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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34:15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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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0〕12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主动协作。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要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重点工作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
  (一)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旅游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三)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旅游局、商务部负责)
  (四)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局、中央编办负责)
  (五)支持各地开展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五年内,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脱钩。(旅游局牵头负责)
  二、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一)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旅游局负责)
  (二)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所有旅游收费均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和学生等特殊人群门票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增加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间的航线航班、旅游列车,完善旅客列车车票的预售和异地购票办法。(铁道部、民航局负责)
  (四)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旅游局负责)
  (五)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旅游局负责)
  (六)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在旅游旺季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文化部、银监会、邮政局、文物局负责)
  (七)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对游客开放。(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资源共享。(旅游局负责)
  (九)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央外宣办负责)
  三、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方式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使城乡居民在旅游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引导旅游者自觉按照《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文明出行、文明消费。(中央文明办、旅游局负责)
  四、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一)重点建设旅游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实施旅游厕所改扩建工程。(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二)加强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规划建设水路客运码头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求。(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快推进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完善旅游航线网络。(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确保景区和交通沿线通信顺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林业局负责)
  (五)加强重点城市游客集散中心建设。(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通过五年努力,全国所有A级景区旅游交通基本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基本完善,旅游厕所基本达标,景区停车场基本满足需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旅游局负责)
  五、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
  (一)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负责)
  (二)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规范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负责)
  (三)依托国家级文化、自然遗产地,打造有代表性的精品景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局、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林业局、国土资源部、海洋局负责)
  (四)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引导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建设。有序推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五)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体育总局、旅游局负责)
  (六)继续发展红色旅游。(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
  (一)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邮轮游艇旅游。(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四)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商务部、体育总局负责)
  (五)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商务部、旅游局负责)
  (六)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商务部、文化部、体育总局、旅游局负责)
  七、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一)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旅游局负责)
  (二)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旅游局、国家标准委、商务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负责)
  八、丰富旅游文化内涵
  (一)加强旅游开发建设中的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深挖文化内涵,普及科学知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旅游局、林业局、文物局、海洋局负责)
  (二)提高旅游商品的文化创意水平,突出旅游餐饮文化特色。(商务部、文化部、旅游局负责)
  (三)推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庆等文化旅游产品。(文化部、旅游局负责)
  (四)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文化部、文物局、民政部、体育总局、旅游局负责)
  (五)集中力量塑造中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旅游局、中央外宣办负责)
  九、推进节能环保
  (一)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量降低20%。(旅游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负责)
  (二)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旅游局、商务部负责)
  (三)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旅游局、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文物局、海洋局、水利部负责)
  十、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
  (一)利用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培育中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特色优势旅游产业。有序推进香格里拉、丝绸之路、长江三峡、青藏铁路沿线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河中下游地区、泛珠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北部湾地区等区域旅游业发展。(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民委、旅游局负责)
  (二)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加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旅游局、公安部、港澳办、台办负责)
  十一、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
  (一)制定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民航局、海洋局、旅游局负责)
  (三)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设立“中国旅游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四)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制办、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
  (一)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旅游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一)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教育部、旅游局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旅游局负责)
  (三)抓紧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旅游局负责)
  (四)实施全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以旅游交通、旅游设施、旅游餐饮安全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民航局等部门负责)
  (二)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旅游局、气象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海洋局负责)
  (三)防止重大突发疫情通过旅行途径扩散。(旅游局、卫生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负责)
  (四)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出境游客紧急救助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旅游局、外交部负责)
  (五)搞好旅游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保监会、旅游局负责)
  十五、加大政府投入
  (一)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中央政府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三)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国家旅游形象宣传、规划编制、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财政部、旅游局负责)
  (四)安排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以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把旅游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旅游局负责)
  (六)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的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
  (一)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融资授信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增强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二)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负责)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二)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游局、财政部负责)
  (三)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
  (四)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税务总局负责)
  (五)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海洋局、林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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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3年3月27日)

教发函〔2003〕7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8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18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北京市教委 民办
2 北京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北京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职工大学 北京市
北京市工艺美术学校
3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新建 北京市教委 民办
4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市
5 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辽宁省
6 铁岭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铁岭农业学校 辽宁省
7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林业学校 辽宁省
8 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沈阳航空职工大学 辽宁省
9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沈阳联合职工大学科技学院 辽宁省
沈阳联合职工大学商学院
沈阳联合职工大学汽车学院
沈阳职工大学
沈阳市机电工业学校
10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电子工业学校 福建省
福建工程学校
福建商业学校
11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水利电力学校 福建省
12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泉州电力学校 福建省
13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林业学校 福建省
14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农业学校 福建省
福州农业学校
15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集美水产学校 福建省
16 广州康大职业技术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17 南海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18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新建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时,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表述分别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审议时,“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引起了一些人大代表的疑虑。有人大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

  如果逗号不去掉,写进宪法的这个句子,不同的人对逗号分割力度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需要最严谨的语言表述。这就意味着只有删除这个逗号,才能删除将来可能的分歧。

  为了删改这个逗号,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们提交了450余字的解释和说明———宪法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最终,宪法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

  从最高权力机关对一个逗号的斟酌上,不难看出,重视法律语言(包括标点)的表达艺术,对于建构法治权威的价值所在。

  语言是法治的神经

  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社会现象,语言与法律自产生时起就成为密不可分的整体。语言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交际工具,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法学家曼斯菲尔德勋爵认为,“世界上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语词引起的”。

