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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列车编组计划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7:45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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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列车编组计划规则

铁道部


货物列车编组计划规则

1979年6月9日,铁道部

第1条 货物列车编组计划(以下简称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它统一安排全路各站间编解作业任务,具体规定货运、编组、区段等站编组货物列车的方法,是编制列车运行图、运输方案、日班计划及改善站场布局的依据。
正确地编制和执行列车编组计划,可以充分发挥运输能力,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良好的运输秩序,加速货物运送和机车车辆周转。
第2条 编制列车编组计划应坚持全局观点,局部服从整体,管内服从跨局。根据货流、车流规律,从装车入手,以直达运输为中心,把产、供、运、销紧密衔接起来,全面加强货流、车流的组织,做到以装车地缓和编组站,确保运输畅通。
第3条 全路跨局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是在铁道部长领导下,由运输、货运、计划统计等局局长组织各铁路局运输处长及有关人员,在部集中领导和统一安排下进行。各铁路局管内列车编组计划,应根据跨局列车编组计划,结合自局管内车流和设备情况,由铁路局长领导,运输、货
运、计划统计处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
全路编组、区段站编组场线路的分工使用,要先跨局后管内,优先安排跨局列车编组计划规定需要的线路。
全路跨局列车编组计划由铁道部部长批准,铁路局管内列车编组计划由铁路局长批准。
第4条 为正确编制列车编组计划,各铁路局在编制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提出下列资料:
1、由运输处会同计划统计处,根据年度、月度运输计划主要物资货源货流资料,并参照规划运量、共同研究提出列车编组计划实行期间的运输计划和说明。
2、运输处根据上述运输计划和说明,结合实际车流规律,编制分品类、分到局、分发到站的计划车流,务求符合实行期间的客观实际,主要股流落实可靠;根据计划车流编制始发直达列车计划。
3、运输处还应提出:
(1)主要装卸站的装卸能力,包括主要专用线装卸线长度、容车量,平均每日装卸分批次数、车数、时间等。
(2)主要技术站(编组站、主要区段站)技术设备资料,包括车站平面图、车场分工、股道(股道数、有效长、容车数、现在用途)、调车机车台数、改编能力及其利用程度。
(3)主要技术站有关作业时间标准和完成实际,按到站和方向别的列车平均编组辆数、集结系数。
(4)列车编组计划执行情况和群众创造的先进经验,以及改进列车编组计划的意见。
4、货运处根据运量需要,提出有关线路、区段快运列车、快零列车有关资料。
第5条 列车编组计划中货物列车的分类:
1、快运货物列车。
2、始发直达列车。
3、整列短途列车。
4、技术直达列车——在技术站编组,通过一个以上编组站不进行改编作业的列车。
5、直通列车——在技术站编组,通过一个以上区段站不进行改编作业的列车。
6、区段列车——在技术站编组,不通过技术站,但在区段内不进行摘挂作业的列车。
7、快运零担列车。
8、零摘列车——在技术站(或中间站)编组,在区段内中间站进行摘挂作业(或进行零担装卸作业)的列车。
9、小运转列车——在枢纽和区段内几个站间开行的列车。
从卸车地直接组织的空车列车,比照上述规定,分为直达、直通或区段列车。
第6条 组织始发直达列车时,应从产、运、销整体利益出发,结合装卸条件,考虑经济效果,本着能高不低、先远后近的原则,首先组织同一卸车地点、同一到站的直达列车,而后组织到最远技术站解体的直达列车。到技术站解体的始发直达列车,原则上应组织到站成组。大宗稳定的主要股流,有条件时应全部组织始发直达列车。对经常开行的始发直达列车应固定车次,定期开行。
第7条 空车车流应合理调配。组织空车列车应本着以空保重、重空结合的原则,尽量从卸车地组织整列空车列车。凡大量卸车的专用线、车站、区段或地区,均应就地组织空车专列。车流量大而又稳定的空车列车应固定运行线,定期开行。对不能组织的零星空车,也要尽力在编组站集中,组织成列。
第8条 技术站间分工,要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减少改编作业,组织各站协调配合,保持车站正常运输。
1、根据车流的集散规律,首先采取集中编解作业。对应该集中编解作业,但因能力确实不足的车站,仅对其能力不足部分,采取辅助作业的方法。
2、为了减少枢纽地区站间车流交换,对枢纽地区几个站,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取分散集结和分别到达列车的办法。
3、为了充分发挥驼峰的效能,对编组到有驼峰设备的技术站解体的列车,应减少分组。
4、组织分组列车时,应考虑车站设备、车流和列车接续,换挂车组限到该站卸车或有小运转取送的邻近站卸车的车流。
第9条 要大力倡导和发展超编组计划高质量直达列车。凡超过列车编组计划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车为高质量直达列车:
1、车船衔接,路、矿、厂、港直出直入,整列装卸的直达列车。
2、同一卸车地点或按到站货区货位编组的直达列车。
3、在技术站编组超过列车编组计划规定的远程技术直达列车。
超编组计划高质量直达列车的组织形式,要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各局要在编制列车编组计划之后,拟定组织超编组计划高质量直达列车的规划和具体编组方法,发给有关站段,通过运输方案加以组织实现,以丰富列车编组计划的内容。
第10条 为了正确执行列车编组计划,各铁路局在每次新列车编组计划实行前,须制定保证实现列车编组计划的措施,组织各分局、站、段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安排好车场分工、固定路线用途、调整劳动组织等准备工作。
