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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17:20  浏览:9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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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为加强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人防工程(含地面伪装及各项附属设施)。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和平时维护管理的责任分为公用人防工程和单位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是:
(一)市、区春民防空指挥所及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的各种专用人防工程;
(二)疏散机动干道和人防部门建造在山头、公用绿地、公用场地地下的人防工程;
(三)中、小学内的人防工程;
(四)街道的人防工程。
除上述公用人防工程外,均属单位人防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在市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市人防办公室督促实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工事管理所、各区人防办公室、市级各系统和各大单位的人防部门,分别负责直属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 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落实管理部门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使用的维护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
凡已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档案齐全;
(二)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可靠;
(三)内部设备设施完好,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工事无渗漏水,金属件无锈蚀,木质件无腐烂;
(五)防火、防倒灌措施可靠;
(六)工程内部整洁,空气新鲜,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已完成主体部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并设置好管理门。
对停缓建工程,已被复好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补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
第七条 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制定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报告制度。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和使用公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每半年要对所属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要对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要向上一级人防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人防工事管理员是市、区人防部门派出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条 加强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图纸、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 参观人防工程,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防指挥所工程的核心部分,一律不得列为开放项目。参观市、区指挥通信工程应经上一级人防部门审批,并对参观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参观时间、项目等进行登记。
(二)对外宾开放的工程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安排,陪同人员在介绍情况时,须按经批准的解说词讲解,不准涉及全市的作战设想、工程规划、工事布局、数量、具体技术标准,参观中禁止拍照和录象。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 人防工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事的职责和义务,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废物、垃圾和便溺。
(二)严禁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修建地面设施和埋设各种管道。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征得市、区人防办公室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拆除时,简易级人防工程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五级以上(含五级)人防工程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按规定标准赔偿,所收经费由市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补建人防工程。
(四)严禁擅自在工事的外墙、密闭隔墙、临空墙等处开孔,必须开凿时,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五)除专用库房外,禁止在人防工程内部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报废,须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做好拆除、回填等善后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章 平时使用
第十四条 凡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要本着因地、因洞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以用促管,用管结合。
第十五条 平时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保持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完好;具备一定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劳动防护设施;不进行有毒、有害的生产操作;不污染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均应向人防部门申报,经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转让和出租人防工程。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个体规定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成两年以上、迄今未使用或使用不当的人防工程,经人防部门督促限期仍不使用和使用不当的,人防部门有权调整给其它单位使用。所在单位应办好使用移交手续,并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第五章 经费材料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苏政发[1985]52号文《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改造经费,属于战时防空需要的由人防部门解决;属于平时使用需要的,全民企业单位在生产发展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税后积累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其行政事业费中解决。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人防部门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
(一)擅自拆除人防工程或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者,除责令修复或按造成的损失赔偿外,视情处以经济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往人防工程内排泄废水、倾倒污物、堵塞人防孔口和进出道路者,损坏人防工程的各种设施者,除责令限期清除、修复、赔偿外,对个人罚款十元,单位罚款一百元,经劝告无效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破坏人防工程,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根据不同情节,由市、区人防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防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规划、城建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或市政工程的建设时,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设施;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供电、供水、邮电、电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用电
、用水、通讯,要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对本办法的解释,责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198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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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精神,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截至目前,辽宁、上海、浙江、重庆、西藏、宁夏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北京、河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进行;海南、陕西等9个省(直辖市)准备启动。从全国情况看,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单位不能准确理解国发[1994)19号文件的精神实质,等待观望,执行不力;一些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后,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等供应保障渠道不顺,影响了正常执法工作。为加快推进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从讲政治的高度贯彻落实国发[1994]19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实,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积极研究对策,及时加以解决;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有关方面要主动做好被撤销机构人员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善后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要全部完成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革工作。如逾期不能完成,无论是应撤销未撤销、还是应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而未按批准方案落实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一律予以撤销。原拟定为划归机构、人员而下达的专项编制收回,专项增干指标不再使用。
