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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43:45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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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1980年9月3日,民政部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现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本条例第二条所说的“我国人民”,包括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所说的“人民解放军”,包括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所说的“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二、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说的“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
三、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受折磨致死”,包括因执行革命任务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而在敌人狱中病故的。
四、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说的“壮烈牺牲”,是指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勇于献身,给人民群众树立了堪为学习榜样的,都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五、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因战牺牲”,是指第三条(一)(二)(三)项,所说的“因公牺牲”,是指第三条(四)(五)项。
六、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适用于中央、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即上述单位人员牺牲后,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均应报请死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所说的“其他人员”,包括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
八、本条例第五条所说的“事迹特别突出”,是指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对需报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应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如认为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再转报民政部审批。
九、本条例第六条“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具体做法是:由批准机关填发《革命烈士通知书》,寄给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然后,由革命烈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代民政部颁发。
《革命烈士通知书》,分地方和部队两种,分别由民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民政部制定的适用于地方的通知书(式样附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翻印。总政治部制定的适用部队的通知书式样另发。
《革命烈士证明书》,民政部正在印制中,现已批准的革命烈士,待证明书印妥后补发。
十、本条例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具体做法是:凡本条例公布后牺牲的人员,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都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作战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即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发给他们家属一次抚恤金。
对革命烈士家属生活困难的补助和优待,也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作战牺牲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有关规定办理;革命烈士生前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如果他们的家属愿意由原单位按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也应予以同意。
十一、《革命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抚恤金,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做法是:
(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发给:(1)《革命烈士证明书》,发给父母。(2)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 不发。
十二、本条例公布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因对敌作战或对敌斗争牺牲的人员,如果符合本条例第三条(一)至(四)项条件,因故未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可由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追认革命烈士手续。
对上述人员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对他们家属的一次抚恤金,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一)烈士生前是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仍按财政部、民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执行,即: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以前,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公布以后牺牲的,按一九五五年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发;在一九五○年上述三个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抚恤金,其家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二)烈士生前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对他们家属的抚恤,仍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没有追认为革命烈士的,经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他们家属没有领过一次抚恤金的,按照本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十四、对抗日战争中阵亡的国民党官兵,自《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为他们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过去已经办理的,不再变动。(注)
以上解释,望按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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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7月7日

中组发〔2005〕5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充分认识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认真贯彻好《意见》精神,对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引导高校毕业生健康成长,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确方向,整体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项工作意义重大,既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开展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高校毕业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了解基层,充分认识到基层是青年人才健康成长、锻炼成才的重要途径,增强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主动性,踊跃到基层建功立业。

  要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宣传《意见》精神,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动员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以改革的精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意见》对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调整公务员考录办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重大政策。认真实施这些政策,对于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消除障碍、形成导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组织、人事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逐项加以落实。

  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各个专项计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这些专项计划的实施,并研究制定配套的政策办法,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

  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培养出更多的适应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要研究制定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的具体办法。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改革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提倡各地各部门按《意见》要求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研究提出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努力探索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新路子。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心协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重要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各省(区、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提出的16条措施逐项进行研究,尽快提出按系统、按行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明确任务分工。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并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农业、科技、编制、公安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把《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了解《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映、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今年年底前要将《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央组织部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将定期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6] 52 号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依据,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切实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城乡各项用地。


积极开展农村用地规划工作。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先期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工作,争取主动,加强协调,确保村庄和集镇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在进一步摸清农村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对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地要优先安排、保持同步。已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要完善规划内容,抓好总结推广。要依据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整理等专项规划。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安排的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保障,进一步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大,节约集约用地大有潜力。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促进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经部批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完善。坚持建新拆旧,积极推进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村庄复垦整理节省出来的土地,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建则建,优先用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大的支持。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全面加强农村生产力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按照《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制。


坚决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盲目圈占、违法批占土地特别是农用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必须依法报批,必须搞好补偿安置工作。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性质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进行充分论证,在预审时应说明不能避让的理由;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应提交补划到位质量数量的有关情况。


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巡查。坚决查处违反规划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制止用“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面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所需费用可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十一五”期间,在各省(区、市)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以县(市、区)为单位,部将重点抓好一百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以示范区建设带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加强。


三、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


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证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对各类土地收益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倾斜,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对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地区给予重点安排。


部将在系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依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部署土地整理工作,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


四、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的关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要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不得报批用地。


各省(区、市)年内要抓紧制定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实现同地同价。要注意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开展的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等有效办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等,要向村民公开。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应当充分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农民土地产权。进一步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实现方式。


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深化试点内容,探索完善征地制度。


五、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的预防,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地质服务和安全的地质条件。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山区、丘陵区县(市)的地质灾害普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农村,在科学调查、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地质灾害防灾避让的意见和建议。为村镇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服务。


尽快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入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依法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强农村地区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快农村小矿的整顿和整合,引导依法办矿、科学采矿、保护环境、文明生产。


继续加强西部缺水地区供水水文地质勘查。大力开展岩溶石山地区、红层地区等地下水勘查,加大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评价和污染情况调查监测力度,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优质高效农业和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提供科技服务。


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提高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上重要日程。既要立足本职,积极主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要在支持过程中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善于总结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是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工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要重点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按照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规定,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减轻乡(镇)的负担。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和服务,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中,都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不断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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