各铁路局运输处长、分局运输科长应经常对职工进行运输纪律的教育,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和分析考核制度。
各级列车调度人员,应组织站、段严格按列车编组计划规定编车,认真掌握直达列车和定期列车按时开行和正常运行,发现违反编组计划时,应及时督促车站纠正。如遇特殊情况,按规定权限发布承认违反编组的命令。
各站站长应组织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线路值班员、调车员等有关员工,认真严格执行列车编组计划,不得违反。如发现违反编组,应查明原因,立即纠正。
运转车长在验收列车时,应详细检查编组内容,如发现违反编组计划时,应立即要求车站纠正。违反编组的列车,如无列车调度员的书面承认命令,车长可拒绝开车。
各铁路局应组织列车编组计划及有关人员,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总结分析车流动态、货源货流变化、直达列车开行、技术站作业、能力使用及列车编组计划执行等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11条 列车编组计划不得经常变更。如因车流或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调整时,要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布置。
下列人员才有权变更列车编组计划:
1、铁道部运输局长有权变更跨局列车编组计划。
2、铁路局运输处长有权变更本局管内列车编组计划。
第12条 编组列车除单独指定连挂位置者外,不受车组号顺位的限制。临时排送的空车,应单独选编成组(摘挂、小运转列车除外)。按回送单据向指定到站回送的空车(特殊规定者除外),按该到站的重车办理。
第13条 零摘列车的始发站,应将到达途中各站的车组挂于列车前部(特殊规定者除外),并为途中留轴。留轴尚有余轴时,可加挂指定车流。
装载限速的车辆,虽属直达、直通或区段车流,亦可利用零摘列车挂运。
零摘列车途中各站加挂的车辆,不受编组计划所指定的连挂限制,连挂位置由铁路局决定。跨局的由两铁路局协商决定。
第14条 列车的补轴(包括超轴)除另有规定外,尽可能利用与该列车相同到站的车流补轴,相同车组应连挂在一起。如没有相同到站的车流补轴时,可用符合列车编组计划规定的最远到站车组补轴,但补轴车组不得超过该列车的到达站。
第15条 车辆应按规定径路运行,对需要加冰、加油的保温车,可视作前方加冰、加油站的重车办理(特定者除外)。
第16条 为加速到达中间站(包括中间站挂出)的仔牲畜、鱼种、薯秧及其他需要快运的易腐货物的运送,可优先用直达、直通、区段列车挂运。如特殊需要,各局可在列车编组计划中指定车次,利用直达、直通、区段列车甩挂中间站车辆。
第17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另有规定外)均为违反列车编组计划:
1、技术直达列车和全部组织的始发直达列车的车流,编入直通、区段、零摘和小运转列车;直通列车的车流编入区段、零摘和小运转列车;区段列车的车流编入零摘和小运转列车。
2、直通、区段、零摘和小运转列车的车流,编入直达列车;区段、零摘和小运转列车的车流编入直通列车;零摘和小运转列车的车流编入区段列车。
3、未按规定选分车组或未执行指定的编挂顺序(由于执行隔离限制,确实难以兼顾时除外)。
4、未按规定的重、空列车数开行。
5、未按补轴、超轴规定编组列车。
6、违反车流径路,将车辆编入异方向列车。
7、未达到编组计划规定的基本组重量、辆数或长度。
8、始发直达列车不符合编组计划规定的编组方法。
第18条 在个别情况下,必须承认违反编组时,跨局列车为铁道部、局管内为铁路局调度下达的书面调度命令。对违反编组的列车,应记录车次,原因、责任者,以便追查。
第19条 各编组站,主要区段站应建立车流平衡表、车流汇总报告和完成列车编组计划报告。
各装车站、分界站应建立重车车流表(月报),于次月三日前报分局,汇总后于次月十日前报铁路局,编制局重车车流表。
各铁路局每季应将执行列车编组计划情况报告铁道部运输局。
第20条 各铁路局根据管内具体情况,可拟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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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监字第570号《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双方讼争的宅基在土改时翟光增家填发的土地房产证记载系空宅基,以后也未使用。而该案在你院送达(89)民监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后,翟金海在邢台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产证存根,证明他家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在土改时也进行了登记。1961年政府又给翟金海发了契证,进一步明确了其使用权,并长期使用。据此,以维护翟金海对争议宅基的使用权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2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汇票结算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特制订《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从4月1日开始启用,并同时启用钢印和压数机,代替联行专用章和密押。
启用新凭证后,原人民银行汇票凭证作废。如发现4月1日后用旧凭证签发的银行汇票,兑付行应拒绝受理。
华东三省一市范围的银行汇票,暂时继续使用旧凭证。
二、各行处要做好旧凭证的清理和销毁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实不符的,一定要查明情况。清查后,要将旧凭证集中分行或地、市支行,登记造册,统一销毁。
三、由于新凭证是在制订新结算办法之前印制的,个别内容与新结算办法略有出入。如,没有“用途”栏,签发行应在汇出行名称下方填写用途。不得转汇的,在用途后面注明。

