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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李昌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50:17  浏览:9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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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
----对当代中国民主政治与国家现代化的启示

李昌庚

[内容摘要]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在吸收西方国家政治文明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时特定国情而提出的,尽管有些不足,但仍存在许多理性的价值。虽然“权能区分”理论、五权宪法和“以党治国”思想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其三民主义,建立民主共和及其立宪政体。我们必须从如同孙中山所言的基于中国国情的“过渡时期”和从孙中山思想的本意来评价其民主宪政思想及其意义。
[关 键 词] 三民主义;民主共和;权能区分;五权宪法;以党治国

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也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奠基人孙中山先生已经离我们远去,但是他的思想却是我们后人的宝贵精神财富,尤其是其民主宪政思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加入WTO后的世界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及其国家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民众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讨论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启迪功能。
一、三民主义思想
何谓三民主义?孙中山在1923年12月30日关于《国民党奋斗之法宜兼注重宣传不宜专注重军事》演说中,指出,三民主义,简单地说,便是“民有、民治、民享”;详细地说,便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很显然,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深受美国总统林肯思想“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的影响。孙中山在中华民国成立后,便提出“建设一世界上最富强最快乐之国家,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1]并且,他在1921年6月关于《三民主义之具体办法》演说中,也提到“林肯所主张的这民有、民治和民享主义,就是兄弟所主张底民族、民权和民生主义!”此外,孙中山在其后多次演说中均提到“民族、民权和民生”的三民主义与美国总统林肯所说的“民有、民治与民享”的思想相通的基本观点,只不过孙中山结合中国当时一盘散沙、君主专制和民不聊生的国情对林肯思想加以变通形成了“民族、民权和民生”的三民主义。
所谓民族主义,就是指中国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有民族自决的解放权,同时中国需要有一种中华民族的民族正义精神。孙中山在1924年《国民党一大宣言》中指出:“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2]其实,孙中山在革命之前所提倡的民族思想是“驱除鞑驽,恢复中华”。虽然,他的这种思想绝非盲目排满,他指出:“民族主义,并非是遇着不同的人,便要排斥他,更不是要灭尽满洲民族”,“并不是恨满洲人,是恨害汉人的满洲人。”[3]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他的这种思想具有一定的狭隘性,以汉人为标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汉人为中心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孙中山在辛亥革命后提出了“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民族思想,孙中山后来进一步把这“五族”概括为广义的中国境内各民族,因此较大程度地体现了族群融合性特点,明显体现了民族思想的进步性。但当时孙中山仍强调中国应该“拿汉族来做个中心”,使满、蒙、回、藏等都来“同化于我”的思想,[4]这种思想仍带有大汉族主义思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直到后来国民党一大上,孙中山明确提出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和“中国各民族自求解放”等的观点,从而使孙中山的民族思想愈趋成熟和进步,这也是孙中山民族主义的真正内涵。当然,孙中山在民族联合问题上,主张民族自决权,提出“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5]对此,有学者认为孙中山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同时也给“帝国主义和少数民族分裂主义者以制造民族分裂的借口”。[6]笔者认为有一定的道理,说明孙中山当时并没有完全认清中国特定的国情,但从历史长河来看,“民族自决权”思想体现了历史进步性。不管如何,孙中山的民族思想对于我们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均有一定的借鉴和启迪意义。
