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实施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21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实施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实施〈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实施《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法,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宣传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青少年、学生重点学习和掌握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与青少年、学生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提高青少年、学生自我保护和预防犯罪的能力;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职工权益保护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四)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学习掌握与其工作、生活特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自觉遵纪守法,勤劳致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市级按照总人口0.20元/人年、辖市(区)按总人口0.40元/人年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加大投入。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定期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协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奖惩建议;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条 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民普及和宣传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对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列入培训课程。国家公务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和文化、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设置有固定的法制宣传专版、专栏,组织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开设与在校学生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法制课程,每学期法制教育课时达到规定要求。组织学校法制教育师资培训,积极创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法制副校长作用,加强校园内外法制教育网络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宣传教育。根据企业改革、发展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组织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联、私营个体协会应当开展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其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居住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公民学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阵地。
第十九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
对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行组织相应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
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第二十一条 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每年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对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授予执法资格。
第二十三条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作出处理。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归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2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一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动缝纫机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动缝纫机、服务性行业电动缝纫机、工业用电动缝纫机三大类产品。
二、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缝纫机认可实验室(上海缝纫机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家用电动缝纫机、服务性行业用电劝缝纫机、工业用缝纫机三大类产品。
二、承检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缝纫机认可实验室(上海缝纫机研究所)
地 址:上海市中山南一路210号
电 话:021-63779241-32、63771536
邮政编码:200011 电报挂号:3063
传 真:86-21-63779540 联系人:蔡双全
银行帐号:国家缝纫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工行南市支行斜分2760-14484792
三、检测依据
出口缝纫机产品质量检查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详见附表1),以及《办法》中第二章第九条2、3、4条款规定的标准。
四、检验用样品的抽取及管理
1、企业在申请书上填写出口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时,按照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证单元划分表(见附表2)中划定的单元填写,每一个申证单元填写一式六份申请书。划分表中规定每一个申证单元包含的产品型号含系列产品,如果一个申证单元中包含有几个型号,如GC、GA、GB等,则在抽样中仅抽一个有代表性的型号即可(要求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抽样的时间安排在当地轻工厅、局在企业申请书上盖章以后,商检局和轻工厅、局凭申请书到企业抽样、封样。
3、企业按申证单元申请时,抽样单位要核实企业的生产情况,只有已批量鉴定生产、质量稳定、具有足够样品的产品,才可列入本次申证考核单元。抽样单位可按产品名称、型号,选择其中一种有代表性产品,按规定抽样、封样。
4、被抽的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各类产品抽样的数量及在成品仓库抽样基数(详见附表2)。
5、由抽样单位按抽样单元的要求填写样品的抽样单(见附表3),抽样人员和申证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交企业、一份商检局留存、一份封在样品包装内随样寄、送检验单位)。
6、已封样品由申证企业经可靠包装后,在20日之内寄、送达检测单位。个别产品(如电脑控制刺绣机)因体积较大、运输困难,自封样日起10天内申证单位通知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安排有关检测人员到企业现场进行检测(差旅费由企业承担)。
7、申证企业在接到检验报告后三个月内,将样品自行取回,或委托检验单位发运(托运费用由申证企业承担),对逾期不取或不办理委托发运手续的样品,由检测单位处理。
五、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不合格类别按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进行。
六、产品的判定方法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中凡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其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依据、合格类别、判定方法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中2、3、4条款规定要求进行。
八、申诉:
