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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原则/王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43:22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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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它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使诉讼较为迅速的完成。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这不仅涉及到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举证努力和诉讼代价,而且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审判的顺利进行。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后,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了诸多积极效果:1、平衡举证能力。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而举证责任倒置恰恰平衡了双方对证据的占有能力,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的。2、实现诉讼公平。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信任。举证责任倒置使公平理念贯穿诉讼过程始终,极大的保护了患者一方的权益。3、强化医疗管理秩序。我国医疗管理秩序较为混乱,存在着事后补写病历、处方权混乱等一些问题,有些管理规范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后,有利于推动中国医疗机构服务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加速进行,形成良好的医疗管理秩序。4、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就医疗纠纷案件来说,在《规定》出台前,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双方都不能举证,法院不能裁判时就需要法院来收集证据。因此,法院就不得不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去收集材料,鉴定、勘验证据的真实性。这不仅拖延了诉讼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判决结果也很难让败诉一方信服。如果由医院一方举证,则既有利于法院做出裁判,又降低了司法成本。?
  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仍要负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对于提请诉讼的患者当事人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就此请求共同举证、质证,以证明其事实存在的过程。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且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此外,如果患者隐瞒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理解为患者免除了任何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举证责任,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中需要重点理解的一是“因果关系”,二是“及”字,三是责任主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及”字的理解,在此处应作“或”而不作“和”解,即医疗机构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而不需要同时证明既存在因果关系又有主观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另外,医院在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并不一定导致败诉。《规定》出台后,医方总认为可能会导致败诉。其实,法律的公正性没有改变,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结果医院认真遵守了有关的规范,就不会导致败诉。?
  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确实容易存在,为了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医生对公民的身体检查出于对责任的畏惧,往往不轻易确诊,最终患者只能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患方。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必须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新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其他相关问题,除了举证责任分配外,如何规范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程序、规则,以改变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时存在弊端。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其真正运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也将需要一探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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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对平板玻璃建设项目进行清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对平板玻璃建设项目进行清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1998年以来,建材工业以玻璃行业为突破口,采取限产和价格自律、淘汰落
后“小玻璃”、制止重复建设等一系列措施,使玻璃生产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企
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最近,一些地区和企业不顾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严重违
反国家产业政策及项目审批权限,自行审批或擅自开工建设平板玻璃生产线,玻
璃行业重复建设又有所抬头并呈蔓延之势。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平板玻璃建
设项目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各类平板玻璃项目的审批。凡未经国家
经贸委批准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正在筹建的停止筹建;已经开工的立即停工;
已经建成的生产线不得点火;已经建成并投产的生产线也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提出
处理意见。
  二、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范围为19
99年以来已建成投产、在建和筹建的浮法和格法平板玻璃生产线。清理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设计能力、资金来源和有无审批手续等。
  三、今后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不分规模大小、资金来源,一律按项目性质分别
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均不得审批平
板玻璃建设项目,所有银行均不得为其提供贷款。
  四、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违规审批、筹建、开工建设和擅自投产的企业,除
通报批评并追究审批单位、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外,国家将暂停对这些地区
其他项目的支持。
  请各地经贸委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逐项进行清理。明确一名负责人,
检查督促,务必于4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我委。我委将根据清理结
果提出处理意见。
  联系人:经济运行局建材处 高秀英
  电 话:010-63193419
  附 件: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清理情况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清理情况表


1
项目名称  

2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3
项目性质
(国有独资、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私营、其它)  

4
项目设计单位  

5
规 模
(日熔化量)  
能 力
(万重箱/年)  

6
总投资
(万元)  
其中:
银行贷款  

7
审批部门及文号
(国家审批、地方审批或
企业自行建设)  

8
建设状况
(筹建、在建、建成投产、
建成投产并验收)  

9
开工日期、建完工日期、
投产日期(或计划投产日期)  

