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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4:48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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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财建[2007]866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持以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条 国家安排电子发展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有利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规模经济。
(六)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电子发展基金资金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初审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并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信息产业部与财政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信息产业部下设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照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于每年7月份以后组织编制下年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应简明扼要、内容明确、范围清晰、重点突出。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项目材料,同时将纸质文稿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招标项目根据信息产业部招标文件要求报送项目材料。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建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库,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滚动支持,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行业发展规划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分期分批制定项目支持建议草案,报送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五)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拟定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批复。
(六)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要求,下达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
(七)信息产业部收到经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后,尽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按照以下方式选择: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严格按照专家评审成绩择优支持。对股权投资项目,参考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意见确定是否支持。
(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属于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参照行业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意见,评审成绩合格者择优支持。
(三)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跨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六)技术、产品产权归属。
(七)项目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附件。
第九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完成后,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中断、撤销或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收回资金报请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安排项目库中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及本办法规定程序,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请财政部批复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并在收到财政部批复后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
(一)项目经费:是指用于项目技术研究开发的各项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差旅和会议费、出国费、 印刷和手续费、咨询和培训费、邮电费等。
1.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配套资料)而发生的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和电费等。
2.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劳务费用,如研发补助、稿费、翻译费、评审费以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委托业务费等。
3.差旅和会议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测试、考察、调研、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组织实施研讨、咨询、协调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等。
4.出国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如研究人员国际考察、培训、交流费用等。
5.印刷和手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文献检索、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手续费,以及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测试、化验、样品加工和鉴定手续费等。
6.咨询和培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培训费等。
7.邮电费:是指在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未纳入信息产业部部门预算的各项必要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委托管理费等。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当年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的3%列支。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1.用于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套等额以上自有资金。
2.用于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的必要补助。
对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影响深远,并对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电子发展基金可持续给予重点支持。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能力进行持续大规模研发投入的企业或由类似企业牵头组织的技术研发联盟、技术标准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联盟)等。承担单位应当有清晰、详尽、合理的研发规划,分阶段研发目标可行,研发队伍相对稳定,研发资金来源及分阶段投入计划明确。以企业联盟作为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联盟章程,各成员单位研发投入均有保障,联盟内部成果分享机制明晰。对此类项目,通过初次专家评审即应确定支持对象、资助规模。资金初次投入后,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根据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投入。
(二)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以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创业风险投资方式。
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
电子发展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比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终了,信息产业部将电子发展基金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批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子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信息产业部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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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1981年9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1〕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颁布施行。


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桥梁管理,维护路桥设施的完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市区道路(含里巷路面)、桥梁、涵洞及其附
属设施____人行道侧缘石、路肩、边沟、边坡、广场、停车场、各种路桥标志牌等。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三条 禁止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在铺装水泥混凝土或柏油路面
的道路上行驶。必须行驶时,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并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妥
善保护措施,方可通行。
(本办法所称公安部门系指公安局所属交通大队或中队;所称道桥管理部门系指
市市政工程局和区城建局。)


第四条 一切机动车辆,均不准在公安与道桥管理部门联合指定的路线以外的道
路上试刹车(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见附件四)。


第五条 一切机动车、畜力车,均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第六条 各单位建筑的专用道路、铁路、桥梁、涵洞、隧道,需与市政道路平交
、立交时,要征得公安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后
,方可施工。


第七条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设置或变更车站时,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和道桥管理
部门同意。


第八条 设置在路面和人行道上的各项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保持与路面相平,凡
低于或高于路面二公分者,井属单位应及时整修。路面、人行道下埋没的各种管道塌
陷变形时,设置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九条 凡要求利用人行道设置门前台阶、坡道、侧石搭板等,必须征得公安部
门同意,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人行道因临街建筑物沉落而变形时,应由建筑物的产
权单位负责修复;新建临街建筑物设置门前台阶、坡道等,应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外。


第十条 禁止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设施上,从事拌合水泥混凝土和
砂浆、碾轧炉灰等损害路面的作业。


第十一条 不准任意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因生产或施工需要,必
须临时占用时,占用单位应提出占用面积和占用期限的申请,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报
请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向道桥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超过期限的,要加倍
缴纳占路费(占用道路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未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占路费。


第十二条 因运输车辆发生故障而卸在道路或人行道上的物料,应及时运走,不
得影响交通。


第十三条 因工程需要刨动路面、人行道等,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由道桥管理
部门批准并发给刨路执照,按规定标准缴纳代修费后,方准动工(因工刨路收取代修
费标准见附件二)。
被创动的路段内有地上或地下设施的,刨路单位应事先与设施的所属部门取得联
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中造成这些设施损坏时,刨路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
有关单位对地下设施进行紧急抢修,需在开工后两天内,补办刨路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挪动、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和桥梁标志牌。


第三章 桥梁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不得超重、超速过桥。必须超重过桥时,须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
,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过桥。所需加固器材和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桥上禁止堆放物料和进行各种与桥梁维修无关的作业;未经道桥管理
部门批准不得在桥上设置任何设施。