所谓民权主义,是指废除君主专制,实现民主共和,建立中华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孙中山指出:“专制国以君主为主体,人民皆其奴隶,共和国以人民为主体”,[7]“主权在民,民国之通义”。[8]《国民党一大宣言》中,孙中山进一步阐述了“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9]为了保证人民能够行使国家主权,孙中山将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提出了权能区分理论和五权宪法思想(下文将予以阐述),人民享有“政权”的四项直接民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主要通过国民大会和地方自治来行使。政府的“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由此可见,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侧重于人民如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方面。
所谓民生主义,通俗地讲,是指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经济生活问题,其宗旨就是“富国”和“养民”。孙中山指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10]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措施在于“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在《国民党一大宣言》中,孙中山指出,“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11]孙中山在《民生主义》演讲中进一步指出,节制资本的同时,又要发达资本,制造国家资本,振兴实业;平均地权,要求政府照地价收税和照地价收买,最终达到“耕者有其田”。由此可见,孙中山并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要求以暴力手段推翻资产阶级,将其工厂和资本收归国有。孙中山认为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主张通过阶级斗争消灭资本来建立一个均贫富的社会,这应该有一个前提,即像欧美国家那样资本主义已经获得长足的发展。孙中山也不同意正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剥夺”地主土地的办法。我们认为孙中山的上述思想含有较多的理性精神,体现了历史的进步性,值得我们今人反思与借鉴。
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思想是与当时中国深受满洲贵族专制统治、倍受外国列强欺负和人民生活困难等现实国情有着直接关系,同时又深受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影响。三民主义思想后来成为国民党及其中华民国的立党、立国之思想,其后直至今天的台湾政权仍受其影响。关于三民主义思想的发展,我国大陆官方及其学者提出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的观点。对此,我国台湾学者不予认可。但有一点共识,即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和政治实践而不断地修正与发展。我们认为,评价一种思想或主义,要避免意识形态或既得利益集团的不当影响。我们应当承认,尽管孙中山后来尤其晚年受到苏俄和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也赋予了三民主义一些新的内涵,但三民主义毕竟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相应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孙中山指出:“中国同俄国的国情彼此向为不相同,所以制度也不能相同”,“中国将来是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制度”。[12]而且,我们也必须承认,尽管三民主义自身受当时条件所限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在许多方面还是富有理性精神的,反映了客观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认识到这些要点,对于我们把握今天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以及孙中山在我国民主政治运动中的历史地位是至为重要的。如果说我们今天的改革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其理论不断修正与反思的过程,那么在这过程中,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应当给予我们一些启发与思考。
二、民主共和与立宪观
在20世纪初期,关于中国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问题,出现了君主立宪制的改良派和民主共和制的革命派的论战。孙中山则主张推翻满清政府,建立民主共和国。孙中山的民主共和思想是随着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思想的形成而最终确立的,他的这种思想既与西方共和主义的传统存在某种联系,同时又受到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其“共和”观强调“天下为公”和“道德建设”。受其影响,孙中山在共和国的制度设计中又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尽管强调权力的分工,但其相互制衡功能远远不足;而且渗透了“先知先觉”的贤人政治思想,尽管他认为这是阶段性的。
在孙中山的影响下,1911年的辛亥革命建立了当时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推翻满清封建专制统治,而且使民主共和的理念真正付诸实施。孙中山指出:“现在民国的天下,是人民公有的天下,国家是人民公有的国家。帝国是皇帝一个人作主的,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13]因此,孙中山始终没有把国家理论转变为阶级国家论,这大概与他奉行“天下为公”的“共和”思想有关。“共和”的内涵在于将共和国的国家视为不同的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公共载体,而非专属于个别利益集团或个人;共和国的国家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个别利益集团或政党的特殊利益。“民主共和”的本质就在于承认社会有种种利益差别及其不同阶层或利益集团分野的前提下,对任何单独的阶层或利益集团绝对政治权利的否定。