企业意见(盖章):(可另附)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省级经贸委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2000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
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
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
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招标投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投标。对不适宜公开招
标的,经对个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贸部)批准,可采取有限或邀请招标。
第四条
外经贸部系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
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并不定期进行
调整公布;审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买方自行办理国际招标事宜所具备的
条件;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协调。
第六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买方委托承办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提出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其它组织。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参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向外经贸部
备案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需要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见附件一);

(二)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
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对外不需支付外汇;
(二)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
(五)其它不适于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条
买方可根据采购需要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
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附件;
1、投标书;
2、投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8、法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证样本。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条款。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
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主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外,还应包括:商务和技术条款中允许偏离
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
买方如委托招标,需与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买方将招标文件及设备采购清单、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按《机电产品进出口管
理暂行办法》,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进出口机构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单台设备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并将审核复函(见格式一)通知买方及有关单位。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复函,应及时向买方说明理由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进出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买方和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审核复函后,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招
标公告(见格式二)。
第十七条
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对大型设备
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
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允许投标人在
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
价格折扣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需有买
方、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买方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两日内将开标记录(见格式三)送至或邮寄(以
邮戳为准)到相应的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
新招标。

第五章 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
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
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任何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
关项目的评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员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技术均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 商务评标要求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
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第二十七条 技术评标要求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格书中主要指标的,应予废标。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一般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应予废标

第二十八条 价格评标要求

(一)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是行价格调整的
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说明。

(二)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
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必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
中说明,否则,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必备件的平均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或按贷款机
构要求计入有效标中的最高价)。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
,计算评标总价时,国外产品以CIF价、国内产品以出厂
价(不含增值税)为计算基础。

(四)除国外贷款的项目,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国
外产品为CIF价十进出口环节税节十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
)十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五)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
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中其它若干问题处理原则

(一)银行资信证明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提供原件,也可提供该银和在开标
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标接受。

(三)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投标文件中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四)境内的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生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
业绩合格。

第六章 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条
评标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招标机构将加盖公章并有各评委签名的
评标报告(见附件二),按进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评标报告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对国外中标产
品即按《机电产口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对国内中标产品即函复买
方和招标机构,买方(自行招标时)或招标机构凭有关进口手续或复函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并结果通知其他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外贷款项目
,评标报告审核后,招标机构凭国家评标委员人的《
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申请办理有关
手续。
第三十三条
买方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
标文件签定供货合同。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招标文件已经审定擅自修正、更改的;

(三)泄漏应当保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六)未按本办法评标规则评标或者评标或者评标结果不真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实际情况的。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三)属买方责任,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相应进出口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属评标委员会责任,评标结果视为无敌。对严重责任人将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
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据本办法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

(五)上述责任方因违规所需承担的经济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
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
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
准。


二000年十月八日

格式一
机进[ ]招函(


招标文件审核复函

——————————(买方名称)
报送————————————————————(招标编号)项下国际招标采购产品
招标文件收悉。经评审,同意按本标书内容对下列产品开展国际招标工作。
(注:下附产品清单,数量)










年 月 日

格式二

招 标 公 告

日期——————————————————
招标编号————————————————————

———————————————————————(或买方)受买方委托(或自行)
对下列产品及服务进行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
2、招标文件售价:
3、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4、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年——————月——————日—————
——午————时(北京时间)
6、开标地点:
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格式三 表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