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第十三条,特制订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
一、签发银行汇票,一律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并加盖钢印和压数机。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印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标记,在凭证号码前冠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分计划单列市名称。压数机金额前冠有全国联行行号。
二、签发行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认真填写凭证,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作废重填。使用钢印和压数机应一次压出明显清晰的压痕。如出现重叠不清的,应重新填写凭证、压印。
三、兑付行受理银行汇票时,必须认真审查凭证钢印上的行号与压数金额前的行号是否一致;签发行是否属于凭证号码前加冠的地区。如果不符,不得兑付。漏盖钢印或漏加压数机金额的银行汇票,兑付行也不得兑付,也不得通过查询解付。遇有可疑的汇票,兑付行应留下凭证,进行追查。
四、银行汇票大写金额与压数机金额不符的,经查询,兑付行可凭签发行电报或邮寄查复书办理兑付。银行汇票的钢印或压数机金额不清的,兑付行应以签发行补来的加盖正确清晰的联行专用章或压数机金额的查复书办理兑付。
五、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银行汇票(包括转帐和支取现金的)签发时必须在工商银行系统内指定兑付行,并应即时向兑付行拍发电报作为票根。其电报的格式为:
兑付行行号 兑付行地名 凭证种类
××××× △ △ 票根
凭证号码 日 期 金额 密押
××××(尾数四位) 99××( ) ( )
签发行行号
×××××
密押编制按工商银行系统密押办法执行。电报费比照电汇的收费标准向汇款人另行收取。
兑付行收到电报票根,应登记后专夹保管。自收到电报起满一个月未来行办理兑付的,兑付行可将电报注销。
六、兑付行受理经过转让的银行汇票,必须认真审查背书,未经背书的转让银行汇票,兑付行不得办理进帐手续。
七、各行处对客户直接送交的或由其他专业银行转来的本系统银行汇票,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受理。
八、钢印、压数机和银行汇票凭证必须实行“三分管”制度,不得相互兼管和混同存放。为便于分工制约,钢印可同联行专用章一起保管使用,压数机可同密押一起保管使用。对撤销机构的钢印和压数机,应交分行封存。
九、工商银行办理银行汇票,除遵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外,均执行上述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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