  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规定,对关闭破产矿山的公安机构,已经批准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按照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对有关人员作为一般职工或保卫人员进行安置。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改变隶属关系、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其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统一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凡地方人民政府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的,则对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予以撤销,原核定的专项编制统一收回,专项增干指标不再使用。
  五、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公安机构被撤销以后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审批新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此精神严格执行。
  七、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地区要努力克服困难,扎实工作,认真按政策规定,严格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保证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稳定。请公安部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井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及时分析资产运营效益情况,为各级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考核和效绩研究分析提供基础资料,促进清产核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现将国有资产季度监
测报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季度监测报表工作的主要任务
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以下简称“季报”),是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季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跟踪掌握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的资产存量、运营效益和主要问题,及时为国家宏观管理和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对重点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负债水平、经营状况及发展能力等变化情况进行必要的动态监测,逐步建立国有经济运行预警机制。
(三)逐步积累动态数据资料,建立国有经济动态信息反馈制度,便于国有企业及时了解同行业动态经营状况,对比、分析有关经济指标和基本发展趋势,为企业微观经营提供服务。
(四)对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动态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有选择地向社会提供国有资产动态信息资料,展示国有经济发展状况。
二、关于季度监测报表工作的编制范围
季报工作,是在已完成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和建立新的国有资产年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内容,其填报范围本着“有重点、有代表性”原则确定,并采取“统一组织、先行试点、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展开。
(一)关于编制范围的确定
1.部分关系国计民生并具有代表性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包括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当前效益差,但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当前有一定效益,但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2.部分正在进行各项改革措施并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
3.行业主要限定在工业、交通、商贸及国家重点投资企业或企业集团。
(二)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
1.各地区根据统一工作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可自行选择部分地方企业进行试点,并推荐一部分试点企业纳入全国试点范围(每个地区不超过100户)。
2.各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并纳入全国试点范围。
3.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国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地区、部门商定。
4.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为全国试点范围的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各部门选择确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关于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
试点工作按照“认真组织、积累经验、探索方法、不断完善”的总体要求进行。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前期准备工作(1996年第三季度)
1.制定基本工作制度,确定有关表式和指标。
2.协商选定参加全国试点工作的企业名单。
3.正式下发文件、表式,层层进行组织落实。
4.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具体负责季度报表的工作人员。
5.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明确工作内容和指标口径。
(二)实施阶段(1996年第四季度)
1.部分地区、部门组织有关试点企业进行试填工作。
2.纳入全国季报试点工作范围的企业,应依据季末企业有关会计科目中的经营、资产、财务指标,在每季终了1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季度报表。
3.承担试点任务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认真审核后,应于每季终了20天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基层企业和汇总季报报表。
4.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在每季终了25天内,对基层上报的有关数据或表式进行审核、录入、汇总、分析后,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每户基层企业季报报表、汇总报表、软盘及分析资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工作小结(1997年第一季度)
1.扩大季报试点工作范围,进一步组织试点工作。
2.组织对季报试点工作小结,提出完善意见。
3.组织修订基本工作制度、完善指标内容,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网络。
4.向国务院提交全国国有资产季报工作运行情况报告。
5.做好正式建立国有资产季报制度的准备工作。
四、关于做好季度监测报表工作的基本要求
季报工作是一项任务繁重、组织难度大的长期性工作,也是一项对宏观、中观、微观经济十分有意义的重要工作,其工作基本要求如下:
(一)承担试点任务的各有关地区、部门要把季报当做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落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明确工作任务和内容,组织好培训,积极探索方法,不断积累经验,并请于今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具体责任人、参加全国试点企业名单等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
(二)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企业,其资产运营状况作为整个国有经济的“睛雨表”,必须认真填报、按时上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
(三)季度报表的报送,凡已建立起计算机系统的地方、部门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计算机录入、传输;尚不具备直接传输条件的,在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以统一代号代表指标项目)的基础上,采用电报、传真和邮政快递等方式上报。
(四)承担试点任务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季度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提供国有资产动态运营状况,并按统一要求及时做好向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反馈有关分析材料的工作。
(五)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我局(统计评价司)
联系电话:(010)68484399;66766690—6607