如果就此意义理解,孙中山的民主共和观的意义不仅在于建立中华民国,更在于使长期遭受封建专制统治的中国接受民主共和观念的洗礼,从而对中国民主政治运动及其国家现代化产生深远影响。这对于我们今天的“共和国”在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现代化过程中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与“民主共和”相伴随的便是“立宪”政体。共和国的根基在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保障,此乃宪政。对此,孙中山早就认识到。早在1897年,孙中山与日本人宫崎寅藏等人的交谈中,就提出:“要在革命之后约法三章”。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即要求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尽管《临时约法》由于受到种种因素影响,当初并没有完全体现孙中山的思想,但要求一国要有一部根本大法的思想则是很显然的。孙中山特别强调民主宪政的共和国社会中,宪法的重要性,他指出,“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14]并指出,“治国首在纲常”,“今者,正式国会、正式政府成立之期不远,尤不能不细心研究,冀产出一最良之宪法,以为立国之根本。”[15]同时,他还指出,“中华民国必有好宪法,始能使国家前途发展,否则将陷国家于危险之域。”[16]等等。为此,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区分理论和五权宪法思想,尽管其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下文将予以阐述),但足以说明孙中山对宪法的高度重视以及宪法在民主共和国中的重要性。尽管民国初期的立宪努力由于种种思索未能成功,但这种立宪思想及其制度设计以防止袁世凯等人的专制倾向的做法则是非常宝贵的。这一点对于我们今天仍不失有借鉴意义。
三、权能区分理论和五权宪法思想
1、权能区分理论
立宪主义者一般均主张一种有限政府论,、反对全能政府观。但孙中山却提出了一个“万能政府”论。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孙中山受到中国传统儒家民本主义思想和以德国为代表的19世纪的国家主义思想的影响,希望组建一个由“专门家”管理的“万能政府”;另一方面,孙中山又认识到当时中国国情,即中国一盘散沙,军阀混战,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倍受外国列强压迫,民不聊生等。因此,孙中山认为应当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摆脱中国弱后的现状。孙中山指出:“假设在世界上的最大国家之内,建设一个极强有力的政府,那么,这个国家岂不是驾乎各国之上的国家,这个政府岂不是无敌于天下的政府?”[17]
当然,孙中山也认识到,“万能政府”论与当时流行的主流观点“有限政府”论相冲突,也意识到“万能政府”论有可能出现消极现象,即政府无法被人民控制。为此,孙中山在1924年的三民主义演讲中明确提出了“权能区分”理论,他指出,“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18]孙中山把“政治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政权”由人民行使,而“治权”则由政府(专门家或贤人)行使,实行“权”与“能”的分开。孙中山认为,要利用有本领的专门家管理公共事务,就不能限制他们,否则容易出现“政府无能”的问题;人民掌握“政权”主要通过国民大会和地方自治来行使直接民权,包括创制权、复决权、选举权和罢免权,以此来控制政府的“权”。孙中山认为,“权能区分”理论既能够保障政府的“能”,又能够确保人民通过四项直接民权控制政府的“权”。
“权能区分”理论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重要内容。孙中山认识到了中国当时“政府无能”和“一盘散沙”的现状,思考如何改变其现状,强化政府力量,同时又思考人民如何管理和控制国家政权的问题,应当说这种探索精神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权贵能区分”理论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定了人民行使“政权”的条件,即只要政府是“为人民谋幸福的”,人民就不要限制它。但问题是如何判断政府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又由谁判断?对此,该理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二是如同孙中山所言,“权能区分“理论就像”刘阿斗和诸葛亮“的先例,即把人民比做阿斗,政府比做诸葛亮,很显然这是儒家思想“贤人政治”的继承与延续,强调了“公仆”道德的重要性。对此,有学者评论到,“权在民众,能在政府,把民众比做刘阿斗,把政府比做诸葛亮,叫人民把一切的权都交给政府,这是中国历史传下的选贤与能的政治思想之新修正。”[19]
2、五权宪法思想
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同俄国人该鲁学尼交谈中,第一次提出了五权宪法思想。他指出,“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之所以如此,旨在纠正西方代议民主制的弊端。孙中山认为“三权分立”模式也有缺陷,一切官员由选举和任命产生,在政党控制议会的情况下,难以产生称职的“公仆”,故考选权应独立出来;监督权归属议会,则容易造成议会独裁,以此要挟政府,导致政府效率低下;要么议会太弱小,无法行使监督权,故纠察权应独立出来。后来,他将“考选权”和“纠察权”改为“考试权”和“监察权”。直至1924年孙中山明确提出“权能区分”理论后,五权宪法思想最终得以完备。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是在借鉴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学习并借鉴了中国历史上的科举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这是孙中山制宪思想的一大特色。
