方完全自愿,不违反强行性规定,作为公权力的法院不应当介入。况且经过核实,民间个人工程借贷也有月息2分至1毛钱的现象存在。而张某在做其他工程过程中也有这种情况。虽然夏某和张某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视为无利息,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自愿给付利息。同样,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但也并不禁止当事人自愿给付高额利息。因此,不能否认这7万元中有利息的成分。在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区分和排除的情况下,难以核实张某所送的7万元中有多少是借款的利息回报,多少是非法所得,多少是贿赂的成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对7万元不认定为受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2年10月15日)

教民〔2002〕11号


  2002年7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7月26日至27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就加快我国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做了重要讲话。
  《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在新形势下民族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刻阐述了民族教育在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针原则和政策措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族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的颁布与实施,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当前大力推进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一要抓好学习,提高认识;二要抓好落实,搞好结合;三要抓好总结,树立典型;四要抓好调研,完善政策。为做好《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认真学习、宣传《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当前教育工作和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尽快提高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大劳动者素质的需要;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与共同繁荣的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既是教育工作和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全党、全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及时传达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组织教育战线和民族工作战线的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和群众认真学习《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市)县(旗、市)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都要组织专题学习。各有关学校新学年开学后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集中学习。各地和学校开展学习活动要坚持紧密联系实际,把深入领会《决定》和会议精神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在教育战线、民族工作战线和全社会营造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的良好氛围。
  二、真抓实干,把《决定》和会议精神落在实处。
  《决定》对“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民族教育办学活力、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等事关民族教育全局性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建议。各地要及时召开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做出全面部署。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人事、计划、财政、出版、国土、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工作计划,争取在发展思路上有新突破;改革上有新突破;投入上有新突破;政策措施上有新突破;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将在适当的时候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全国各地民族院校、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也要结合学校实际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学校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贯彻落实《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发扬团结奋斗,顽强拼搏,艰苦创业,励精图治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努力探索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开创民族教育工作的新局面做出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各地学习贯彻《决定》和会议精神的情况要及时上报教育部、国家民委。

  附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规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1994、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1996年已陆续得到返还,现将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返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自1996年度起,审批进口环节多缴税款退库时,结合生产环节税负升降情况,确定实际退库金额。因此,进口环节退税款应同生产环节的超税负返还一样作为补
贴收入处理,计入收到退税款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于返还给企业的属于1994、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原则上应据以调整所属年度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考虑到企业帐务已作处理,为简便起见,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属年度生产环节实际税负,对于相当于其所属年度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于按原工商统
一税计算的税款部分,应在收到退税款年度冲减生产环节的进项税额,并且不再计算生产环节超税负返还。剩余部分应计入收到退税款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996年9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