  语言是法治的细胞。作为法律内容的基本构成,法律语言既是表达法律条文、建构法治概念、描述法律行为、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载体,也是法律权力和权利义务的集合,更是法律思想的传送带。如果将语言系统升华到与思想和存在平起平坐的哲学高度来认识,法律和语言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内容决定法律语言的形式,一定的法律语言形式又为相应的法律内容服务。从这个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出发,有人指出,法学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语言是法治的神经。法律语言既是立法思想的表达管道,也是司法办案的必备工具;既是全体法律人的思维向导,也是公民权利义务的集中指引。正是透过法律语言这个神经,人们判断法律信息,领悟法治要旨,感受法治情绪,助力法治建设。对于法律人而言,必须始终以法律文本为思考原点,以法治精神为思维向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处事要诀,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逻辑链,使整个法律活动最终都能流向法律文本,涌入法治文化。

  按照法治的逻辑表达法治

  法治社会,有力量的语言表达,必须符合法治精神,恪守法治要义,尊崇法治逻辑。比如,不进行有罪推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等等。

  按照法治的逻辑进行法治表达,具体地说,一是要尊重法治权威。对公开的法律条文保持足够的敬意,即便漏洞非常明显,也只进行学术性的探讨。对司法裁判保持合理的尊重,不进行无端的指责。在案件判决前,非依公开法律文书和职权行为(如公开的新闻发布会),不对案件进行定性定罪方面的揣测并试图证明这些观点。二是尊重有罪有错者的人格尊严。“罪错应负责任,人格不容侮辱”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精神,必须从思想深处剔除“有罪(错)推定”的思维,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可疑人员;即便犯罪嫌疑人的罪错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证实,其人格权同样应该得到维护。三是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使参与诉讼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使人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程序公正强调“过程”公正,实体公正强调“结果”公正,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法律语言表达必须对程序公正保持足够的尊重,对司法案件等作出清醒的判断。四是尽最大努力追求平衡公正。秉持专业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断章取义,不偏听偏信,不人云亦云。在专业表达中,努力做到专业规范,理性平和,维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适度不过度。一句话,事实判断客观真实,价值判断公正合理。五是恰当把握好案件信息传播的时机。无论是事实信息还是观点信息,都要高度注意传播的时机,不推波助澜,不过分介入,对情绪化表达保持高度克制,甚至牺牲一定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尽最大可能不影响司法审判。

  有效率传播的“能”与“不能”

  简洁是机智的表现。有效率的法治传播是言简意赅的传播,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传播。它必须尊重基本的规则,避免盲区,少走弯路。

  1.独到的角度。“事情就那么多,关键看你怎么说”。从不同的角度,往往能找寻到不同的视线,得出不同的结论,实现不同的传播效果。

  2.事实和意见分离。纵观当下的舆论热点,引起纷争、遭人诟病的常常是事实与意见不分。特别是对于案件信息,事实性与意见性甚至是推论性信息夹杂一起,既扑朔迷离,又漏洞百出,进而引发拍砖。事实与意见不分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夹叙夹议。

  区别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在媒介法领域具有特别的价值。如果是事实,就要看是否属实;如果是意见,就要看是否公正。因为事实是客观的,意见是主观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事实要通过举证证明真伪,而意见只能判断它是否公正。所以,英美法系要求把陈述事实与表达意见区分开来,而欧洲大陆则强调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

  在事实和意见分离中非常纠结的另一个问题是推论性语言的呈现。推论是对事实存在背景、事实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件发展后果的一种演绎和推理。它必须讲究客观的逻辑联系,正确的推论不仅要求前提真实,同时还要方法正确。以真实性为法律特征的推论必须十分严谨、言之有据,不可主观臆断。

  3.公权力不能说谎。马有失蹄,人有失言。自媒体时代,情急之下慌不择言,民众多无意苛责。话说错了,要求得公众谅解,必须不碰两条底线:一是无害公共利益,二是无损公共权力。反之,如果一个官员、一个机构利用职权故意说错、说谎,甚至在新的事实和证据面前,编造更多的谎言和欺骗来补圆前一个环节的漏洞,摧毁证据,摧毁事实,摧毁真理,那后果牺牲的不只是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此,如果一味妥协,势必姑息养奸损害公益。“说出真相,国家才有力量。”信息爆炸时代,掌控公权的各级官员必须明白,及时发布才有话语权,坦然回应才有公信力。

  4.简洁为王,不断拆除接受的障碍。除了坚决不用“高深的语言解释浅显的道理”以外,表达简洁,也是法律语言必须遵循的法则。如果说理性化可以让传播说服人,情感化可以让传播打动人,那么简约化则可以使传播富有表达效率,为读者节约时间。三者结合,就能使人读起来不费劲。

  如何拆除阅读的障碍?通俗是基础。对于深刻的思想内容,只有用群众易懂、读者易接受的词句深入浅出地论述出来,才能让人怦然心动。新闻学上有“迷雾指数”的说法,它是指词汇的抽象与艰涩程度。迷雾指数越高,可读性就越差。有些法律语言迷雾指数本来就很高,还要用一些复杂词汇或冷僻专业词汇,当然还包括一些纯粹望文生义的网络词汇,其传播效果自然就可想而知。

  简洁为王,就是要力求简短精炼、要言不烦、意尽言止。能够三言两语说清楚的事绝不拖泥带水,能够用短小篇幅阐明的道理绝不绕弯子。

  “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法律语言要想读起来不费劲,就必须既有通俗性,又有简洁度,多费心血反复锤炼。运用法律语言应当确立这样的理念:为了深入浅出,“永远不要高估读者的知识”;为了言简意赅,“永远不要低估读者的智慧”。每一个运用者都应该思考伏尔泰的名言:“要想令人生厌,就什么也不要删除。”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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