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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06:12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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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劳动部 司法部


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1992年1月16日,劳动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一些行业的技术工人进行国内、国际之间劳务合作与交流活动不断增加。每年有相当数量的技术工人由国家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需办理出国公证手续。为了维护国家对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核发与管理的严肃性,保证出国技术工人的素质,适应国际交流的实际需要,使我国的一些传统技艺和技术专长在国际上保持良好的声誉,根据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实施的《工人考核条例》,现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各类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公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技术工人,其《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实后,以证明其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印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的印鉴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技术工人,其《技术等级证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核、重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印章,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的印鉴属实。证明方式与第一条相同。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各总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出国的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须经劳动部培训司审核、重新换发全国统一规定的上述证书,并加盖劳动部培训司证书专用印章,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证明劳动部培训司证书专用的印鉴属实。证明方式与第一条相同。
四、凡出国的技术工人持有各类培训机构和公司、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班颁发的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公证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公证证明。对乱制、滥发上述规定证书的,按《工人考核条例》罚则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或机关予以处罚。
各地公证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时,应与当事人原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逐级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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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旅游、国家保密、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部门,建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情况,协调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科研、军工企业、重要公务接待场所等要害单位周边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出入境口岸、电信枢纽、邮政枢纽等建设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国家安全控制区域,由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进行国家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经省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依法审查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建设项目的有关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申请表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周边地理环境的情况说明;

(三)建设项目位置图及地形图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决定:

(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是采取必要的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隐患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安全防范的书面要求,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通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仍然不能消除隐患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提请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防范要求进行检查。

对经检查不符合国家安全防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构筑物向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转让、租赁的,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登记信息,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的义务,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检查。

第十三条 损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公路施工企业是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主体,长期以来为推动公路交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地方的个别项目,出现了向公路施工企业违规收取保证金、工程款结算不及时、随意转嫁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等问题,加重了企业运营负担,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为净化公路建设市场环境,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公路施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公路施工企业公平竞争。现就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
(一)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有效保证企业合理的生产经营利润,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做工程,加大在设备更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技术储备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投入,不断提升工程技术与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二)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水平。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公路施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有利于营造严格依法管理、规范诚信履约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全面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同时,以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活动为载体,促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断改进公路建设市场监管方式,自觉运用社会管理理念,有效提升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三)按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统筹安排、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规范保证金收取、建立动态调差机制、治理工程款拖欠”为工作重点,规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企业自律,全面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清理规范各类保证金
(四)明确保证金收取种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收取保证金的种类、形式、金额及返还情况,在此基础上明确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应收取保证金的种类。原则上除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民工工资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保证金外,其他的应全部予以取消。
(五)规范保证金收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实际的保证金收取规定,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及返还周期。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保证金,降低保证金现金收取比例。
(六)全面清理项目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证金制度,对在建项目收取的各类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明令取消的要立即取消并及时退还,收取形式及金额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改正,未按时返还的要尽快予以返还。今后所有新开工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证金收取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增设保证金或随意更改收取形式、金额或返还周期。
四、合理调整项目价差
(七)研究建立项目人工、材料价差合理调整制度和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公路建设项目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处理办法,建立合理有效的动态价差调整机制,明确调整内容、调整范围和调整程序,为项目合理调整价差确立制度依据。
(八)及时发布价格信息。各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及人工市场价格的监控,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发布工程投资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准确反映市场行情波动情况,为价差动态调整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确保价差调整真实有效。
(九)严格执行价差调整规定。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款等手段将材料、人工价格上涨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企业,要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价差调整规定及时处理由于人工、材料涨价造成的工程款变更,按时支付工程款,减轻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生产经营压力。
五、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到位
(十)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公路建设资金筹措力度,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投入和信贷支持,并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创新融资管理模式,优化投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元化筹措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合理控制建设规模与速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坚持规划引领、有序推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财政金融政策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公路建设规模与速度,降低和防范金融债务风险。
(十二)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和合理有效使用。要依法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对于建设资金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等问题。
六、规范执行合同条款
(十三)切实规范合同条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部颁标准招标文件,限制项目建设单位随意设置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中应合理界定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经营风险,禁止设置将项目管理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的不合理条款。合同工期须按批复的工期合理设定,严禁随意压缩或延长工期;不得随意下调、折扣合同工程款,应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和计息始期,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十四)严格履行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规范计量支付程序,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工程款,不得随意拖欠。对于完工后无正当理由仍然存在工程款拖欠现象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交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须提供相应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否则不得通车试运营。施工企业要强化法律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七、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加强施工企业负担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等活动,将保证金违规收取、工程款拖欠等问题,作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及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和监管,加大治理力度和处罚力度,切实规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
(十六)做好对外沟通协调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公路施工企业经营状况,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协调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保障公路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为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全面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部统一要求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积极推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施工、监理、设计企业和建设单位全部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形成完善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保证金方面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诚信履约。
(十八)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行为。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按照“五化”要求,不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要充分尊重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失信行为监管,有效约束项目建设单位行为。
(十九)加强施工企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公路施工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加强企业自律,增强成本控制能力,坚持诚信从业,守法经营,不断提高项目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通过实体工程质量和市场信誉为企业赢得竞争力。
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是优化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维护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严格依法管理,坚决纠正增加施工企业不合理负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公路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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