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四日)
国发 〔1986〕 71号
一、 “六五”时期, 经过全面整顿和初步改革, 我国工业企业的面貌发生了
很大变化,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企业素质差
的问题仍然存在,技术落后,管理更落后。突出表现在不少企业的产品质量差,物
质消耗高,经济效益低,不能适用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消费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对外经济技术联系的不断扩大,所有企业都面临着优胜劣汰竞
争的严竣考验。质量不上去,消耗不下来,经济效益不提高,企业就不能继续生存
和发展,国家也难以实现现代化建设的预期目标。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强烈
的紧迫感。
二、 “七五”期间,要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作为
考核工业企业管理水平的主要指标。为此,提出国家特级企业、国家一级企业、国
家二级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的主要标准。
国家特级企业的主要标准是:主要产品质量和物质消耗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国家一级企业的主要标准是: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
先进水平,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国家二级企业的主要标准是:有在国内同行业领先、适合市场需要的优质名牌
产品,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的主要标准是:有在省内同行业领先、适合
市场需要的优质名牌产品,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全国工业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都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
制定出“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 的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
企业上等级工作,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全国来说,先在机械、电子、
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纺织以及某些轻工行业中试行。其它行业,可参照以上要
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形式主义。不论哪一
级的先进企业,都不搞 “终身制” 。要定期评审,有升有降,符合标准的就上,
不符合标准的就下。评审工作要由公正的机构组织实施。对达到国家特级、一级、
二级标准的企业,国家在信贷、出口、工资、奖金等方面分别给予相应的鼓励。
企业等级的具体标准、上等级规划和实施细则,国家级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经委组织协调;省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企
业上等级工作涉及的方面很多,各地区、各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三、 积极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
一的观点,千方百计为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企业主管生产经营的干部必须学
会质量管理的科学方法,积极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参加质量管理活动。要充实质量
管理和检验机构。要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在
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权。
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公正、有权威
的质量监督网。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到市场和用户抽查商品,并发布抽查公告。
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提出警告,限期改进。对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医药、电器等产品,以及危害使用单位生产建设安全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
售,并追究责任。国家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政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商品的
检测费用,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解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准向企业收费。要
积极探索和试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办法。
四、 认真搞好节能降耗工作。尽快改变物质消耗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过高的状
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物质消耗,节约的资金按规定提取一部分用于奖励职工。
要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把节能降耗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广泛开展综合利
用和回收利废工作,合理使用各种物资,杜绝浪费。要把节能降耗列为企业技术改
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消耗标准
的设备,要按规定限期停用或更新改造。对原料、材料和能源消耗实行节约有奖、
超耗有罚的办法。浪费严重、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的行政责任。
五、 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加快企业管理现代化的步伐。到一九九○年,大
中型企业的主要产品都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逐步建立起以
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系统。所有企业凡是
能够实行定额考核的劳 动、物资、资金、费用等,都应实行定额管理,扩大定额
面,提高定额水平。企业要尽快完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认真做好计量定级升级
工作,逐步实现检测手段和计量技术现代化。企业的信息工作要从原始记录、凭证、
台帐、统计报表和用户信息反馈抓起,把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信息收集、反馈、分
析、处理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起来。有条件的企业,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
必须加强班组建设。广泛开展班组竞赛活动,不断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班组建设
的关键是选拔和培养责任心强、技术熟练、作风正派,能团结人的班组长。
六、 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加速产品更新换代和技术改造。每个企业都要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五” 期间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改进一代、
研制一代、预研一代的方针,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淘汰老
产品,开发新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使产品质量显
著提高,物质消耗大幅度降低。
七、 加强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必须认真贯彻会计法和成本管理条例,严
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经制度。要完善会计制度,搞好资金筹措、结算和运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学会并运用价值工程等现代化管理方法,
从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供应销售等每一个环节上节支增收。
八、 改进和加强企业的经营工作。企业要从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要注意
研究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要,向用户提供适销对路的商品和满意的服务,维护企
业信誉,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
九、 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厂长(或经
理,下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努力消除事故
隐患,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前提下组织领导生产。要加强安全教育,安全知识考核不
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操作。对违章指挥和操作造成重大事故的,必须严肃处理。
十、 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内部经济
责任制体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利益,职工劳动
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职权清楚,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合理。
