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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吴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4:53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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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可以说,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能否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能否取得实效,直接关系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充分体现,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公信度。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调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提高思想认识是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首要工作。一方面,要求每位法官认识到抓好审判工作质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提高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中心工作也是神圣职责,更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大趋势;认识到严格遵守案件质量管理制度的紧迫性,进而提高接受案件监督管理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提高法官的案件质量意识,强调法官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审判工作中注重增强调解意识、释法意识和信访意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降低上访申诉率,维护司法权威。第三方面,要求审判人员从思想认识、业务素质、办案能力、办案技巧、办案效果等各个方面与“司法服务年”活动相对照、寻找差距,为提高案件质量奠定认识上的基础,做到了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这样就为全面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
二、加强队伍建设,夯实案件质量管理基础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每位法官要从内心充分认识到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关键在人。因此,首先要把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纳入队伍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党性强、业务精的同志充实案件质量管理力量,成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领导组,专人专职进行案件质量的监督和评查。机构的健全,分工的明确,责任的细化使案件在细节上严把质量关。
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是加强案件质量的基础。要在抓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来促进办案质量的稳步提升。一是创办各种载体,营造学习平台。二是强化审判技能,增强法官对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适应能力。三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干警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四是找准案件质量保障的突破口。把保障案件质量的突破口始终放在做好调解工作上,在调解工作中把握好三个切入点:案件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和法理与情理的交融点。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案件质量管理依据
完备且行之有效的制度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可靠保障。坚持以制度严明审判纪律,以制度确保司法公正,以制度推进案件质量管理,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把庭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把全院的案件质量工作任务细化、量化,科学分解目标责任,形成上下协作、环环相扣、层次清晰、系统性强的全方位质量管理网络。
四、强化评查手段,确保案件质量稳步提升
科学的案件评查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严把案件质量评查关,不断改进和完善评查机制,可以使案件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一是评查范围全面化。过去,评查案件往往仅抽查部分案件,重点评查发回重审、重大改判案件。今后要将所有案件纳入了评查范围,将案件评查比例由以往的部分审查改为全部审查,做到不遗漏一案。审判内容不仅包括案件的程序和实体,还包括庭审质量、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以及案卷装订等方面的情况。
二是评查责任具体化。根据案卷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大小,具体案件责任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等),案件责任对象具体化。
三是评查结果公开化。质量评查的目的不仅是发现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更重要的是预防同样的质量问题再次出现。评查后将评查结果进行公开,以求案件承办人和全体法官能正视存在的质量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
四是案件评查日常化。案件评查要有专职机构,根据审判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开展案件评查,做到案结即评查,使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现日常化,从而提高了案件评查工作的质量、从而推动案件质量的提升。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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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推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2]11号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高工业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质量的改善,现就加快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实施《规划》的重要措施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江西省经济实力最强、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的地区,以江西省近30%的国土面积,承载了近50%的人口,创造了60%以上的经济总量。同时,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区,不仅承担着调洪蓄水、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等多种功能,也是亚洲最大的越冬候鸟栖息地,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划定的全球重要生态区,是我国唯一的世界生命湖泊网成员,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在区域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协调和处理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区内工业在江西省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全省超过4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集中在生态经济区,2010年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65.6 %;规模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的66 %左右。区内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重化工业企业比重高,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光伏等新兴产业用能增速较快。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节能减排任务将更加艰巨。

工业是资源能源消耗、环境污染排放的主要领域。为实现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必须贯彻综合防治策略,在推进环境污染末端治理的同时,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从生产的全过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促进工业向低消耗、高产出,低污染、高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为生态经济区环境质量的根本好转作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规划》,以减少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产生量为重点,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政策支持,强化科技进步,加强宣传培训,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支持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工业清洁生产推进机制,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生态经济区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坚持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选择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重点工业行业、重点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对其他行业、其他企业的指导,全面推进生态经济区工业清洁生产。

──坚持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以审核为切入点,以技术改造为重点,通过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分析和挖掘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潜力,提出并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现由“重审核、轻实施”向“审核、实施并重”转变,切实推动企业向清洁生产方式转变。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清洁生产政策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基本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完善,生态经济区内工业企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大幅削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比例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率明显提升,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清洁化工业园区。

──清洁生产培训及审核迅速开展。生态经济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全部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培训。力争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60%,其中,钢铁、水泥、氮肥、发酵、造纸、纺织染整、制药、农药、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皮革、化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4个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100%。

──重点行业、重点园区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80%以上的企业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3-5个清洁化工业园区。