第十七条 船只过桥,严禁用篙点触桥桩、纵横梁或浮船,并不准在桥下停泊。


第十八条 启闭式桥梁在启闭前半小时断绝水、陆交通;各种船只应在距桥五十
公尺以外停泊,待许可通过的信号发出后,方准通过。


第十九条 桥梁上下游各二十公尺距离内的河道和河岸,非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埋设管线或取土、堆放物料。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道路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责令修复或赔偿工料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对蓄意破坏道路、桥梁设施的;阻挠道桥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殴打
辱骂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道桥管理部门按市、区分工的规定临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郊区、县城镇的道路桥梁管理,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九年天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规则》同时
废止。


附件一: 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
设施名称 单 位 赔偿标准 罚款标准
(元) (元)
立柱式路名牌 套 300 2-5
墙挂式路名牌 块 30 1-3
违章刨路 平方米 加倍核收代修费 2一5
10—50△
履带车轧路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5
10-50△
路面上碾轧炉灰等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一5
汽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 部 损坏路面核收代修费 1一3
停放桥头标志牌 根 150 2-5
超限重20-30%违章过桥 部 50-150 1-5
超限重30-40%违章过桥 部 150-300 2-10
超限重40-50%违章过桥 部 300-500 2-10
超限重50%以上违章过桥 部 500-1000 2-10
桥梁栏杆(砼) m 70 2-5
桥梁栏杆(木) m 60 2-5
桥梁栏杆(铁) m 50 2-5
桥梁翼墙 平方米 50 2-5
桥面(包括人行道) 平方米 60 2-5
桥梁油漆面 平方米 l0 2-5
灯杆 根 100-300 2-5
违章试刹车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ˉ5
说明:罚款标准栏内没有△符号者是对个人的罚款标准,
有△符号者是对单位的罚款标准。
附件二:
因工刨路收取代修费标准
道路种类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高级路面 平方米 45 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
面,灌油、泼油路面
低级路面 平方米 35 碴石、级配、炉灰三合土碴路
高级人行道 平方米 30 水泥混凝土花砖、缸砖、沥青混
凝土路面
一般人行道 平方米 20 红砖、炉灰三合土路面
高级侧、缘石 m 15 水泥混凝土、条石
一般侧、缘石 m 10 红砖
附件三:
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道路类别 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主要干路 平方米/日 0.15
次要干路 平方米/日 0.10
里巷及空地 平方米/日 0.05
附件四:
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
区别 路名 起止地段
和平区 昆明路 岳阳道~营口道
" 山西路 营口道~胜利路
" 烟台道 建设路~新华路
" 同安里 卫津路~气象台路
南开区 长江道 咸阳路~密云路
南开区 密云路 长江道~黄河道
" 汾水道 红旗路~咸阳路
河西区 洪泽路 大沽南路~废品公司
" 太湖路 大沽南路~二机修厂
" 前进道 围堤道~染化二厂楼
" 苏州道 广东路~南昌路
河东区 八号路 津塘公路~内河船厂
" 卫国道 铁道~兵营
" 贾沽道 津塘路~钢厂运输部
" 井岗山路 红星路~一号路
河北区 幸福道 五号路~七号路
" 月纬路 中山路~五马路
" 水产前街 刘家花园~养鱼池
" 古北道 京津公路~南口路
" 平安街 建国道~自由道
" 民生路 兴隆街~海河东路
红桥区 光荣道 丁字沽一号路~津坝公路
" 青年路 西营门桥~三元村桥



浅谈做一名人民法官应有的职业操守

徐英杰


人民法官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利,肩扛天平处纠纷、斩邪恶,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民法官的权利更多、更大,所以,当前人民法院法官的进门门槛越来越高,做一名人民法官应具备何种职业操守,这便成为时代的研究课题,笔者通过对实践进行分析,现就做一名法官应有的职业操守作如下简析,供商榷:
一、思想操守。
1、以民为本。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赋予者、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做一名人民法官,首先必须以民为本,要认识自已的权利是人民给予的,凡是不能脱离群众,要以“民本观”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指导自已的工作。
2、亲民、爱民。人民既然是权利的赋予者,那么,作为审判权的享有者——人民法官就必须亲民、爱民、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应摆脱“官本位”的思想,切实地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地为人民和社会服务。
3、无私奉献。既然人民赋予了自已神圣而又高尚的权利,那作为法官就不能辜负人民的重托,应本着奉献的精神设身处地为人民服务。
二、行为操守。
人民法官是人不是神,同样有社会交往、有亲情、有友情,然而,法官的职业特性又决定了作为一名法官不宜广交、滥交朋友,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已的行为举指要时刻注意保持庄重、文明,应时刻注意自已行为要与身份、职业相称,不能忘记自已是一名人民的法官。因为,其行为的好坏已不再单代表其个人品行,还影响着人民法院在人民大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三、语言操守。
文明的话题已不再是一朝一昔,在强调社会文明的同时,作为具有特殊身分的人民法官,更应注意讲文明、讲礼貌,法官的工作以为人民服务为天职,其在工作中直接接触的都是矛盾着的双方或多方,所以,其在审判用语上,除了应有一般人应有的文明水准外,还应有自已的语言操守,其应以谦和、友善、耐心的工作态度,用法言法语去解说问题,不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使用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话语。
四、专为操守。
法官的地位总的来讲高于一般人,其职业的特性决定了作为人民法官必须在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基础上,还得有广博的社会知识和专业知识,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和解说者,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懂法的人和用法维权的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应做到能熟知各种法律及新的法律解释,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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