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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4:57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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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普及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1年8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乔晓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极大地推动了全国国防教育活动的开展。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第二十三条规定,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以及经批准的国防教育基地,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批准的军营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可以向社会开放。据此,一些部队和地方提出要求,按照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尽快确定全民国防教育日,以利于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
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了常委委员及各方面对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意见,从便于开展活动出发,认为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较为适宜。委员长会议同意这一意见并提出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决定(草案)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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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02]135)

第135号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八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八区)内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城八区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交通、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主城八区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通过主城八区路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路桥通行费。本办法所称路桥,是指主城八区范围内嘉陵江上的牛角沱大桥、石门大桥、黄花园大桥、渝澳大桥,长江上的石板坡大桥、李家沱大桥、鹅公岩大桥,黄花园至石板坡隧道以及各桥隧的引道、立交,主城八区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的收费公路以及本办法实施后在主城八区范围内新建的道路和桥梁。
第五条 在主城八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征收时间和依照第八条规定公布的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在主城八区外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进入主城八区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计收方式和依照第八条规定公布的征收标准缴纳路桥通行次费,也可自愿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第六条 征收的路桥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路桥通行年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并将委托代收银行的名称予以公布。路桥通行费次票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取。部分入城口可委托交通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
第七条 路桥通行年费的缴纳时间应当与机动车辆的年审时间同步。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前,根据年度剩余时间和同类车辆征收标准缴纳路桥通行年费。下一年度路桥通行费年费缴纳时间仍按前款规定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必须核实路桥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路桥通行年费和路桥通行次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征收路桥通行年费和路桥通行次费,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车主凭路桥通行年费缴费收据领取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路桥通行年费标识。
第九条 路桥通行年费标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摩托车的路桥通行年费标识应当随车携带,其他机动车辆的路桥通行年费标识应当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十条 路桥通行次费按日计收。路桥通行次费收据分一日次票、三日次票两种。路桥通行次费收据应当妥善保存,以备离开主城八区时接受查验。
第十一条 征收的路桥通行费主要用于支付路桥的租赁费、路桥的维护管理费用和贷款的还本付息费用及路桥通行费征收成本等。
第十二条 主城八区范围内,下列车辆免缴路桥通行年费:
(一)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环卫专用车和公交定线大客车。前款规定免缴路桥通行费的车辆(军车除外)均应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
第十三条 路桥通行年费标识发出后不予退换。路桥通行年费标识如有遗失或损毁,车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机动车行驶证》和路桥通行年费的缴纳凭证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补领路桥通行年费标识。
路桥通行次费收据遗失不补,其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禁止转借、冒用、涂改路桥通行年费标识和路桥通行次费收据;禁止使用伪造的路桥通行年费标识及路桥通行次费收据。
第十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入路桥通行费次票站的车辆和主城八区内停车场、车站、码头等停放的车辆缴纳路桥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伍,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除给予警告外,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桥通行年费2‰的滞纳金;
(二)不按规定缴纳路桥通行次费的,责令其补缴,处50元的罚款;
(三)转借、冒用、涂改路桥通行年费标识或者使用伪造的路桥通行年费标识的,责令其补缴,处同类车型应缴年费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转借、冒用、涂改路桥通行次费收据或者使用伪造的路桥通行次费收据的,责令其补缴,处200元的罚款;
(五)不按规定将路桥通行年费标识贴在规定位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的罚款;
(六)无路桥通行年费标识或通行次费收据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处200元的罚款;
(七)对不接受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员稽查的,可责令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站点收取路桥通行费的,予以取缔,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借车辆年审徇私办理路桥通行费年票或免缴通行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原公布的有关征收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2年下半年路桥通行年费,由机动车车主在2002年9月30日前缴清,并领取相应的路桥通行年费标识。



路桥通行费年票标准

类 别
车型划分和范围
标准(元)
一类车
摩托车(二、三轮)
360
二类车
2吨(含)以下货车
19座(含)以下客车
2000
三类车
2-5吨(含)货车
20-49座(含)客车
2600
四类车
5-8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3000
五类车
8吨以上货车
3400


路桥通行费日票标准

类 别
车型划分和范围
标准(元)


一日
三日

摩托车(二、三轮)
2
5
一类车
2吨(含)以下货车
9座(含)以下客车
15
30
二类车
2-5吨(含)货车
10-25座(含)客车
20
40
三类车
5-10吨(含)货车
26-50座(含)客车
25
50
四类车
10-20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30
60
五类车
20吨以上货车
35
70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它有关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

每年的考核结果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并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三、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给予扣分、通报批评。

四、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下表)

序 号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一、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分:5分)

1
领导重视,每年能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有1名领导分管行政复议工作,每年专题研究行政复议工作2次以上,并有记录,有落实。
3分

2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能经常、及时地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2分

二、复议机构与队伍建设(总分:14分)

3
复议机关依法设有相应的复议(法制)机构。
5分

4
依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苏府法字〔2002〕13号)的规定,复议机构配有具备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的专职复议应诉人员;并参加每年的业务培训和注册;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缺1项扣2分。
6分

5
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办案制度。
3分

三、日常工作与办案条件(总分:20分)

6
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同时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缺1项扣1.5分,直至扣完。
5分

7
辖市、区政府复议机构有工作所需的专门办公室、接待听证室、档案专用柜;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复议(法制)机构有工作所需的办公室、档案专用柜,并具备接待听证的工作条件。缺1项扣1分。
3分

8
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办案所需的电脑(专职复议人员每人1台)、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办案所需的交通工具等。缺1项扣2分。
10分

9
依据《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制发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通知》(苏财行〔1999〕133号)、《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发放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补充通知》(苏人通〔2000〕254号、苏财行〔2000〕141号)的规定,专职或主要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工作人员办案补贴到位。
2分

四、复议申请接待与受理(总分:5分)

10
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及时进行受理和告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11
工作人员礼貌接待,有问必答。因态度问题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总分:8分)

12
除《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文书,还须有案件受理审批表。载明案源、案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领导意见。缺1项扣1分。
3分

13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领导参加的集体讨论制度,并有记录。
3分

14
承办人员秉公办案,不徇私舞弊。
2分

六、案件审理期限(总分:5分)

15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审结。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件扣1分,直至扣完。
3分

16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的各项期限规定。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项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七、行政复议决定(总分:20分)

17
法定期限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占全年审结案件总数95%以上。行政复议决定内容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有1件扣2分;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有1件扣2分,直至扣完。
16分

18
有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办结的案件应有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审批;依据规定应报政府领导审批的,需经政府领导审批。
4分

八、复议文书制作与归档(总分:11分)

19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补充样式的通知》(苏府法字〔2002〕19号)等文件规定,行政复议文书制作规范,内容齐全。每缺1项扣0.5分。
8分

20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2个月内,卷宗整理齐全并归档。归档不及时或卷宗材料不全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九、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报送(总分:4分)

21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22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十、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宣传(总分:8分)

23
每半年行政复议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分析须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4分

24
开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每年行政复议工作研究材料被各类简报刊用1篇以上。
2分

25
每年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反映被各类新闻媒体采用1篇以上。
2分




五、考核办法及考核时间

1.考核办法:听取复议工作汇报、查阅台帐资料、抽样座谈会听取意见、对照评分标准打分等。

2.考核时间:每年的一季度对上年度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核。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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