附件: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制度(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研究国有企业发展趋势,深化和完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内容,促进
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动态监测制度,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以下简称“季报”),是指国家通过有选择地对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准确地掌握部分企业在季度期间内经济、财务、资产等基本变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国有企业发展服务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建立季报制度的目的是,适应集中力量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的要求,促进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积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服务,以及促进形成国有经济预警机制和进行重点指导,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 季报工作是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本着动态性、时效性、简便性原则组织进行。

第二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季报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方法、分级运作”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季报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工作方案、基本制度、指标内容、统计方法和程序等。
(二)协商确定参加全国季报编制工作的中央和地方企业名单。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有关地方、部门的季报实施工作。
(四)建立全国季报工作网络及全国数据资料库,汇总分析季报各项全国性数据资料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季报的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商确定参加本地区、本部门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
(二)根据全国统一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季报具体组织工作。
(三)及时收集、录入、汇总季报数据,建立所辖企业季报数据资料库,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
(四)按统一要求向被列入季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反馈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承担季报工作任务的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机构及相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范围
第九条 季报工作的实施范围,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品流通、旅游饮服等行业中的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
参加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每三年重新确定一次。
第十条 参加全国季报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商确定。
第十一条 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地方企业名单,由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确定。
第十二条 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国有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确定的国有骨干企业。
(二)对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国家明确给予重点扶持的有发展前途企业。
(四)实行各类改革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企业。
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对于因产权发生变动将导致其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应列入季报名单中。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确定后,可增列季报工作范围。
(一)发展较快,经济规模达到国有骨干企业标准。
(二)国家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

第四章 季度报表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在确定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名单后,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编制专门的序号,并向有关企业下达季报工作通知书。
第十六条 季报指标由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以统一格式层层转发到有关企业。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具体要求,适当增加附表指标下发企业,同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天内,将编制完成的季报数据或表式以及有关分析资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各地方、各部门季报工作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25天内,完成下级工作机构或企业上报数据的有关审核、录入、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并将纳入全国季报编制范围的企业基础数据、汇总数据、软盘及分析资料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二十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收齐上报数据5天内,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检索、分析,编写有关“简报”,连同主要指标情况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各有关地区、部门在收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提供的资料后5天内,应连同地区、部门有关资料,向参加试点企业反馈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季报数据的时效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逐步建立相应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尚不具备建立计算机网络工作系统条件的,可采用电报、传真和邮政快递等方式,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直接录入、汇总。
第二十二条 为了做好保密工作,各季报机构在以电报、传真等转报有关数据时,有关科目均使用“统一代号”。

第五章 有关数据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规定,季报全国汇总数据管理为秘密级,保密期5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拥有季报全国汇总数据管理权,各级季报机构拥有所管辖范围内企业季报汇总数据和基础数据的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季报机构要充分利用季报数据资料,认真加以分析和研究,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季报工作的企业,有权向同级季报机构免费咨询相关的行业汇总数据或其他企业非商业秘密的有关数据资料。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各季报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定期评比,通报表扬。
(一)对完善季报基本制度和工作方法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进行季报数据分析、研究、预测等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四)长时期认真完成规定的季报工作任务,保障季报数据资料准确、及时,有显著成绩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制度规定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季报工作的表彰方式主要有:
(一)在系统内或全国通报表扬。
(二)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有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各级季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给予必要处罚。
(一)虚报、瞒报情况。
(二)拒报报表。
(三)迟报(指超过规定报送时间5日以上)报表。
(四)伪造、篡改数据。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季报工作有关的处罚主要有:
(一)警告。
(二)依据《统计法》,给予企业或个人一定数量的罚款。
(三)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有关人员相应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指标表(试用)
附件二: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指标表填报说明
附件三:参加季报国有企业标识代码核对表

附件一:

九__年__季度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指标表
(试 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章): 单位:万元
┌─────────────────┬──┬────┬───┬────┬───┬────┐
│ │ │ │本季数│本年累计│上季数│上年同季│
│ 项 目 │行次│统一代号├───┼────┼───┼────┤
│ │ │ │ 1 │ 2 │ 3 │ 4 │
├─────────────────┼──┼────┼───┼────┼───┼────┤
│一、企业资产指标 │ 1│110 │× │ × │ × │ × │
│ 资产总额 │ 2│111 │ │ × │ │ │
│ 1.流动资产 │ 3│112 │ │ × │ │ │
│ 其中:应收帐款净额 │ 4│113 │ │ × │ │ │
│ 存货 │ 5│114 │ │ × │ │ │
│ 其中:产成品(库存商品)│ 6│115 │ │ × │ │ │
│ 2.固定资产 │ 7│116 │ │ × │ │ │
│ 3.长期投资 │ 8│117 │ │ × │ │ │
│ 4.无形及递延资产 │ 9│118 │ │ × │ │ │
│ 5.其他资产及递延税款借项 │10│119 │ │ × │ │ │
│ 负债总额 │11│121 │ │ × │ │ │
│ 其中:流动负债 │12│122 │ │ × │ │ │
│ 长期负债 │13│123 │ │ × │ │ │
│ 所有者权益总额 │14│131 │ │ × │ │ │
│ 其中:实收资本 │15│132 │ │ × │ │ │
│ │ │ │ │ × │ │ │

