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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37:00  浏览:9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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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试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试行规定
省政府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使市政工程设施更好地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涵、排水管道、河湖坑塘、路灯、堤坊、交通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公安、环保等单位,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并充分发挥区、街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建立专群结合的管理网,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

(二)道路管理
第四条 要保证道路完好、交通安全、路容整洁。
1、市内道路严禁铁轮车通行。全重二十吨以上的载货车和履带式车辆,需要通行或横过路面时,必须经市城建和公安部门批准。
2、严禁各种车辆装载物拖刮路面。非经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在路面上试刹车。禁止一切车辆在人行道 上和路肩上行驶和乱停乱放。
3、凡城市道路、人行道、城市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临街空地,不许占用和设置路障,不许进行任何作业,不许围墙搭盖和堆放物品。如十分必需,又是短时间占用,应向城建和公安部门办理批准占用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占用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者,按应交纳占用费加倍罚款。在占用?
间,由占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各种车辆因故障需卸下所载物品,可将物品暂置路侧无碍交通处,并限二十四小时内运走,过期由公安和城建部门按无主物资处理。
5、凡因地上、地下各种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人行道塌陷变形时,由设施所有单位立即修复。所有各种管道的检查井、阀门 井盖等均应与路面保持平整。各单位修筑专用道路需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应事先经城建局同意,并向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
第五条 市政建设工程要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各单位、厂矿、企业的电信、电缆等各种管道工程,应同城市道路工程结合进行,由市统一控制,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浪费。新建成的道路,二年内不得开挖,如需开挖,应经市建委批准,并由城建部
门加倍收取路面修复费。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挖掘路面、人行道,违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路面修复费加倍罚款。如确因工程必需,要事先报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向城建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交纳路面修复费,方能按照批准的工程位置和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防护和禁行标志。工程如
需延期,要提前办理延期手续。施工中若发现地下其它管线及文物古迹等,要加以保护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工程竣工后,在二日内将现场清理干净,否则按规定交纳占用费。

(三)桥涵管理
第七条 车辆过桥要慢行,严禁在桥上超车或无故停车、刹车。车辆全重超过桥头载重标志限制的和履带式车辆过桥,必须向公安和城建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许可后方准通过。
第八条 严禁在桥上堆放、凉晒物品和乱刻、乱划;桥下禁止停船或用篙刺伤桥桩和桥架。禁止在桥端摆摊设点进行买卖交易,以防影响人流和安全。
第九条 凡需横跨河渠、湖泊兴建桥涵,要先经城建部门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十条 桥梁上的各项构件,任何人不准挖孔、打眼、装管布线及随意移动。桥头引延或边禁止挖土。

(四)排水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工程,包括污、雨水管道,明、暗沟渠,泵站、闸门、检查井、进出水口等及其附属设施。统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并依靠区、街 道 群众严加保护,确保设施完好,沟渠畅通。
第十二条 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有腐蚀、剧毒和容易造成淤堵的有害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道或沟渠内。未经处理的有害污水,必须限期解决。否则,造成事故或损失,除由排放单位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外,还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加追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城市排水设施,不准任意堵塞,不准移动或损坏,不准向检查井、雨水井、明沟内倾倒粪便、垃圾、污水和其它杂物,不准在排水设施上搭盖和堆放任何物品,不准在明沟沿岸规定范围内取土和种植。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水,应修建沟管连通排入城市下水道,禁止当街排放。凡需接修下水管道时,必须事先向城建部门办理申请纳费手续,具备许可证后,按规定施工。

(五)河湖管理
第十五条 凡市区河湖、坑塘,各市城建部门应划定管理范围界限,统一管理。在沿岸规定范围内,不准乱挖、乱填、乱搭、乱盖;禁止倒垃圾、积肥,禁止砍伐树木、放牧牲畜、燃放野火和堆放物品及进行其它任何生产作业。
第十六条 严禁损坏、拆动河湖现有堤坝、护岸、涵洞、闸门、防水墙等河防设施和其它一切影响河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凡可工程需要,在管理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装管道时,必须事先报经城建部门批准,按要求施工,完工后立即修复完整。
第十八条 为确保河湖、坑塘不受污染,不准在河湖坑塘内倾倒污物浊水和冲洗一切脏物。对目前排入的污水和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城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排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按照:“三同时
”的规定安排好防治污染的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市区河湖坑塘内的水产作物(由集体管理的除外)是国家资产,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捕捞。
第二十条 内河船只如需临时在河滩上支搭窝铺、修理船只时,必须事先报城建部门批准,但不准损坏堤防、护岸,并在船只下水前,将窝铺拆净、滩地平垫整齐。