根据“权能区分”理论,国家“政治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治权”由政府行使,在“治权”内又分为五权,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同时,这五权是一种分工、相互独立以及相互合作的关系。孙中山指出:“把全国的宪法分作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个权,每个权都是独立的……”。[20]孙中山认为,政府的五个治权是五个做工的门径,但分工之后,还要有合作,才能实现整体的目标。因此,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虽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但又不同于“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机制。五权宪法思想实际上是“权能区分”理论的延伸,是在“政权”的前提下的“治权”范畴下的五权,虽然强调五权的分工与独立,但缺乏相互制衡的机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政府无能”,造就“万能政府”。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及其国民大会理论应当说是在借鉴西方国家民主政治文明结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的一大创举,这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核心所在。孙中山将直接民权引入民主宪政体制的构想是有一定价值的,并且相应的地方自治理论在处理中央核武器地方关系方面仍对我们今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此外,五权的分工与相互独立思想对于民主政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五权宪法思想并非是一个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它还有一些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划分的科学性问题,“政权”与“治权”的划分以及“治权”中五权的划分都有待于实践进一步检验。立法权与国民大会的关系、五权与国民大会的关系、监察权独立出来是否合理等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二是权力之间缺乏相互制衡机制。在“全民政治”模式的设计下,导致权力配置不合理,过分强调权力的纵向配置,渗透了贤人政治思想,而权力的横向配置不足,容易使五权的分工与独立受到影响,并容易使处于看似权力顶峰的国民大会形同虚设,人民通过国民大会和地方自治行使直接民权流于形式。三是五权宪法思想及其三民主义思想实践过程中,虽然明确了分权、民主与法治的价值目标,但在手段上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集权、独裁与人治的色彩。[21]这很显然是源于孙中山的“以党治国”思想(下文将阐述),并受制于当时中国特定的环境,希望以超常规的手段推行其三民主义及其五权宪法思想。上述缺陷也给我们后人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消极影响,应当予以反思。
无论“权能区分”理论还是五权宪法思想,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这是包括孙中山在内的当时中国有识之士探索中国民主政治道路过程中的必然反映。这是当时整个中国对新式民主政治制度不熟悉的真实写照。对于孙中山而言,在当时中国的语境下,能够在西方政治文明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时特定的国情,提出上述理论,已经实属难能可贵,不愧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这种创新精神永远是我们的一笔宝贵精神财富。
四、“以党治国”思想
民主宪政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便是政党制度。近代意义上的政党是代议民主制的产物。孙中山的政党思想经历了极其复杂的演变过程。最初,孙中山竭力反对政党政治,反对将同盟会改组为公开政党,这不仅是因为孙中山认识到西方政党政治中的一些流弊,以及对中国当时国情认识的不足,同时也与他当时竭力主张总统制而反对代议内阁制有关。后来,袁世凯继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为了钳制袁世凯等军阀政客,孙中山转而赞同政党政治,并以此基础组建了国民党,极力推崇英美的两党制,以政党代议内阁制制衡总统。孙中山指出,“政府之进步,在两党之切磋,一党之专政,于君主之专制,其弊正复相等。”[22]然而,宋教仁被刺、国会解散、张勋复辟以及段祺瑞破坏约法等,尤其二次革命的失败,使孙中山 认识到政党政治在当时中国难以行得通。再加上苏俄革命的成功,使孙中山的政党思想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提出了“以党治国”思想。孙中山明确主张“此后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23]
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本意在于考虑当时特定中国国情,避免中国一盘散沙,以保证三民主义思想的实现。孙中山指出,“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24]为了实现三民主义,孙中山认为就必须要有坚强的组织和纪律。三民主义目标成功后,“以党治国”思想的最终目标还是要把政权交还给人民。这便是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内涵。为此,孙中山提出了“革命程序论”,由“军法→约法→宪法”三个阶段进一步明确为“军政→训政→宪政”的三个阶段。“以党治国”思想是“军政和训政”过程中考虑到民众素质低下等当时中国国情所经历的阶段,其最终目标是实现三民主义,推行宪政。在孙中山眼里,“以党治国”思想的“党”已经不是政党政治中的“党”,而是“先知先觉”的“革命党”。这一点实际上在“权能区分”理论和五权宪法思想中均得以体现。当然,孙中山把国民党比做“先知先觉”的“革命党”,这本身就是贤人政治思想的反映,存在着假设前提的缺陷。因此,孙中山已经认识到中国当时国情,希望分阶段完成民主政治建设,但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和一党专政的现象。对此,孙中山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也认识到一党专政容易带来党员入党动机不良有违“先知先觉”的“革命党”问题,但他尚未充分实践其三民主义来解决此问题时,他就已经过早离开我们。以至于后来“党化国家”如此强烈,是孙中山始料不及的。孙中山的“以党治国”思想后来对国民党以及中国共产党在治党、治国和治军等方面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25]