│二、企业损益指标 │16│210 │ × │ × │ × │ × │
│ 销售(营业)收入 │17│211 │ │ │ │ │
│ 减:销售(营业)成本 │18│212 │ │ │ │ │
│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19│213 │ │ │ │ │
│ 期间费用 │20│214 │ │ │ │ │
│ 其他业务利润 │21│221 │ │ │ │ │
│ 销售(营业)利润 │22│231 │ │ │ │ │
│ 投资收益 │23│241 │ │ │ │ │
│ 营业外收支净额(含补贴收入) │24│251 │ │ │ │ │
│ 利润总额 │25│261 │ │ │ │ │
│ 其中:所得税 │26│262 │ │ │ │ │
│ │ │ │ │ │ │ │
│三、企业自有营运资金来源指标 │27│310 │ × │ × │ × │ × │
│ 1.净利润 │28│311 │ │ │ │ │
│ 2.固定资产折旧 │29│321 │ │ │ │ │
│ 3.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摊销 │30│331 │ │ │ │ │
│ 4.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 │31│341 │ │ │ │ │
│ 5.其他来源 │32│351 │ │ │ │ │
│ │ │ │ │ │ │ │
│ 合 计 │33│361 │ │ │ │ │
│四、企业其他指标: │34│410 │ × │ × │ × │ × │
│ 偿还长期贷款本息 │35│411 │ │ │ │ │
│ 利息支出净额 │36│421 │ │ │ │ │
│ 工资总额 │37│431 │ │ │ │ │
│ 职工人数(人) │38│441 │ │ × │ │ │
│ 离退休人数(人) │39│451 │ │ × │ │ │
│ 土地估价入帐数 │40│45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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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联系电话(区号): 报送日期:___年__月__日