(六)路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路灯管理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经常维护城市照明及交通指挥设施完好。对于私接灯线、偷窃灯线、灯泡以及损坏灯具、交通标志、岗亭设备、信号器械、护栏等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依法惩处。 要教育儿童不准射打路灯灯?
荨⒌乒艿鹊凭吆徒煌ㄉ枋フ叱澜逃猓杉页じ涸鸺颖杜獬ァ? 对精神病患者,应严加照管,若私自外出,损坏上述设施者,由所在单位及家属负责赔偿。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公共设施。保护好市政设施,人人有责。对违反本规定者,人人有权制止和告发。对破坏市政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直至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惩处。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修复费、占用费及罚款,由公安和城建部门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向银行交纳。此项收入,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维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198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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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 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四条 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权属划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积分入户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市外干部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

  (五)未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市人才引进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条、十二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的有关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的申报人员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 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书面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经审核未批准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选择随其同时迁户;其配偶随迁入户按本市政策性随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积分入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3年,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办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积分入户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积分入户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积分入户手续,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本人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积分入户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引进另有规定的、本市其他政策对获得特殊奖项、表彰人员或随军家属、投资纳税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持有本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可视同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深府办〔2011〕59号)同时废止。

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3.博士研究生学历;

4.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5.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100分
1.学历为全日制的,另加10分。

2.属于夫妻分居的,另加30分。

3.执业资格指经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

4.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5.持有非我市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持有非我市颁发的高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6.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7.本项指标与投资纳税指标不叠加计分。

1.硕士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
90分

1.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

3.技师职业资格。
80分

1.高级职业资格。
70分

1.大专学历;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0分

1.中级职业资格;

2.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0分

1.高中(含中专)学历;

2.初级职业资格。
30分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4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30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5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20分;市级三等奖1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每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外观设计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表彰荣誉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30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纳税情况

(3个年度内累计)
个人所得税
12万元以上
100分
1.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且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2.该项与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指标不叠加计分。

3.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6万元以上
60分

3万元以上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150万元以上
100分

80万元以上
60分

40万元以上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30万元以上
100分

15万元以上
60分

8万元以上
30分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15万元以上
100分

8万元以上
60分

4万元以上
3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40分。

缴纳深圳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后得分。
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年龄情况
实际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35-40周岁
1分

40-48周岁
每增长1岁减5分。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

(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的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5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
10分
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6个月以上。

减分指标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本人须提供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48 号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8年7月21日十届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改革、创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惠民之州”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便民利民、强化监督”的原则,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职责,推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第三条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的工作职责:
(一)对各县、区和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订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制订村庄规划技术标准。
(四)负责审查、呈批各县城和中心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完成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建“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股”。 村镇规划管理股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区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制订本县、区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负责审查、呈批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
(四)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完成本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中心镇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分局”,其余乡镇(街道)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办公室”。行政上,“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为其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属工作机构;业务上,“规划建设分局”同时接受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办公室”接受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街道)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编)工作。
(二)根据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水利、交通、供电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本乡镇(街道)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的五年建设规划。
(四)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五)按照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要求,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查处。
(六)完成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同级编委和财政统筹解决。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报省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城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总体规划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城近期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近期建设规划在报批前,应先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 专项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市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县域专项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一)惠城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二)惠阳区:中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惠阳区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三)大亚湾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四)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县城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上述(一)至(四)款不适用于中心镇。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的制定。
(一)中心镇的村庄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规划报审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其余乡镇(街道)的村庄规划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修编),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批。规划报审前须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上层次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的调整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各层次城乡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编)。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审批。
市、县(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由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余工业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所有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环保等前置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村民住宅、镇村级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 惠城区范围内,除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他县、区范围内,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均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发各自审批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部门公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各层次规划和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所有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遵照统一规划的城市路网,不得占用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章 行政规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自住的住宅和村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收所有行政规费和地理信息图费、测量费。其它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其所属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有关的行政规费。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费的收取及管理使用,应接受本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章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上报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并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归集和存档。
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自行负责归集和存档。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归集和存档。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审批、调整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编)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超越职权、违反相关规划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审批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惠城区中心区:除横沥、芦洲、潼湖、沥林以外的惠城区行政区划范围。
惠阳区中心区:淡水、秋长、沙田和惠阳经济开发区。
镇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村镇的文教体卫设施、办公楼、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等
中心镇:包括省级中心镇和市级中心镇。省级中心镇有:新墟、吉隆、稔山、多祝、罗阳、石湾、杨村、平陵、永汉;市级中心镇有:园洲、龙溪、横沥(根据省规定,建制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不再作为省级中心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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