尽管孙中山的“以党治国”思想存在着严重的不良影响,但我们必须从孙中山思想的本意来评价“以党治国”思想及其意义。首先,孙中山结合当时中国特定的国情,提出了革命程序论,“以党治国”思想是其阶段性的产物;其次,“以党治国”思想的本意在于推行三民主义,最终目标实行宪政。我们只有完整把握“以党治国”思想的内涵,才能给予我们正确的启迪,否则教条化地运用这种思想只会让我们陷入危险境地。这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综观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虽然“权能区分”理论、五权宪法和“以党治国”思想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其三民主义,建立民主共和及其立宪政体。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在吸收西方国家政治文明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时特定国情而提出的,尽管有些不足,但仍存在许多理性的价值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并足以让我们反思。难能可贵的是,作为长期接受西方文化教育并受西方文化影响最深的近现代政治家,孙中山从最初的崇拜西方文明,到后来结合中国国情、注重中西融合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孙中山批评了那种“不研究中国历史风俗民情,奉欧美至上”的错误倾向,并指出“吾人采取外国良法,对于本国优点亦殊不可抛弃。”[26]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孙中山注意到中国民众素质低下,但并没有因此而主张剥夺民众的民主权利。孙中山认为,“这个过渡时期不同于梁启超的开明专制,不能借口民众的智识低下,就拒绝给予他主人的地位。既承认其主人的地位,也考虑到其智识低下的现状……应有良师益友以教之。”[27]孙中山的这种思想火花对于我们今天仍有很强的启迪意义,尤其对于农村地区的政治、经济改革。当然,孙中山在中西融合、把握中国国情方面仍有不足,在某些方面过分受制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以及当时诸多现实条件的顾虑而迁就所谓的国情(他担心他的长期国外生活的背景容易被人作为攻击他不顾国情的借口),从而导致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存在诸多缺陷,这是当时中国刚刚摆脱封建帝国而对民主政治制度不熟悉状况下的必然反映,乃是民主政治探索过程中的情理之中。我们必须从如同孙中山所言的基于中国国情的“过渡时期”去评价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不管如何,孙中山的民主宪政思想都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于我们今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以及国家现代化过程中都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我们在缅怀孙中山先生时常常并没有真正把握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内涵。这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与反思。
参考文献:
[1][4][20]《孙中山全集》第5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0、474、509--510页。
[2] [5]《孙中山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91、592页。
[3]《孙中山选集》[M]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4页。
[6][21] 徐方平、郭劲松主编:《现代化视野下的孙中山研究》[M],崇文书局2005年版,第185、273--281页。
[7]《孙中山全集》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51页。
[8] [15][16][26]《孙中山全集》3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12、2、5、332页。
[9][11][17] [18] 《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120、346—347、254页。
[10] 曹锦清编:《民权与国族---孙中山文选》[M],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12] 吴湘清编写:《孙逸仙先生传》[M],台湾:远东图书公司1984年增编版,第1737页。
[13]《孙中山全集》第6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页。
[14]《〈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孙中山全集》第5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9页。
[19] 钱穆著:《中国历史精神》[M],台北:国民出版社,民国四十三年版,第9页。
[22]《孙中山集外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页。
[23] [24]《孙中山全集》第8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6、282页。
[25] 王业兴著:《孙中山与中国近代化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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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



