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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58:17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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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照明、防汛、给排水、供热、供电、邮电通信、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按其产权隶属关系由城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
禁止损毁、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禁止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类器材。
对制止、检举揭发有关损毁、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建立责任制,定期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保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一)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提高通行能力;
(二)保证桥涵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三)保持防汛河道、给排水管渠畅通,及时排除故障;
(四)保证道路照明、环境卫生器材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五)保持城市邮电通信、供热、供电、公共交通安全运行;
(六)保持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井盖和地沟盖板与路面的平坦连接和完整无缺。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二)盗窃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破坏、盗窃各类井盖、道路照明等器材,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加重处罚。
第七条 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各类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损毁、偷窃市政公用设施的,除对行为人批评教育外,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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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9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成人高校、中专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申报高级实验师、实验师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承担教学任务的,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实验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②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排除故障;
  ③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较好的成绩;
  ④能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环节上的教学任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成绩优良;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⑥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C级合格证书;
  ⑦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⑧公开发表与本门业务有关的学术技术论文一篇以上。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对本门业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实验教学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高的创造能力和精湛的技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②能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引进技术及使用、改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④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设计并开出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实验一项以上(提供实验方案和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经实施的证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a.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公开发表论文两篇或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本专业著作(或较高水平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一部;
  b.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局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c.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一项;
  d.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附有关证明材料);
  e.在实验室建设和设备引进、利用、改造、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或长期献身于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经过考试或全面考核成绩优秀,能胜任相应实验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优秀骨干,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  实验师职务:
  ①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
  ②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两项;
  ③获国家级优秀工作者称号。
  2.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实验  师职务:
  ①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
  ②参加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
  ③获省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3.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六条 其它
  1.本文中所指的发表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3.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20号)。
  5.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教师自行在校外兼职、兼课的工作量,不得计入教学工作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部分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部分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现将对部分机械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泵、内燃机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泵、内燃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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