一、发电、输变电项目
01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
02 汽轮机
03 水轮机
04 交流发电机及机电机组
05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06 电力变压器
07 六氟化硫断路器
08 自动断路器
09 互感器
10 电缆
二、公路、港口、城市交通项目
11 摊铺机
12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13 平地机
14 推土机
15 压路机
16 装载机
17 起重机
18 集装箱正面吊
19 装、卸船机
20 多用途门机
21 自动集票、验票系统
22 牵引车(汽车牵引车除外)
23 架空索道设备
三、矿山、冶金项目
24 铲运机
25 矿用电铲
26 连续运料输送机
27 凿岩机械
28 连铸机
29 冷、热轧机
30 大型减速机
四、建材、楼宇项目
31 水泥生产设备
32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33 楼宇中央空调系统
34 电梯、自动扶梯
35 楼宇自控系统
36 消防、报警系统
五、纺织项目
37 圆网印花机
38 精梳机
39 片梭织机
40 精梳联合机
41 自动络筒机
42 平网印花机
43 整经机
44 剑杆织机
45 喷气、喷水织机
六、机械加工项目
46 冷室压铸机
47 三座标测量机
48 数控电加工机床
49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50 加工中心
51 数控车床
52 镗、铣床
53 内、外圆磨床
54 压力机
55 模具
七、石油、化工项目
56 轮胎外胎硫化、成型机
57 密闭式橡胶炼胶机
58 氨合成塔
59 尿素合成塔
60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61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系统
62 塑料、橡胶挤出机
63 X射线探伤机
八、轻工、环保项目
64 纸浆、纸及纸版生产设备
65 瓦楞纸板(箱)生产设备
66
纸浆、纸或纸制品模制成型机器
67 塑料中空、压延成型机
68 胶印机
69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含洒类)
70 紧凑型节能灯管生产线
71 净水处理设备
72 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73 垃圾焚烧处理设备
74 离心通风机
九、医疗卫生项目
75 X射线断层检查仪(CT)
76 直线加速器
77 超声波诊断仪
78 X射线诊断装置(含DR)
79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ECT)
80 伽玛刀
81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十、广播、通讯、电子项目
82 用户环路载波设备
83 卫星地面站设备
84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置
85 光通信传输设备(含DWDM、SDH)
86 微波传输设备
87 光纤通信及性能测试仪
88
大、中、小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89
邮件、信件分拣及封装设备
附件二

评 标 报 告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贷款编号;————————————————————————
买 方:————————————————————————
招标机构:————————————————————————



——————年——————月——————日

1、项目简价(自述)
2、招标过程简价
本次招标采购于————年————月————日在电子商务网及————年———
—月————日在————————————————刊物上登载招标公告,于一———
—月————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共有————家厂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其中国内厂商
————家,国外厂商————家,详见招标文件购买记录。
投标截止日期为————月————日时。————月————日————时在——
——开标,有————家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投标。开标一览表详见表1。
3、评标程序及情况
按评标程序,详细叙述并填写表2、3、4、5。
(1)符合性检查;
(2)商务评议;
(3)技术评议;
(4)价格评议;
(5)资格后审。
4、评标结果
经评议,————的投标在商务上技术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价格最低,且通过
资格后审,初评委员会建议由————中标,中标金额为————万美元,预计合同总价
为——————万美元(见表6)。以上意见报请审核。

买方单位(盖章)
招标机构(盖章)
————年————月————日
——————年——————月——————


表1:略


1、 按开标顺序填写。
2、报价方式填写“CLF价”或“EX—WORKS价”。
3、投标价即开标原始唱标。
4、投标保证金按投标者所报,可填写百分比,也可填写金额数。
表2:
符合性检查表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略


投标文件由法人代表签署时,可不提供法人授权书,制造商直接投标无需要提供厂家授予
权书。
2、表中只需填写“有”或“无”
3、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表3:略
商务评议表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


仅对“符合性检查”合格者进行商务评议。2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表4;
技术参数比较差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 产品名称:
招标文件要求数量:



1、 仅对“商务评议‘合格者进行评议,
2、“评议”栏中填写“接收”或“不接收”。
3、“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4、凡有一项主要指标不合格者,其结论即为“不合格”,
5、凡一般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苦口婆心最高项数的,其结论即为“不合格”。
表5 略
评标价格比较表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


1、仅对“技术评议”合格者进行价格比较
2、评标价格等于“投标总价”“调整总和”“国内运保费”和“进行环节税”之和
表6;
授权建议
招标编号/包号/品目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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