各有关省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试点单位:


为了控制矿山粉尘危害,推动矿山粉尘治理工作,逐步减少矿山尘肺病的发生,保护矿山职工的健康,参照国外的普遍做法和我国先后两次在90个矿山企业进行的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试点经验,依据《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以及《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
理标准》(LD39—92)和《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LD40—92),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好这次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试点工作,努
力探索和研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提出修改意见。为了保证这次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已委托劳动部劳动保护研究所、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职业医学研究所和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承担这次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的技术指导工
作。

附件1: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

方案
矿山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呼吸性粉尘,是导致接尘工人尘肺病发生和发展的主要原因。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速度的不断提高,矿山范围不断扩大,粉尘危害的严重程度也越来越突出。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尘肺病防治条例》
,逐步控制矿山尘肺病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对矿山作业产生的呼吸性粉尘进行检测和治理。根据几年来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职业医学研究所和冶金部鞍山劳动卫生研究所研究的成果,以及江西、山东两省关于个体采样监测呼吸性粉尘试点情况,并参考了国外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针对我国矿山企业粉尘危害现状,特制定了《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
一、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的目的
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的目的是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按照先重后轻,突出重点的原则,首先集中力量重点治理那些接尘人数多,粉尘浓度高,尘肺发病严重的矿山粉尘作业场所,使其逐渐降低粉尘危害的级别。这样做能明确重点,更好地调动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积极性,提
高我国矿山企业粉尘治理和监督工作的水平,并逐步达到矿山呼吸性粉尘浓度管理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依据和分级方案
根据矿山粉尘浓度高,尘肺危害严重的特点,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方案的分级方法是按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高低和生产场所粉尘超标倍数二个因素进行划分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为四级,(见表1和表2),即:Ⅰ、Ⅱ、Ⅲ、Ⅳ(级别数字越高其危害越严重)

煤矿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表
表1
--------------------------------------------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呼吸性粉尘接触浓 | 呼吸性粉尘接触浓度超标倍数 |
| | |-----------------------|
|(%) |度(mg/立方米)|~2|~4|~6|~8|~10|~12|>12|
|--------|---------|-----|-----|-------|---|
| ≤5 | 6 | Ⅰ | | | |
|--------|---------| ---- ---- | |
| >5~10 | 3 | | Ⅱ | Ⅲ | |
|--------|---------|--- ---- --------- |
| >10 | 2 | | | Ⅳ |
--------------------------------------------
非煤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表
表2
-----------------------------------------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呼吸性粉尘接触浓 | 呼吸性粉尘接触浓度超标倍数 |
| | |--------------------|
|(%) |度(mg/立方米)|~1|~2|~3|~4|~5|~6|>6|
|--------|---------|-----------|--|--|--|
| ≤5 | 4 | | | | |
|--------|---------| ---- | | |
| >5~10 | 3 | Ⅰ | | | |
|--------|---------| ---- ---- | |
| >10~20 | 2 | | Ⅱ | Ⅲ | |
|--------|---------| ---- ---- --- |
| >20~30 | 1.3 | | | | Ⅳ |
|--------|---------| | | | |
| >30~40 | 1.0 | | | | |
|--------|---------|--- --- ----- |
| >40~50 | 0.7 | | | |
|--------|---------| | ---- |
| >50 | 0.5 | | | |
-----------------------------------------
三、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方法
1.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方法是以监测呼吸性粉尘为依据,其方法执行劳动部劳技字(1992)20号文颁发的三个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即:《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LD38—92)、《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LD39—92
)、《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LD41—92)。呼吸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方法:煤矿粉尘采用红外光谱法;非煤矿山粉尘采用X线衍射法。
2.粉尘危害程度级别的划分以矿井为单位,不同生产区域和不同的生产工序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可分为不同粉尘危害级别。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整个矿井粉尘危害程度划分级别,在其矿井生产系统图中标出粉尘危害级别,编制矿山粉尘危害程度分布图,使其矿井粉尘危害情况一
目了然。此图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当地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和工会部门,以便监督检查。
四、矿山呼吸性粉尘分级使用仪器及质量控制
1.为保证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工作顺利进行,确定两种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为这次试点的粉尘采样器。一种是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生产的CXF—2F个体粉尘采样器;另一种是江苏煤研所研制,常熟安全仪器厂生产的ACGT—2型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其它个体呼
吸性粉尘采样器只有技术性能达到或超过这两种采样器性能或者符合行业安全标准的,方可使用。每个试点矿山应购置10台以上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以便完成分级试点任务。
2.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研制单位和生产厂家,对其供应试点用的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在出厂之前必须逐台进行全面技术检验,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随时到试点矿山调查研究,指导其正确使用,总结试点过程中采样器出现的各种问题,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改
进意见。不合格的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不得出厂。
3.试点省的劳动部门,负责集中购置其所辖范围试点矿山使用的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并委托具有检验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技术能力的单位,对购置的所有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逐台进行技术检验,尤其是采样器的采样时间和采样流量必须达到要求(采样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采样流量用皂沫流量仪标定,流量误差不得超过±5%)。对检验不合格的采样器不准在试点中使用。
五、矿山呼吸性粉尘分级采样地点的确定
矿山呼吸性粉尘分级采样地点确定的原则是,按照《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LD38—92)中规定的测尘点进行采样,每个采样点采集的粉尘样品数不得少于10个。呼吸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的样品,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呼吸性粉尘浓度取其几何
平均值作为分级依据,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取其最大值作为分级依据。
六、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表格的填写
根据矿山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结果,各试点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定《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调查表》(表3)、《矿山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表4)、《矿山呼吸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数据统计表》(表5)、《健康管理现状调查表》(表6),并按要求
进行危害程度分级。
七、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的总结和评议
各省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这次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工作。在试点工作结束后,负责这次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单位、各省劳动部门、试点矿山以及采样仪器生产厂家要分别写出总结,于1993年10月底报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可依据情况组织召开矿山呼吸性粉尘危
害程度分级评审会,为进一步的分级工作打好基础。
表3
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调查表
企业名称:____主管部门名称:____
主要产品:____主要生产方式:____
填表时间:____编 号:____
--------------------------------------
|作业|粉尘| 游离二 | 粉尘 |达(超)|主要|接尘 |危害程|
| | | 氧化硅 | 浓度 |标倍数 | |人数 |度分级|
|场所|种类|含量(%)|(mg/立方米)| (倍)|工种|(人)|(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_____

