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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12:57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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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下放、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将管理职责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部门加强服务和监管。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现实和发展需要,文化部制定了《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责任,保障网络文化健康快速发展。现予印发,并请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
  一、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组织编写网络文化管理培训教材,编印《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网络游戏内容审核工作指引》,建立培训师资库和题库,为各地培训工作服务。
  二、各地文化厅(局)应当在《办法》施行前对辖区内实际从事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内容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受训人员数量以满足企业实际工作需求为标准由企业决定。
  三、培训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网络培训平台由文化部建立。首次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参加现场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自2009年以来,凡参加过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内容审核人员,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办法》施行前补发《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四、各地文化厅(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少的地区,可以与周边地区联合培训。对规模大、审核人员多的公司也可进行定点专项培训。
  五、文化部建立全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人员信息库,各地文化厅(局)建立本级信息库,并将内容审核人员信息及时报文化部入库。
  特此通知。
  附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

                           文 化 部
                          2013年8月12日




附件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规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产品及服务内容自审工作,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依法对拟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核。
  第四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不得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
  第五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管理,保障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内容审核工作职责、标准、流程及责任追究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经营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人员实施。
  第七条 内容审核人员的职责:
  (一)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二)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三)参加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审核人员实施,审核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字。 对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可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接到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平台)运行的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规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重大问题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文化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制定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题库,建立审核人员信息库。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容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及检查监督工作。培训工作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内容审核人员证书》,并纳入审核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 取得证书的内容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1次后续培训。
  第十三条 内容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一)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后续培训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重大审核失误的。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实施自审制度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自审后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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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1995年7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1995〕60号文件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逐步实现地名国家标准化,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家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江、河、湖、山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体(桥梁、水库)名称、道路(大道、路、街、巷)、广场名称,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承办本市辖区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三)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的地名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辖区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检查、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
(六)搜集、整理、储存地名资料。管理本辖区地名档案。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业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书刊,负责地图、报刊、商标、广告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中地名的审定工作。
(八)组织地名管理理论研究。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有利于本市两个文明建设、有利于人民团结和国家尊严,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原则。
(一)地名的命名应含义健康,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地名命名应反映本市的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特征,并体现出城市规划。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不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四)市区街、道、路、里、巷等名称及市郊乡镇的村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同音词。
(五)各专业部门在野外作业或科学考察中,需对无名称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时,应与市民政部门协商一致。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必须与当地地名统一。
(七)新建的居民地、街道、水库、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人工建筑体,其正式名称的确定应与规划同步。
第六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庸俗性质的,以及其他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确定其中一个作为标准名称。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的地名,应予以更名。
(四)有随意性、临时性,未经地名主管部门确认的非标准名称,应予以废除。
(五)已为群众接受,并被广泛使用,可改可不改地名,一般不予更名。
第七条 有关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或更名手续时,应填写《海南省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意见表》,并加附命名(更名)对象所处方位图。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本市地名命名、更名及有关资料的上报工作权限,根据工作内容,作如下划分:
(一)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镇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区街道、水库、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开发区道路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应在规划时,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报地名,再由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方案或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重要、特殊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评审后,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或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命名、更名,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对擅自开展地名命名、更名的单位,市民政部门有权取消不规范名称,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责成其在省市报刊上公开更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市地名正式命名、更名后,由市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管理道路、街、巷小区地名标志,以及在本市交通要道、名胜游览地、纪念地、村庄、居民点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设置地名标志,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为标准地名,要按统一规范格式书写,并按《中国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标注汉语拼音。
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及时设立、更换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地名标志。市民政部门有权拆除擅自设立、不符规范的地名标志。
第十三条 门牌设置是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一部分,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制作和安装、管理。门牌设置费用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单位、机构指示牌的设置属于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由市民政部门按统一样式、规格设置或委托有关单位设置,设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地名标志,不得遮盖、涂抹、损毁地名标志。
(一)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除责令其重新设置外,并处以设置费二至三倍罚款。
(二)遮盖、涂抹地名标志的,除责令其清除涂抹、遮盖外,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损坏地名标志的,除责令其按价赔偿外,并处以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十六条 地名用字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字形以一九六五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出版本市行政区划、道路地名、市区交通地名、旅游地名指南等有关地名图册。
其他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出版有关地名资料、图册,其制作草案应经市民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文处理、新闻报道、公安户籍、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印刷出版、商标广告等方面使用地名时,必须以批准公布标准地名为准,并接受市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7月25日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持续好转,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各项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94

  传真:010-59193157

  附件: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全国供销总社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9年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异常严峻、情况异常复杂,夺取农业丰收、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各项保障措施,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格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资质条件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格,严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对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要严格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等目标要求,依法做好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要改进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效能,积极促进农资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开展农资市场检查。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结合农时季节,做到日常巡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等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规范物流企业和邮政单位承运农资的行为,加强农资交易会的监管。继续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工商部门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大案件、重点农时、重点品种,认真组织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

  (三)强化农资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依法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要规范抽检行为,严禁借机乱收费。加强检测结果分析,准确掌握当地农资质量状况,提升预警能力。

  (四)加强农资广告监管。农业部门要严格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的审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农资广告的监测检查,严厉打击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以及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农资产品广告等行为,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五)集中力量侦破大要案。要针对制售假劣农资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认真梳理线索,深挖源头,对大要案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查案等形式重点侦破,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突出监管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种苗等为重点产品;以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个体经营门店,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重点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为重点单位;以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省,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地区,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为重点区域,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构建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七)创新农资供应模式。要制定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和鼓励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加快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渠道。质监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净化农村农资消费环境,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开展信用等级评价,逐步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把农资市场作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进一步加快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健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九)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制度。要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实现农资商品可追溯监管。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者培训,提高素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十)加强对农民服务指导。要通过宣传培训、科技下乡等方式,大力普及识假辨假常识,指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增强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做好示范推广工作,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多元化的交流渠道,逐步实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据、农资产品检测结果、农资市场预警、案件查处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减少重复抽检,提升整体监管效能。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处、罚款放行。特别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封堵,追根溯源,保证案件有效查处。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及时移送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做出审查处理决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工作。要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尤其是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证工作经费,设立奖励经费,奖励有功执法人员和举报人。

  (十五)提高执法能力。要加强农资打假执法体系建设,尤其是加大对基层执法队伍的支持和指导力度,进一步改善执法手段,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十六)强化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强化层级监管。各地对辖区内的农资打假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并造成农民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十七)畅通举报渠道。要多渠道收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信息,充分发挥12315、12316、12365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资打假工作宣传,对大要案、典型事例要跟踪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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