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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42:28  浏览:8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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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2009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保护,稳定基本菜田面积,保障蔬菜基本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划定的常年从事蔬菜生产的耕地。
基本菜田保护区包括商品菜田、蔬菜专业用地和后备菜田。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蔬菜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权属管理、规划和监察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菜田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单独编制基本菜田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人口发展和基本菜田征用、占用情况,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
基本菜田面积以本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不低于0.06亩的标准核定。
第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负责划定基本菜田和后备菜田的区域、面积,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划定的基本菜田应当达到国家农业部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旗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
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统一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菜田的面积、范围,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生产管理,对基本菜田的温室、大中棚、水井等生产设施登记造册,明确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新建的基本菜田,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农业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新建的基本菜田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地理坐标、地块名称、四至范围、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新建的基本菜田现状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菜田。因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被征用、占用菜田前五年露地蔬菜平均亩产值的十倍至十五倍征收。已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作为扶持基本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专项用于基本菜田开发建设、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基本菜田被征用、占用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同等级的后备菜田中补足。
第二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
第二十一条 基本菜田生产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二)禁止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等化学投入品;
(三)禁止占用基本菜田建窑、建坟、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四)禁止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内倾倒或者排放有害物质;
(五)禁止破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项目,可能对基本菜田保护区造成环境影响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临时施工的,在开工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的,由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或者擅自减免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审计、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所属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等化学投入品的,由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从事破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内倾倒或者排放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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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

署加函[2010]18号


郑州海关,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
  《郑州海关关于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请示》(郑关加[2009]97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的批复精神,根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审批办法的通知》(署加发[2008]50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
  二、同意该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和外汇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该保税物流中心的选址、面积依法办妥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手续,并且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后,先由郑州海关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联合验收通过,向企业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并颁发标牌,方准予其开展有关保税物流业务。
  四、请郑州海关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开展监管工作,并针对具体情况在验收前上报对本关区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实施方案。
  五、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进驻企业的管理人员须经有关直属海关培训合格,熟悉海关监管规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验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特此批复。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


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上海市教育局:
你局沪教组[78]第59号函悉。
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同意对从事盲聋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他们的工资待遇仍根据一九五六年教育部[56]计劳董字第3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盲聋哑中、小学的员工,除按中、小学工资标准分别评定外,对教员、校长、教导主任还应按评定之等级工资,另外加发15
%,以表示鼓励。”
由于文件中未明确在计算退休费时,是否应该包括加发的15%津贴在内, 各地执行时很不一致,造成许多矛盾。 现规定:凡是已经退休, 在退休费中包括了加发的15%,为不降低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可维持原办法计发; 未计入退休费的一律不再追加;今后退休时应按本人标准工
资计发退休费。



197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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