表4
矿山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
单位名称:____
测定时间:____ 编号:____
------------------------------------------
| | | | |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
|作 业|采 样|采 样|采 样|------------------------|
|场 所|仪 器|方 式|地 点|样品|合格样| 最大值 | 最小值 |
| | | | |总数|品 数|(mg/立方米)|(mg/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测单位:____ 填表人:____


表5
矿山呼吸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数据统计表
单位名称:____
测定时间:____ 编号:____
---------------------------------
| | | | | 测 定 结 果 |
|作业|采样|测定|样品|-------------------|
|场所|方法|方法|数量| 最大值-最小值 |标准差|算术均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测单位:____ 填表人____

表6
健康管理现状调查表
单位名称:____
调查时间:____ 编号:____
-----------------------------------------
| | | 接尘工龄构成 | 体检人数 |尘肺| 调离人数 |
|分级|接尘|--------------|-------|患者|-------|
|级别|人数|<5|-10|-15|>15| 应 | 实 |人数| 应 | 实 |
|--|--|--|---|---|---|---|---|--|---|---|
|Ⅰ级| | | | | | | | | | |
|--|--|--|---|---|---|---|---|--|---|---|
|Ⅱ级| | | | | | | | | | |
|--|--|--|---|---|---|---|---|--|---|---|
|Ⅲ级| | | | | | | | | | |
|--|--|--|---|---|---|---|---|--|---|---|
|Ⅳ级| | | | | | | | | | |
-----------------------------------------
填表人:____

附件2: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试点单位名单

名单

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试点单位名单
----------------------------------
|序 号|省名| 试点单位名称 |
|---|--|-------------------------|
| | | 晋城矿务局古书院矿 |
| 1 |山西| 西山矿务局官地矿 |
| | | 中条山有色公司蓖子沟矿 |
|---|--|-------------------------|
| 2 |吉林| 辽源矿务局泰信矿 |
| | | 天宝山矿务局铅锌矿 |
|---|--|-------------------------|
| | | 东乡铜矿 |
| 3 |江西| 良山铁矿 |
| | | 浒坑钨矿 |
|---|--|-------------------------|
| 4 |福建| 永安矿务局 |
| | | 上杭县郭车石灰石矿 |
|---|--|-------------------------|
| 5 |陕西| 黑山沟铁矿 |
| | | 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矿 |
|---|--|-------------------------|
| 6 |云南| 一平浪煤矿 |
| | | 牟定铜矿 |
|---|--|-------------------------|
| 7 |湖南| 黄沙坪铅锌矿 |
| | | 鲤鱼江煤矿 |
|---|--|-------------------------|
| 8 |湖北| 金荆碱化学工业公司刘冲矿 |
|---|--|-------------------------|
| 9 |河南| 吕沟煤矿 |
| | | 文峪金矿 |
|---|--|-------------------------|
| | | 南屯煤矿 |
|10 |山东| 鲍店煤矿 |
| | | 金陵铁矿 |
|---|--|-------------------------|
|11 |青海| 热水煤矿 |
| | | 互助县五峰煤矿 |
----------------------------------



