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为什么知识产权评估需要律师参与/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1:33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为什么知识产权评估需要律师参与

这个问题肯定会引起众多诘问,知识产权评估是个财务问题,世界上有通行的评估方式,有律师什么事?
且听我分析,知识产权不象有形资产那样稳定,其价值是动态的,今天价值过亿,明天可能就分文不值了。而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都是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律师来进行审查才能发现。那么律师参与评估要做那些事情呢?

第一要审查知识产权权利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绝对不是权利证书可以包容的,当然现在专利证书以及商标证书的真实性都可以通过政府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很难拿假的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来骗人。商标权利相对稳定,如果经过查询商标权利人没有错,那么这个商标基本可以判断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被撤销的可能性比较小,不用特别具体讨论被撤销的情况。但是专利就不同了,专利的稳定性很差,专利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效,主要原因有:第一个如果权利人没有缴纳专利维持费用,专利将失效。第二个专利本身的有效性是不确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在我国不做实质审查,很可能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无效。发明专利也存在这个问题,即使取得了专利证书,如果被发现在申请日前已经有公开的技术,那么这个专利很可能被无效掉。甚至可能由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规范,致使该专利实际与无效的专利并没有区别。

第二审查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

知识产权的价值波动性非常的大,商标是个非常敏感的东西,甚至可能因为气候原因导致价值降低。而且波动幅度非常的剧烈,可能从几百亿美金下降为一个负数。这似乎很难理解,简单来说,假设哪个名牌产品被暴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那么这个产品的销售必然受到严重的影响,这个商标的价值当然是要下降的。商标价值波动需要非常精细和专业的分析,太过复杂,不是普通公众所能理解,但是专利价值的波动则好理解得多。专利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说专利的价值逐日降低这也容易理解。专利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但是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MP3取代了随身听,很快又将被MP4取代,专利技术被更新的技术取代其价值将可能立刻变为零。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基本由会计师事务所来评估,仅从财务的角度进行评估,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影响价值因素等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中都被忽略,想想花费大量的金钱买来的知识产权突然变得一文不值,这将对购买人或者质押权人造成巨大的风险,所以在购买知识产权或者质押知识产权的时还是千万不要节省律师费,律师可以以其专业技能将知识产权买卖或质押中的风险降到很低。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旅游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旅游局第五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从业人员,是指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旅行社经理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同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及同级业务主管人员)、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及其他从事计调、销售、财务、驾驶等的人员。

第二章 旅行社的管理

第四条 设立旅行社必须经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在本省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实行审批公告制度,未经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登记公告的,不得在本省从事旅游业务。

第五条 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对以旅行社名义开展的所有经营行为负责并承担直接责任。旅行社从业人员从事旅行社业务活动必须经旅行社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派,旅行社下设部门及从业人员未经旅行社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私自承揽和开展旅行社业务,不得私自向外发布旅游产品信息、出售旅游线路产品和提供服务。

第六条 旅行社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的原则,在对外发布旅游产品信息、出售旅游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真实介绍产品内容、价格和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做到质价相符。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旅行社从业人员实施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行社从业人员招聘申报、变更登记和公告等工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聘用从业人员。旅行社对聘用的从业人员必须建立档案,并上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告,同时抄报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备案。

第九条 旅行社对聘用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向其发放相应的工资及其他合法的劳动报酬。旅行社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条 旅行社必须根据经营特点,制定工作规则,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职工考核、奖惩等劳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导游人员,一般国际旅行社不少于20名,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名。在旅行社年检时,旅行社应当提供与聘用导游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验。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同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旅行社业务不少于3年。

旅行社聘用的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及同级业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旅行社业务不少于3年。

财务、驾驶等特殊岗位的从业要求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旅行社聘用经理人员及其他主要岗位业务骨干人员,应当由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发聘任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旅行社从业人员的流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接收单位发函商调;

