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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1:59:10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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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宜府令第143号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乐成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收取的购房款,包括定金、保证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等款项。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购房人对所购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纪录,将其中25%至35%的部分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核定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范围。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将更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第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业银行和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拟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下称《协议书》)范本。
  
  《协议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范围、使用范围、使用程序、重点监管范围、解除监管条件,以及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开设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商业银行签订《协议书》。
  
  一个商品房项目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预售许可证相关资料上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范围、专用帐户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范围、专用帐户等信息,约定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预售项目抵押贷款本息、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非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于每月初编制用款计划,分别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备案。
  
  用款计划应当附有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首次用款计划备案后,下次用款计划还应当附有上次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该项目建设确需使用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用款事项的相应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协议书》约定的预售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办理使用手续。
  
  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该项目总投资额的10%。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将预售资金的收取办法、重点监管范围、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等信息,在其销售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答复购房人的咨询。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均有权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市房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后,应当向实名举报投诉者答复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商品房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预售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申请解除对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系统相衔接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及其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等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档案。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范围、专用帐户以及预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通过其设立的宜昌房地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书》约定的监管义务的,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机构出具虚假工程进度证明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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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林业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93)国资事发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林业(农林)厅(局),黑龙江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我国国有林地面积和林木蓄积量,约占全国林地总面积和林木总蓄积量的1/2,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与资产,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制止乱砍滥伐国有森林、乱占林地,严重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制止国有森林资产大量流失、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好现有林地资源,增加
林地资产效益,必须加强对国有林地和森林的产权管理。为了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有林地、林木资源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林资源(包括国有林地、林木)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归属、产权登记和经营范围的确定,以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发的《国有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为准。在实行产权管理过程中,全国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区林业局、国营林场、自
然保护区、国营苗圃、森林公园等)和非林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林地及经营的国有林木,其产权登记以及产权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产权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林业部或林业部派出的机构办理。每年将产权管理和产权登记
情况汇总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因国家建设、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占用国有林地,致使林地产权发生变更,且林地变为非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四、国有林地、林木资产登记、定级、估价以及林地使用情况复核所需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1993年5月27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暂行办法

长政发[2001]14号



为实行我市城区静态交通的有序管理,确保城区道路交通的畅通和美观,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归线停放、有偿服务。

二、由市城管委牵头,汇同市政、公安交警部门,对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现场勘察、画线,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及标志牌,标志牌由市城管委统一负责设计和制作。

三、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统一财政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聘请专人看管,统一协调服务。收费票据、收费标准按市场价局长价费字[1997]144号文件执行。

四、在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画线定点停放场点停放的非机动车,由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市政府62号令对车主进行处罚。

五、市城管委负责对已勘定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建立审批档案并享有最终审批权。未经市城管委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画线定点停放。

六、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保管职责,坚持先开票、后收费、再存放,否则,车主有权拒绝交费。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内丢失的,看管人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责任。

七、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城管委制定;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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