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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37:02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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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1989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晋贞轩之父晋聚仁在1950年冬季土改复查时,主动将已登记在他家土地房产证上的三间房屋献出,其他共有人也未提出异议。晋家腾出房屋后,当地政府做为公产行使所有权已有三十多年。讼争之房屋产权早已转移,现晋贞轩要求返还,不应支持。以上意见供做参考。处理后请将结果报本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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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财政厅(局):
1962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上都很认真,对改进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工作,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具体执行中还遇到了不少问题。为此,根据各地对原规定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和“四清”运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没收处理赃款赃物的若干问题重新作如下暂行规定:一、没收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认真进行查对。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应该退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没收。
(二)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部门收缴的赃款赃物,除当即发还失主的外,应该逐案开列详细清单如数交县以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款赃物。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如免予起诉、释放、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作其他处理)的案件的赃款赃物,经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由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出书面裁决,予以没收。
二、处理
(一)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包括有价证券)赃物,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门写给收据,存入案卷备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拍卖赃物。对财政部门处理的赃物,法院、检察、公安干部不准事先选购。
(二)对贪污犯贪污的公共财物的处理,应该按照1964年1月2日《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和196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五反”运动中追回赃款赃物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走私案件的走私物品和罚金,仍按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年9月22日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统由海关处理。
(三)对查获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财政部门,经县以上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罪犯用以进行犯罪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需要作为罪证保存的,一般应当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随卷归档保管。
2.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以拍照,照片存入案卷,原物送专门机关处理。
3.反动书画,有证据作用的,应当归档保管,无证据作用的,可以销毁。
4.黄色书刊图片,应指定专人另行保管,一俟案件办理结束,即行销毁或送有关单位。
(四)对没收的各种生活供应票证,经领导审查后,分别送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在案卷内注明,自行销毁。
(五)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应该退还失主的,要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本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退还时,应该由领取人或领取单位写出收据,存入档案。
通知失主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送财政部门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
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以后如有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该按卖价退还现款。
(六)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三、保管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查获的赃款赃物,要指定专人保管,详细登记。登记时,要写明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
(二)保管人要认真负责,对赃款赃物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清点,防止丢失、霉烂变质,不得借用、挪用、调换、私分和贪污自肥。
领导干部对赃款赃物的保管情况,也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改进保管工作。
(三)对不能及时找到失主而又容易腐烂变质,和其他无法保管的赃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先委托商业部门变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一并处理。如无法变卖的,可以自行销毁。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拿吃拿用。对变卖的和自行销毁的赃物,必要时可拍照存档。大牲畜可以先委托生产单位饲养使用,结案后再作处理。
(四)在案犯解送外地处理的时候,赃款赃物应该随案转送,不得交案交人不交赃。不便搬运的赃物,也可以暂存原地,只交清单,结案后由受案单位加以处理。
(五)移交转送赃款赃物的时候,一定要办清接交手续,由接收人、保管人,办案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为贯彻上述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财政厅(局),应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经常检查督促,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定下达后,1962年7月23日《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即予废止。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5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

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市行政中心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是指市行政中心大楼及其附属设施、市信访局办公楼在正常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汽、设备维修、设备检测、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管理,坚持保障与节约并重的原则,采取现代技术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行政中心管理单位。负责行政中心的供水、供电、供汽、设施维护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行政中心的各项节能降耗措施和具体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并及时通报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节能工作情况;编制上报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并执行批复下达的经费预算。
第五条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负责管理和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控制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节约节支意识。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能耗、水耗定额、支出标准和考核办法;科学核定市行政中心运行成本基数,并严格审核、下达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保障行政中心正常运行经费的供给;承担行政中心运行中的设备、物料、服务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检查监督行政中心运行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审核,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
第八条物管公司负责行政中心所有公共部位节约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费用控制
第九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行政中心的中央空调系统、照明系统、供水系统、电梯等,运用楼宇监控系统进行集中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设备的空转时间。
第十条抓好节约用电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或下班时,必须关闭空调、电灯和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在日照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室内不得开灯;禁止上网聊天、玩游戏;正常情况下,严禁使用电炉、电暖器、电热水壶等电器产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必须加强公共部位的亮化管理,在日照光线充足的情况下,不开启公共部位的照明设备;非节日和没有重大活动,不开装饰灯;非工作日的白天,每个楼层只开一台茶水炉,夜间茶水炉一律停用;科学设置电梯运行编程,提高电梯利用率,减少电梯空运行的无效能耗; 降低电梯使用频率,非工作日和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两组电梯各停用两台。物管公司要督促保洁人员加强巡查,及时关闭长明灯;加强对地下车库的照明管理,平时开启一组照明,夜间根据需要开启。
第十一条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所有人员用水完毕或发现水龙头滴水,必须及时关闭水龙头;不得在行政中心内洗涤衣物;严禁在行政中心内直接用自来水冲洗车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物管人员要加强对用水设备的巡查检修,杜绝跑冒漏滴,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卫生间采用延时冲便阀和冲水感应装置,节约用水;绿化浇灌用水一律使用雨水和景观河水。
第十二条降低蒸汽消耗。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天气和节假日情况,调控中央空调使用时间,降低汽耗;运用循环技术,将蒸汽冷凝水回补到空调供暖管道中循环使用,在节约补充水的同时,利用余热节约蒸汽用量。
第十三条控减维修保养费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对市行政中心的运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防止因设备损坏造成浪费;行政中心运行设备维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专业人员施工。维修所需物料必须由使用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支;按设备供应合同规定应由设备供应商承担的维修费用,要及时向设备供应商索取。
第十四条压缩会议开支。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减少文件发放,尽量淘汰一次性纸杯的使用,节约会议成本。会议室服务人员必须根据日照、气温情况,严把照明、空调使用关,减少电耗、汽耗。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能、以往召开会议的次数等情况,核定驻行政中心各单位每年无偿使用会议室的基数。超额使用的,按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驻行政中心办公的单位,使用行政中心会议室,一律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单独编制,并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同步送审。
第十六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专项核算。
第十七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凡属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经费, 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实际支出数提出支付申请,经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运行费用用款进度的审核把关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进度用款。
第十八条行政中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财政不安排经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费用支出,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紧把好支出关。
第十九条对驻行政中心的经营性单位,单独核算其应承担的水、电、汽费用和物业管理费, 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月收缴。
第二十条行政中心办公用房对外出租收入, 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合同规定按期收取,纳入行政中心年度运行经费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建立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人员,每天对用水、用电、用汽等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驻行政中心各单位(包括物管公司、经营性单位)执行节能降耗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通报一次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被通报的各种浪费行为视情节一次扣发有关责任单位不少于2000元的公用经费, 同时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月度节约奖。物管公司因管理不善、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资源浪费、运行成本加大的,视情节扣减其当年度物管费用。
第二十三条行政中心年度运行费用实行目标考核。按市财政局核定、市政府审定的年度运行费用目标控制值和节约率,对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考核,节约奖励,超支扣发其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奖、节约奖。
第二十四条行政中心年度运行费用的考核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主题词:行政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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