三、抓紧实施重点任务

(一)分类指导,加快推行清洁生产

根据生态经济区区域功能划分,结合区内工业结构实际,加强宏观指导,提出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实施清洁生产的具体目标、任务和路径,分层次、分步骤推进生态经济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在滨湖控制开发带,要结合现有企业搬迁政策,引导企业在改扩建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在高效集约发展区,要采取自愿、强制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鼓励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污染源监控等重点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支持企业与工业主管部门依法签订自愿清洁生产协议,开展清洁生产。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涉重金属)企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加强对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快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充分利用生态经济区产业集聚优势,发挥龙头企业、科研院所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作用,培育一批省级清洁生产技术产业化示范中心;结合当地工业行业特点,应用和推广一批国家和地方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三)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清洁化工业园区

江西省工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培育方案,组织认定一批资源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科技创新能力强、行业示范作用好的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争创国家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结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创建工作,依托铜冶炼、稀土、光伏、半导体照明等产业基础条件好、集聚度高、特色鲜明的园区,研究建立清洁化工业园区的评价指标,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提高企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企业间副产物交换、能量和工业用水梯级利用,实现资源科学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

(四)完善支撑服务体系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建设,培育一批业务水平高、管理规范的专业化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咨询、后评估等服务。加强清洁生产信息沟通交流体系建设,建立省级清洁生产信息和数据平台,及时向社会和企业发布清洁生产政策、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江西省工业清洁生产专家库,遴选一批专业技术强、服务质量好、职业道德高的清洁生产专家,为政府和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智力支撑。建立长效、开放的清洁生产人才队伍培训体系,分层次、有计划地对政府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定期培训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支持科研院所、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着力提高企业员工和咨询服务人员的清洁生产意识水平。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全面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清洁生产的认识,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完善政策体系,保障清洁生产有效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推进清洁生产的合力

江西省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分解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强化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发改、科技、财政、环保、税务等部门共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执行情况。

(二)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完善配套政策。要研究制定省级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按照规范的流程实施清洁生产,不断提高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质量。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江西省要建立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并鼓励区内各级政府建立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态经济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安排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和技术创新性基金时,对清洁生产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给予支持。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评估通过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签订清洁生产自愿协议中载明的清洁生产项目,省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资金要给予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小企业等资金渠道,对生态经济区内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发挥相关政策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研究把企业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水平”作为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能减排财政资金等政策支持的前置条件的具体措施。

实施绿色信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生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提供贷款。

(三)完善产业政策,严格项目准入

鄱阳湖流域是长江中下游污染防控的重点流域,江西省工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并将清洁生产水平作为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项目准入、产业承接的重要指标。新建、改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除满足其他政策标准等有关要求外,其相应指标应不低于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府[2010]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现将《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进一步鼓励LED封装、应用项目的投资,提高封装、应用企业创新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的LED封装、应用项目,包括LED封装与模组、LED背光应用、LED显示应用、LED照明与创新应用、系统集成与设计、驱动电源与控制、LED封装生产测试设备及LED封装配套材料等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设立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2年,每年安排 1.5亿元专项资金,其中江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各市、区相应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LED封装应用项目投资优惠、科技创新奖励、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市场开拓奖励、人才奖励等。

第三章 项目投资优惠

第四条 对LED封装的新增或扩建投资项目设备投资给予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总额6%的资金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给予8%的资金补贴。50%的补贴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安排,余下50%的补贴资金自项目产生税收起在地方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逐年给予安排。

第五条 对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中间组织统一组团投资LED封装及应用项目的,除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外,对组织者在其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投产时实际到位的投资总额(含项目用地、基建和设备购置投入,不含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追加投资额),1 亿元以上的按 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优先保障 LED项目用地。各市、区按本年度已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10%以上的比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LED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对LED封装应用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优先办理立项、用地、环评批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筑设计、招投标、建筑施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八条 鼓励LED封装应用企业科技创新。对重大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攻关、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平台等)等项目由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招标方式给予支持,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级10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企业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我市LED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本市LED自主创新产品。对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给予采购总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五章 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LED封装应用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为出口免验企业的可按上述标准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10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3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第六章 市场开拓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LED专业展览。对参加经相关部门核准或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指定专业展的企业给予摊位补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每个摊位补助3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国内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实际摊位费用低于补助金额,按实际摊位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只限申请1次。

第七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LED高端人才引进按《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市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1]110号)和《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5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优惠申请

第十八条 优惠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项目投资优惠须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其他奖励资助申请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每年6月、12月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完成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审核确认报告(江门市区项目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其中江门高新区辖区内企业还须报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报告,1个月内审批支付补贴资金,其中江门市区项目市本级财政负责部分相应拨付区级财政,由区财政结合承担部分统一拨付享受优惠企业。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奖励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在领取设备补贴后的5年内设备不得迁离所在地,不得转让、赠与、租赁已享受补贴的设备给第三方,否则受惠企业须向所在地退回全部的设备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受惠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资金来源和分担

第二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的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负责解决,其中江门市区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财政及江门高新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LED生产设备、测试设备生产及LED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配套项目(具体项目目录另行公布)可参照享受本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试行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的奖励扶持及对应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其他政策的奖励扶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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