十一、 切实搞好职工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七五” 期间,大中型
企业领导干部在完成厂长国家统考的基础上,要分期分批进行系统培训,管理干部、
技术干部、政工干部、班组长以及其他生产技术骨干要按照岗位、职务的需要,
开展多层次的业务技术培训。鼓励职工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苦练基本功。在
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和完善统一考工晋级和晋升技师制度。
十二、 加强纪律,从严治厂。执行纪律必须奖惩严明。对劳动态度好、工作贡
献大的职工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顽忽职守,严重违反纪律,造成重大
损失的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 要有领导、有步骤地完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 “七
五” 期间,企业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普遍推行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
责制的企业,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 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
任免。 在任免干部的时候,要注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企业领导班子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以后,应保持
相对稳定。厂长任期为三至五年,任期内实行目标责任制。实现任期目标的,可以
连任。
十四、 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要发扬我国社会主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优良
传统,发扬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要充分发挥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企业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内
部分配和经济责任制总体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审议;有
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福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认真听取职工群众对于
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方面的意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企业全体职工都要以办好企业为己任,关心企业发展,努力为国家多做贡献。
十五、 改进和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上等级工作,要与创建精神文明单
位的活动结合起来。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用共产主义理想激发职工献身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巨大热情,把职工对远大理想的追求,落实到“爱国家、爱企业、爱本职
工作” 上来。
十六、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要在企业开展“抓管理、上等级、全面
提高素质”工作中,精心进行指导,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坚持政企职责
分开的原则,保证企业的正当权益。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已经发布的关于扩大
企业自主权、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推进技术进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制止向企
业乱摊派等项决定。对侵犯企业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
正。
十七、 交通、邮电、商业、服务、建筑施工等行业,可参照本决定,结合具体
情况,拟订加强企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劳动教养人员保外就医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劳动教养人员保外就医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劳动教养人员保外就医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劳动教养人员保外就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审批保外就医在病残程度方面的依据”。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所需的病残检查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
四、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保外就医的当事人应交付检查费、鉴定费。鉴定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五、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担保人资格由劳教机关负责审查”。
六、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定期督促或带领被担保人复查和治疗疾病,并及时将复查和治疗情况向劳教所报告”。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担保人应交付3000元保证金。担保期满,被担保人没有发生逃跑或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保证金如数返还担保人”。
八、第十四条修改为:“保外就医申请,由劳教人员或其近亲属、劳教所提出。劳教人员在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残检查。受指定的医院应认真负责地出具病残诊断书、理化检查报告和医学影象摄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九、第十七条修改为:“劳教人员申请保外就医,由其所在劳教所填写《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呈批表》,附鉴定委员会鉴定书、担保书等材料,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审批”。
十、删去第十八条。
十一、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对被批准保外就医的劳教人员下达《劳动教养保外就医通知书》,呈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在十日内,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保外就医的劳教人员(或其近亲属)、担保人、劳教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和
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到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修改为:“劳教人员突发疾病需立即住院治疗的,可先按监护治疗的措施送医院治疗。确需保外就医的,再履行保外就医手续。
“劳教人员确需保外就医,又无人出具担保的,经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劳教所交其近亲属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监控治疗”。
十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十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每半个月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所在劳教所报告病情和表现情况,如其不便可由近亲属或担保人代理”。
十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十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劳教所应与保外就医劳教人员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工作单位保持联系,掌握保外就医劳教人员的表现情况,并应定期对其病情组织复查,记入监管档案”。
十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期间,经复查病情好转或基本痊愈,不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的,劳教所应立即将其收回,执行劳动教养”。
十八、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依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九、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劳教人员骗取保外就医的,对已保外的劳教人员应立即予以收回劳教场所执行,其保外就医期间不得计入劳动教养执行期,并应延长其劳动教养期限”。
二十、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期间不服从监管,逃跑或有其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视情节延长其劳动教养期限,必要时可重新劳动教养”。
二十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二十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被担保人在保外就医期间发生逃跑或有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担保人为被担保人骗取保外就医或有纵容、唆使被担保人逃跑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依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