1993年3月25日
论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问题与对策

刘辉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也已载入宪法,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由“法制”走向“法治”,不仅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思路和工作方式的重大改革,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极大进步。为适应形势的要求,我们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主动加以修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笔者拟就利益趋动对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冲击加以探讨。
(一)
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进行的理论探索与实践中,人们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目的要求等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通常认为,所谓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均要按照法定权限、遵循实体和程序法的规则。从中不难看出,依法行政的内涵包括较多,但其核心内容却是行政权的依法行使。
行政权,作为宪政思想的体现,自其从国家活动中分离出来之日,便具有了公权力的性质,其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团的利益。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行政征收是为了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行政许可是为科学分配资源和机会等等。为进一步说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其一,从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来看,其行政主体是特定的,即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集中公众的意志制定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只能据此实施活动。从此种意义上讲,行政机关与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共同利益的代表与被代表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其本身或其工作人员享受的特殊利益。
其二,从行政权的运行规则来看,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主要限于公共事务。根据宪法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虽然十分广泛,但都与公共利益有关,权力所及的范围与对象主要是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公权力性质。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的名义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以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这正是行政权公益性所追求的目标。
(二)
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但是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制体系逐步形成,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为主体的行政法律制度日益完备,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必须看到,仍然存在着许多与依法治国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暴露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直接背离了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法不依。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见着绿灯快点走,见着红灯绕道走”。如一些部门前边设关卡,后边乱收费。中央三令五申的制止“三乱”问题始终没有根本解决,借用行政权力,换换名目,换换方式,照收不误。如把集资换成“捐助”,把行政收费换成“咨询服务费”等,可谓不一而足。
二是权力滥用。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循私枉法。某些部门、某些执法人员,不能正确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把人民交给的权力当成谋取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的手段,以法卡人,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部门政企不分,混淆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角色,借口统一管理,指定管理相对人到所属经营单位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或者借检测、检验、审批、发证等搭车收费,加重管理相对人负担,导致腐败滋生和蔓延。
三是放弃职权。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决定了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即非依法律不得转让,不得放弃。但现实生活中,循私情、私利,部门利益、地方保护,推诿扯皮、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等,足以说明。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人治,缺少法治传统,人们的法治意识、执法观念、执法水平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加上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立法跟不上、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等是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但从主观上看,最主要的是利益趋动所至。为什么会出现有利的事争抢、无利的事推诿,“三乱”屡禁不止,政企难以分开,究其原因,无非从中可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如此作为的代价必然是牺牲公共利益,破坏了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的实现。
(三)
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从长远看,有待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但这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我们不可能等待行政机关整体素质达到相当高度,再去实现行政权的公益目的,更不应该以此为由放弃对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追求。而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在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同时,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以有效的制度控制权力的滥用。当前而言,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理顺政企关系。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的企业,其所追求的目的不同,二者不能混淆,否则必将导致行政管理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为此,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教训,严格审查行政主体资格,明确法定职能,理顺政企关系。行政机关所办实体、所属企业必须推向市场,挂靠于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组织必须与行政机关脱钩,以收取管理费为名的行业管理职能必须弱化。同时,既然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意志管理公共事务,国家理应保障其活动经费,不能让行政机关自行创收,自筹经费,否则就难以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
二是通过机构改革,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目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问题突出,各种许可、审批、发证等行政行为泛滥,既加大了行政成本,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为此,应结合机构改革,进行彻底清理,机构、职能重叠交叉的,该撤的撤,该并的并。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许可等行为应一律取消,减少多余环节。对于适合于相对集中管理的事项,应积极探讨综合执法,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是实行行政执法督察制,强化监督检查。要本着地域管辖、系统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除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外,要特别重视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以及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四是全面推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违法行政或行政权滥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鉴于目前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等现实问题,在定位上至少可以将过错责任纳入追究的范围。即对于那些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以言代法、执法犯法的行为,或者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私利滥用职权、循私枉法的行为,都应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视其情节予以追究。只有如此才会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产生责任心,树立使命感,才能切实维护法制的尊严和行政权威。
五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抓好落实对于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如何操作还缺少成功的经验。对此,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立考查考核机制,奖优罚劣的优化机制,从而保证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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