附件二: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指标表填报说明
一、基本说明
(一)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指标表基本指标定为四大类,即:企业资产指标、企业损益指标、企业自有营运资金来源指标以及企业其他指标。
(二)本表各项指标共计36项,通过对各项指标对比分析可以了解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满足国有资产季度变动情况分析和企业经营效绩研究的需要。
(三)本表填报依据及注意事项:
1.“企业资产指标”来源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指标”来源于企业损益表,“企业自有营运资金来源指标”依据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企业其他指标”依据企业相关帐目。各项指标均依照季末财务报表及相关会计科目数据分析填列。
2.本表“本季数”、“上季数”及“上年同季”各栏,除“企业资产指标”及“企业其他指标”中38行、39行按季末数填列外,其余均按该季度发生数填列;“本年累计”栏按年初至本季末累计发生数填列。
3.本表各项数据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
二、指标解释
(一)企业资产指标
1.资产总额:指企业各项资产总和。
2.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本项目按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项直接填列。
3.应收帐款净额:应收帐款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物资和提供劳务而应向购买单位及承包方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应收帐款”项减“坏帐准备”项的余额填列。
4.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按资产负债表“存货”项填列;提取存货变现损失准备的企业,按低减后净额填列。
5.产成品(库存商品):指报告期末库存的各种产成品(商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按报告期企业总分类帐中“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季末余额填列。
6.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项直接填列。
7.固定资产: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各项合计数填列(包括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企业经批准入帐的土地估价价值)。
8.无形及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这两项指标均为扣
除摊销后的余额,按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两项合计数填列。
9.其他资产及递延税款借项:其他资产指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递延税款借项指企业年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和“递延税款借项”合
计填列。
10.负债总额:指企业各项负债总和。
11.流动负债:指将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本项目应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直接填列。
12.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个营业周期的债务,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项直接填列。
13.所有者权益总额: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直接填列。
14.实收资本:按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项直接填列。
(二)企业损益指标
1.销售(营业)收入:指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各种营业收入和对外提供劳务收入等扣除经营中发生的折扣、折让后的余额。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目直接填列。
2.销售(营业)成本: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的实际成本。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中对应项目直接填列。
3.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此三项合计数填列。
4.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目直接填列。
5.其他业务利润: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目直接填列。
6.销售(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它业务利润,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目直接填列。
7.投资收益: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和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按损益表的“投资收益”项填列。
8.营业外收支净额:指企业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包括补贴收入。本项目按损益表的“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加“补贴收入”计算填列。
9.利润总额:本项目按损益表的“利润总额”项填列。如为亏损则以“-”号表示。
10.所得税:指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所得税”项目直接填列。
(三)企业自有营运资金来源指标
1.营动资金:是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净额。
2.企业自有营运资金来源:本项目用于反映企业自有营运资金的流入量及来源结构,从一定程度上了解企业的“造血”能力。该项目包括净利润、净利润调整项目及其他引起营运资金增加的项目。
(1)净利润调整项目:指已影响利润但不引起营运资金变动的费用和损失等。该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摊销,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递延税款等。
(2)其他引起营运资金增加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以流动资产形成收回的长期投资等。
3.净利润:指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净额。本项目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直接填列。
4.固定资产折旧:指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累计折旧”项目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分析填列。
5.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摊销:指报告期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减去其他负债转销)的价值。本项目按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对应项目填列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6.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本项目按以下两项合计数填列。
(1)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指报告期内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净损失。本项目按财务状况变动表对应科目直接填列或按企业“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固定资产盘亏”明细科目与“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固定资产盘盈”明细科目的差额分析填
列,盘盈大于盘亏的用“-”号表示。
(2)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减收益):指企业报告期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设立本栏目,是为了先将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失和净收益作为不减少营运资金的损失项目调增或调减净利润,再将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的实际营运资金的增减额作为自有
营运资金来源。填报时,本项目按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对应项目填列或按企业“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的差额计算填列,净收益大于净损失的用“-”号表示。
7.其他来源:本项目包括递延税款、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收回长期投资及资本净增加额,本项目按以下各项合计数填列。
(1)递延税款:本项目依据报告期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递延税款”项直接取数或按企业“递延税款”科目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的差额计算,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的用“-”号表示。
(2)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本项目按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对应项目或按企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的差额分析计算。
(3)收回长期投资:本项目只限以流动资产形式收回的长期投资,如收回长期债务本息,联营期满收回投资取得的流动资产等。本项目按企业“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
(4)资本净增加额:指报告期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的差额计算。
(四)企业其他指标
1.偿还长期贷款本息:指报告期内偿还长期贷款的本息和。
2.利息支出净额:指报告期内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的净支出。
3.工资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支付给在职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企业“应付工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4.职工人数:按报告期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填列。
5.离退休人数:按报告期末实际离退休职工人数填列。
6.土地估价入帐数:指清产核资中经批复增加土地和资本公积数。
三、季报指标关系
(一)2行=3+7+8+9+10-11+14行
(二)22行=17-18-19-20+21行
(三)25行=22+23+24行
(四)28行=25-26行
(五)33行=28+29+30+31+32行
四、其它说明
为便于应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检索和加工处理,并与国有资产年报有关数据相衔接,本表专门设计了报表封面,即“参加季报国有企业标识代码核对表”(见附件三)。报表封面仅在首次编制季度报表时由企业一次性填报。封面填写方法与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封面的方法完全一致。



附件三:

参加季报国有企业标识代码核对表
企业名称(章): 报送日期:199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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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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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直接主管单位代码 │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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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隶属关系 编码□□□□□□□□-□│
│ (行政区划) (部门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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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规模 1.特大型 3.中型 5.不划型 │
│ 2.大 型 4.小型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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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所属行业 编码□□□□ │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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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形式 01.国有独资企业 06.国有与集体企业合资 │
│ 02.国有独资公司 0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
│ 03.股份有限公司 08.与港澳台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
│ 04.有限责任公司 09.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
│ 05.国有与国有企业合资 10.国有参股企业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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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统计级次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 │
│1.第一级次 2.第二级次 3.第三级次 4.第四级次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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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预算形式 1.预算内 2.预算外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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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所在地区 │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 编码□□□□□□ │
│ (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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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成立年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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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加季报企业首期一次性填报



19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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