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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09:45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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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 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 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转变工作职能,拓宽服务领域,强化“三服务”的重要方面。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情况和社情民意,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
提供真实、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与信息引导。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分层次服务,一要为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服务,起到信息中枢的作用;二要为下级政府、下级部门、下属单位服务,起到信息服务和信息引导的作用;三要为上级政府、上级部门、主管单位服务,起到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作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
信息、为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首要职责。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政府工作的规律,制定年度信息报送计划和分阶段安排,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整体功能; 认真做好市领导批示贯彻情况的反馈工作;为信息工作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ㄆ诮斜碚谩?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与队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办公室建立健全负责政务信息的机构。
第九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
第十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一、二、三级网络构成。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其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1至2人,确保工作人员的稳定,并由一名办公室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专题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应加强信息工作的计划性、超前性,确定年度及阶段性工作重点,并适时向网络单位发布。
第十五条 上级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应定期向下级政府、部门或下属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月向网络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向网络单位定期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本部门或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优秀信息予以奖励。市政府办公厅表彰会议暨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其间的年度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予以表彰。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必须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务必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务必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最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 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要透过事物的表面,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报送适时对路的信息。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微机网络系统是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支持系统,是政务信息双向传输的重要通道,是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该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使用和存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通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予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津政办发〔1989〕57号印发的 《天津市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即行废止。



199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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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农牧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办法》的规定,抓紧起草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将本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三、建立养殖档案。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同时,要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3),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各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规定,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种畜调运时应严格查验个体养殖档案,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实施畜禽养殖管理是《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健康养殖业的基本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畜牧法》和制定配套规章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可能遇到的案例以及有关建议,并反馈至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附件: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2、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3、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二○○七年二月七日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70316610739959300.doc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交公路发明电(2003)04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日,在交通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交通系统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等人员密集区进行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各工程项目指挥部(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积极行动起来,成立由党政一把手挂帅的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机制,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

  二、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各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宿舍应立即印发、张贴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宣传资料和手册,普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要加强各工点施工工人、技术与管理干部的卫生保健工作,工地办公室、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并组织人员集中定期消毒。根据实际情况,各地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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