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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08:58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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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离休干部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老干部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的精神,房租提高后,离休干部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
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便于各单位做好补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离休干部工资收入基数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包括:
1.离休时的标准工资;
2.离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
3.各项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
4.书报费;
5.洗理费;
6.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按京国工改(1994)第10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其在职时其它收入部分”(其中书报费、洗理费与本条4、5款不重复计算且不包括用车定费包干费)的数额。
二、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不包括:护理费、护理补助费、用车定费包干费、冬季取暖费、夏季防暑降温费、按参加革命时期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困难补助费和老红军每月的100元生活补助费等。
三、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核定离休干部的房租补贴。
四、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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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铁道部


特急 发改价格[2006]5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
为缓解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偏低的矛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调整国家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44分钱,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8.61分钱提高到9.05分钱。其中,货物运营价格由平均每吨公里5.31分钱提高到5.75分钱,铁路建设基金每吨公里3.3分钱不变。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
二、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张贴运价调整公告,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要继续加强管理,控制运输成本费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



附: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 道 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办理类别 运价号 基价1 基价2
单位 标准 单位 标准
整车 1 元/吨 5.60 元/吨公里 0.0288
2 元/吨 6.30 元/吨公里 0.0329
3 元/吨 7.40 元/吨公里 0.0385
4 元/吨 9.30 元/吨公里 0.0434
5 元/吨 10.20 元/吨公里 0.0491
6 元/吨 14.60 元/吨公里 0.0704
7 元/轴公里 0.2165
加冰冷藏车 元/吨 9.20 元/吨公里 0.0506
机械冷藏车 元/吨 11.20 元/吨公里 0.0730
零担 21 元/10 千克 0.115 元/10 千克公里 0.0005
22 元/10 千克 0.165 元/10 千克公里 0.0007
集装箱 1吨箱 元/箱 10.00 元/箱公里 0.0336
10吨箱 元/箱 118.50 元/箱公里 0.4234
20英尺箱 元/箱 215.00 元/箱公里 0.9274
40英尺箱 元/箱 423.00 元/箱公里 1.4504
运费计算办法: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整车农用化肥基价1为4.20元/吨、基价2为0.0257元/吨。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百分之十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拖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 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附 则
12.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3.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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