1、申证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在检验报告送达日后十五天内向检测单位提出申诉,检验单位在十五天内给予申证企业答复。
2、申证企业对检测单位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国家商检局及轻工总会提出申诉。
注:《办法》指《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表1: 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检验用标准
┌──┬────────────────┬──────┬───────┐
│序号│ 产品名称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
│一 │家用缝纫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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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曲形线缝锁式线迹缝纫机 │ │QV1175-91 │
├──┼────────────────┼──────┼───────┤
│2 │直线缝锁式线迹缝纫机 │ │QB/T2043-94 │
├──┼────────────────┼──────┼───────┤
│二 │工业用缝纫机 │ │ │
├──┼────────────────┼──────┼───────┤
│1 │平头钮孔缝纫机 │GB12111-89 │ │
├──┼────────────────┼──────┼───────┤
│2 │GK型筒式复盖链式线迹缝纫机 │GB12112-89 │ │
├──┼────────────────┼──────┼───────┤
│3 │GB型平缝纫机 │ │QB/T2149-95 │
├──┼────────────────┼──────┼───────┤
│4 │GN1型中速包缝机 │ │QB/T2150-95 │
├──┼────────────────┼──────┼───────┤
│5 │GC型高速平缝机 │ │ZBY17020-88 │
├──┼────────────────┼──────┼───────┤
│6 │GK15型封包机 │ │ZBY17021-88 │
├──┼────────────────┼──────┼───────┤
│7 │GK型手提式封包机 │ │QB/T1180-91 │
├──┼────────────────┼──────┼───────┤
│8 │GK型手套缝纫机 │ │QB/T1181-91 │
├──┼────────────────┼──────┼───────┤
│9 │GK型平台式链式线迹缝纫机 │ │QB/T2044-94 │
├──┼────────────────┼──────┼───────┤
│10 │GN型高速包缝机 │ │QB1515-92 │
├──┼────────────────┼──────┼───────┤
│11 │毛皮拼接缝缝纫机 │ │QB1516-92 │
├──┼────────────────┼──────┼───────┤
│12 │高速双针平缝机 │ │QB/T1574-92 │
├──┼────────────────┼──────┼───────┤
│13 │GC型中速平缝机 │ │QB/T1575-92 │
├──┼────────────────┼──────┼───────┤
│14 │GL型暗缝机 │ │QB/T1576-92 │
├──┼────────────────┼──────┼───────┤
│15 │绣花机 │ │QB/T1577-92 │
├──┼────────────────┼──────┼───────┤
│16 │GG型曲折缝缝纫机 │ │QB/T2148-95 │
├──┼────────────────┼──────┼───────┤
│17 │电脑控制刺绣机 │ │QB/T2151-95 │
├──┼────────────────┼──────┼───────┤
│三 │通用标准 │ │ │
├──┼────────────────┼──────┼───────┤
│1 │缝纫机产品包装 │ │ZBY17004-85 │
├──┼────────────────┼──────┼───────┤
│2 │工业缝纫机机架 │ │ZBY17019-88 │
├──┼────────────────┼──────┼───────┤
│3 │家用缝纫机电动机及控制器 │ │ZBY17024-89 │
├──┼────────────────┼──────┼───────┤
│4 │工业用缝纫机机械离合器电动机 │ │QB1179-91 │
└──┴────────────────┴──────┴───────┘
附表2: 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证单元划分表
┌──┬──────────┬──────┬─────┬───┬───┐
│ │ │ │ 包含产品 │抽样基│抽样数│
│序号│ 产品名称 │ 申证单元 │ 型号 │数不少│量 │
│ │ │ │ │于台 │(台)│
├──┼──────────┼──────┼─────┼───┼───┤
│一 │家用缝纫机 │ │ │ │ │
├──┼──────────┼──────┼─────┼───┼───┤
│1 │家用电动缝纫机 │ │JA、JB │100 │2 │
├──┼──────────┼──────┼─────┼───┼───┤
│2 │多功能家用电缝纫机 │ │JH、JG │50 │6 │
├──┼──────────┼──────┼─────┼───┼───┤
│二 │服务性行业用缝纫机 │ │ │ │ │
├──┼──────────┼──────┼─────┼───┼───┤
│3 │电动包缝机 │ │FN │30 │2 │
├──┼──────────┼──────┼─────┼───┼───┤
│4 │电动绷缝机 │ │FK │3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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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业用缝纫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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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平缝机 │中速平缝机 │GC │50 │6 │
├──┼──────────┼──────┼─────┼───┼───┤
│6 │ │高速平缝机 │GC │5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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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双针平缝机 │GD │3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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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厚料缝纫机 │ │GC、GA、GB│3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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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缝机 │中速包缝机 │GN │30 │3 │
├──┼──────────┼──────┼─────┼───┼───┤
│10 │ │高速包缝机 │GN │20 │3 │
├──┼──────────┼──────┼─────┼───┼───┤
│11 │绷缝机 │筒式绷缝机 │GK │20 │6 │
├──┼──────────┼──────┼─────┼───┼───┤
│12 │ │平台式绷缝机│GK │20 │6 │
├──┼──────────┼──────┼─────┼───┼───┤
│13 │电脑控制刺绣机 │ │GG │ │2 │
├──┼──────────┼──────┼─────┼───┼───┤
│14 │曲折缝缝纫机 │ │GG │20 │6 │
├──┼──────────┼──────┼─────┼───┼───┤
│15 │钉钮扣缝纫机 │ │GE(GJ) │20 │2 │
├──┼──────────┼──────┼─────┼───┼───┤
│16 │锁钮孔缝纫机 │ │GF(GY) │20 │2 │
├──┼──────────┼──────┼─────┼───┼───┤
│17 │套结缝纫机 │ │GD(GE、GB)│20 │2 │
├──┼──────────┼──────┼─────┼───┼───┤
│18 │暗缝缝纫机 │ │GL │20 │6 │
├──┼──────────┼──────┼─────┼───┼───┤
│19 │裘皮拼缝机 │ │GP │20 │6 │
├──┼──────────┼──────┼─────┼───┼───┤
│20 │封包机 │手提式封包机│GK │30 │6 │
├──┼──────────┼──────┼─────┼───┼───┤
│21 │ │平台式封包机│GK │30 │6 │
├──┼──────────┼──────┼─────┼───┼───┤
│22 │手套缝纫机 │ │GK │20 │6 │
└──┴──────────┴──────┴─────┴───┴───┘
附表3: 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电动缝纫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计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