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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58:00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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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南阳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支持财源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安排、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整合使用原则。整合相关财政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财源建设,集中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坚决避免资金使用过程中“撒胡椒面”等浪费现象发生。

  (二)宏观导向原则。市本级财政用于支持财源建设的专项资金,要体现市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三)奖补结合原则。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要求,属于市级事权范围的,一般采取补助的办法;不属于市级事权范围的,一般采取奖励的办法。

  (四)依法规范原则。在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五)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联合各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具体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第三条 2011年至2015年,市级整合科技三费、节能减排及重点污染源治理(排污费安排)、企业自主创新及结构调整、文化旅游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奖补、质量奖、农业产业化发展、土地出让金、价调基金等财政资金4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财源建设。

  第四条 为统筹、高效使用财政资金,今后凡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或奖项时,主管部门应提出初步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或奖项。

  第五条 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入股、融资引导等形式,支持企业科研创新、创名牌、创优质产品,对重点税源企业负责人扶持研发经费,支持中心城区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房地产及廉租房建设,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企业进行奖励,对新上市公司进行奖励,对财源建设和收入组织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等。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财源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申请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各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财源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按项目库排序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政府审定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部门和单位申报的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财政专项资金审拨程序报批和拨付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相关部门或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财源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有关财源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下一年度申报同类项目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源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投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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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办发〔2001〕27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
团体:
《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
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六日

阳泉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党政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23号)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的电子公文,指党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形成
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电子文件,
是依法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电子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的规定。
第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指电子公文的办理、发送、接收、管理、
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效的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
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公文的处理
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加强对本单位电子公文处理的领导和检
查。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文机构是电子公文管理机构,主管
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文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
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公文种类

第九条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决定、公告、
通告、通知、通报、会议记要、报表、信息、内刊、活动安排、
重大事情反映、动态等阅知性公文。

第三章  电子公文处理硬件和软件要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硬件设备要求为:586以上
计算机一台,内存不小于32兆,硬盘不小于6G,打印机一台。
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三座办公大楼以外的党政机关需
配置一台调制解调器。
第十一条 用于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为
Windows 9X软件,通讯软件为Outlook Express 5软件,文字处
理软件为Word 97以上版本。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于电子公文处理
的计算机要和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四章  电子信箱及用户帐号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于电子公文处理的电子信箱及用户帐号由市网络
控制中心设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起用电子公文管理系统时应及时更换
电子信箱初始密码并定期更换电子信箱密码。

第五章  电子公文格式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由发文机关标识、收件人、抄送、主题、
正文和附件等部分组成。
(一)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二) 收件人指电子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
规范化简称、统称。
(三) 抄送指除收件人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电子公文的其他机
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四) 电子公文主题词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并标明电子公文种类。
(五) 电子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六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电子公文的过程。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由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正式发送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电子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接
收、登记、审批等程序。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三座办公大楼内的
单位,应保证用于接收电子公文的计算机全天开机上网,随时接
收电子公文。其它单位应在每工作日的上午10:30—11:30和下午
16:00—17:00按规定主动接收电子公文两次。
第二十一条 接收到电子公文以后,文秘部门应及时登记并
打印电子公文送负责人批示,同时要根据发文单位的要求确定是否
回信,表示已签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局域网的单位,应将电子公文在网上传
阅。

第八章  电子公文归档

第二十三条 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
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收件箱和已
发送邮件文件夹中根据电子公文发文机关、种类、印发时间等建
立子文件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归档范围内的电子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
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齐全、完整,
并分别存放于所建立的子文件夹中,便于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文秘部门应分别对已收发的电子公文定期备份并
永久保存。

第九章  电子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
核、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有
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发送的电子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
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电子公文,经过鉴别并经
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删除销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电子公文处理中有关行文、收文等规则,参照《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业、企业单位电子公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网络控制中心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对药品组合包装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组合包装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有独立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药物制剂组成的包装。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一)已有相同活性成份组成的复方制剂上市的;
  (二)缺乏国际公认的成熟的治疗方案作为依据的;
  (三)给药途径不一致的药品;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申请药品组合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在国外上市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的资料要求申报,提出药品补充申请,我局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审批。

  四、申请药品组合包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药品组合包装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合包装的各制剂应是本生产企业生产,并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二)药品组合包装中的说明书、包装标签应当根据临床前和临床试验结果制定,而不是各制剂说明书的简单叠加,并要符合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管理有关规定。
  (三)药品组合包装的名称表述为“X/Y/Z组合包装”。其中XYZ分别代表各制剂的通用名称。
  (四)直接接触药品组合包装的包装材料必须适用于各制剂。
  (五)药品组合包装标注的有效期应为各制剂中最短的有效期。
  (六)药品组合包装的储存条件必须适用于各制剂。

  五、符合上述要求的,我局以《药品补充批件》的形式,决定是否批准药品组合包装。药品组合包装不核发批准文号,不设立监测期,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六、其它说明:
  (一)药品注射剂与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输液器的包装、药品注射剂与其专用溶媒的包装不属于药品组合包装。对于该类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送我局备案。包装中涉及的药品、注射器和溶媒必须已获准注册。其中药品注射剂与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输液器的包装还必须符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注射剂配注射器、输液器组合包装问题的复函》(药监办函〔2002〕26号文)的要求。
  (二)分别持有β-内酰胺酶抑制剂和β-内酰胺类抗生素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范围使用,我局不受理两者的药品组合包装申请。
  (三)为配合卫生部实施的结核病控制项目,我局已批准抗结核病药品的组合包装,本通知下发后,这些药品组合包装可以继续生产销售。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药品组合包装,自2004年6月30日不得再出厂销售,此前已上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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