(三)双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和本人共同签订《旅行社从业人员流动意见书》。

(四)由原聘用旅行社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该人员档案,同时由新聘用旅行社按第八条相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在从业人员流动时,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在调动意见书上予以载明,并规定债权债务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旅行社从业人员离开旅行社后,不再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该人员在旅行社工作期间因开展旅行社业务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由该旅行社承担;涉及到个人的债权、债务由旅行社与个人商定解决;需继续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其在原聘用旅行社工作期间发生、尚未了结的相关债权债务,由原聘用旅行社转移至新聘用的旅行社负责。原聘用旅行社应当将该人员工作期间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通过审计部门认定后报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由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按照行业自律公约规定处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任何旅行社不得聘用:

(一)擅自离开旅行社,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公告的;

(二)与原旅行社帐款、债务尚未妥善处置的;

(三)有重大违反社会公德和旅游法规行为,在旅游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投诉负有主要责任,理赔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导致集体上访、主要媒体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和有关机构关注的,或造成重大投诉,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总经理及同级业务人员在任职期间由于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旅行社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行为的。

第十七条 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离任,需要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持省外导游资格证书的就业人员申办导游证,需要在本省加试地方导游知识和现场导游。

第十九条 变换服务旅行社的导游(含领队),在办理完调动相关手续后,由新聘用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回原导游证,在提交相关材料后,重新申领导游证。

不再从事导游和领队服务的,在办理离社手续时,由旅行社负责收回并上交导游证、领队证。

第二十条 对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但有特定语种能力的人员,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并不得延期,到期即交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在领取临时导游证时,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付一定的押金,到期交回后即退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 导游或领队对游客有误导、欺诈、诱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和行程安排行为的或者造成客人重大投诉和其他不良影响的,旅行社应当严格查处,并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备案。旅行社查处不力的,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在旅行社年检时可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可以作出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须持旅行社接团委派单带团。

旅行社从导游服务管理机构调用导游的,应当在与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签署年度用工协议的前提下,由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委派导游承接旅行社接待业务。

因导游自身因素或者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管理不善造成的投诉,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旅行社予以妥善解决,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应当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备案,内部年审结果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未通过内部年审的,不得在旅行社继续从事旅游业务工作,由旅行社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上报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不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接受检查的、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或者无故不予办理从业人员调动手续的,在旅行社诚信服务公告榜上给予公布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和从业人员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人事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加强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中开展学习、宣传、实践《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教育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税务系统的广大公务员担负着为国家聚财、为纳税人服务的神圣职责,代表政府机关的形象,是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活动的重要性。
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公务员行为规范是教育、引导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从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拒腐防变防线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范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是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必然要求。要组织广大公务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通过学习,使税务系统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政治坚定、忠于祖国、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的行为规范,增强“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自觉性,建设具有公仆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二、精心组织,把教育活动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7、8月份集中时间组织开展教育活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安排,抓好落实工作。一是要把这一教育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结合起来。采取集中辅导、专题讲座,组织演讲和征文,知识竞赛、宣传周(月)等活动,广泛宣传《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二是把行为规范列为公务员培训的必修内容,特别要抓好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使广大公务员熟知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以此作为规范自身行为、转变工作作风,塑造良好形象的标准和尺度。三是把开展行为规范教育活动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创佳评先等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宣传先进模范事迹,大力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无私奉献的精神。四是要把思想教育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务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通过教育活动,使广大公务员进一步增强道德观念,切实转变作风,把行为规范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到为国聚财的实际行动中。
三、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岗位的行为规范教育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这一教育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要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要对照《规范》,认真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要加强检查和指导,利用召开座谈会、聘请监督员及公开电话、电子信箱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使教育活动更加有的放矢,富有成效。要着重抓好直接服务于纳税人的基层“窗口”单位以及掌管“人、财、物”的重点岗位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教育,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把公务员行为规范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要将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廉政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以及巡视制度、诫勉谈话等制度,确保《规范》落到实处,不断推动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
各地税务部门要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总局(人事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六月四日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财产,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