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5:24  浏览:8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关于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南京市政府



根据中央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苏政发[1994]58号),为正确处理市与各县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市政府决定,比照省对市的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各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的划分。按1993年财政收入和新的财税体制,分别确定上划中央和省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和固定收入。消费税的全额和增值税的75%部分上划中央,金融保险系统(包括非银行系统各种金融机构)的营业税上划省,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作为省与市县的共享收
入,除专项分成外,各县其他各项收入作为固定收入。
二、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的分成比例。各县1993年增值税基数由市返还,比基数增长的部分,省集中一半,另一半由县分成(即省与县各分成12.5个百分点)。
三、上划中央和省税收的返还办法。上划给中央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上划省的金融保险系统营业税,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基数部分全额返还,1994年以后,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县消费税和增值税增长率的1:0.25系数确定。如
果1994年以后上划税收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四、“收入递增包干”体制的处理。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县上交基数、递增率都按原体制办法执行。如省今后对我市原体制上交的递增部分返还,市对各县也如数返还。
五、对以下几项按省规定实行专项分成办法。1、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分成50%,市分成10%,县分成40%。2、对新开征的土地增值税,省市各分成30%,县分成40%。3、资源税1993年基数部分省不集中,比基数增长部分,省市各分成30%,县分成40%。4、
对城建税,改革实施细则出台后,市对各县将按省出台的办法执行。
六、外贸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各县按1993年应交数负担。
七、统筹农业税灾减资金。从1994年起,省对各市按调增农业税部分集中10%,专项用于农业税灾减,各县按省办法执行。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制定的财政、税收政策,严格按管理权限办理。要切实抓好财政收支管理,加强自我约束,坚持力量而行,收支平衡。同时,要密切注意新体制的运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创造条件。



1994年9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校办农场征收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校办农场征收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农[1977]14号

1977-04-04财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
  你区(77)财农税字一号函收悉。关于中小学校耕种计税土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1974年1月17日财事第七号通知所附《全国教育卫生和行政财务座谈会纪要》中提出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不上交财政,并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照顾”,以及《通知》所附《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为了巩固和发展校办工厂、农场,在办厂(场)初期,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减免税收的照顾”的规定,主要是指工商税。对于校办农场的农业收入,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农业税。如属新开垦的荒地,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在山地上新垦殖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至于少数新建的校办农场,一时纳税有困难,可以比照对“五·七”干校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理,即:“开办初期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所在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免税、减税照顾。”
财政部

一九七七年四月四日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机电部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1992年8月21日,机电部

国务院1991年第91 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按照资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 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凡部所属企、事业单位、 合资单位(含归口计划单列集团、公司)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 都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评估范围
(1)机械电子工业部所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否则该项经济行为或合同无效。
①资产拍卖、转让;
②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④企业破产清算;
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①资产抵押及经济担保;
②企业租赁;
③企业资产保险、承包经营;
④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立项
(1)机电部主管国有资产的部门为经济调节司。机电部所属企、事业单位,机电部归口管理的计划单列单位和资产较大的中外合资项目,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均应向部经济调节司申报。
(2)资产占有单位向部经济调节司申请立项时要填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附格式),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进行评估的财产目录;
②立项前的年度或季度会计报表;
③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经济行为的各类批准文件)。
(3)部经济调节司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经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或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进行审批,并于10 天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三、资产评估
(1)申请单位在收到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即可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并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数据资料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财产目录、 会计报表、立项批准通知等)。
(2)资产评估工作进行前,委托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与被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资产评估协议或合同, 按照委托单位要求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协议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
四、验证确认
(1)申报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部经济调节司进行初审,并提出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意见。
(2)部经济调节司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及初审意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或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进行确认后, 向资产占有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据以确定资产的价值。
(3)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部经济调节司提出转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复核申请, 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裁定后下达裁定通知书。
五、附则
(1)各地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办法组织所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工作,评估项目需报部立项的, 可与部经济调节司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
(2)本办法试行期间如遇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均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规定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