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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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春运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我部关于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节前春运工作的有序进行。但值得注意的是,春节过后,民工流动出现了外出时间提前、流动规模增大、盲目外出找工作
的新民工增多的趋势,一些地区非法中介活动也有所抬头。对此,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1号)和我部有关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措施,控制民工盲目
外流。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做好劝阻劝返工作。各地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有关政策要求宣传到乡镇、村户和企业。劳动力输出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就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并派专人深入农村和车站、码头,认真做好盲目外出
民工的劝阻工作。输入地也要组织人力,做好盲目流入人员的劝返工作。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劳动力输入地要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春节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不招新民工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招用民工较多的企业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清理整顿,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私招乱雇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三、加强工作配合,及时疏导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经贸、铁路、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民工流动信息,协助做好民工的疏导分流工作,避免出现民工大量滞留问题。输出地和输入地要顾全大局,加强协作,沟通信息,调控民工流动数量和规模,开展有组
织的劳务输出输入活动。
四、加强重点监控工作。重点监控地区要按照我部要求,认真搞好信息收集、预测和通报,并采取切实措施,控制本地民工盲目流出,疏导流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要请当地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000年2月13日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国家计委 建设部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建设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指出:“全国城镇增加图书发行网点和仓库的问题,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由各地计划、城建部门和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共同研究落实”。按照这一决定,近几年各地新闻出版、计划、城建部门共同协商,尤
其是在计划、城建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扩大图书发行、繁荣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对图书发行网点建设重视不够,在建设规划中未作统筹安排,建设计划又不落实。严重影响了这些地区图书
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农村供销社售书点因无利可图也在逐年减少,广大农民买书难的问题十分严重。为此,特对书店图书发行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图书发行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民族文化、发展科学和教育、支持科技兴农等方面,书店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对科学文化的重视、“星火计划”的实施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广大群众对科学、技术、文化的要求越来越迫
切。因此,搞好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大力加强图书发行,应该成为各级新闻出版、计划、城建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该认识到:图书发行是党的重要宣传阵地。这项工作做的好坏,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得到正确的贯彻,直接影响着“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应对书店发行网点的建设加强领导。要根据本省(区、市)的经济、地理、科技、文化等具体情况,商计划、城建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规划,并常抓不懈,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图书发行网点严重不适应两个
文明建设的状况有所改变。
在制订图书发行网点规划中,要特别注意农村供销社售书点的恢复。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设立农村供销社售书点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各级城建部门要将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应同城市、工矿区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改造城镇繁华地区或街道以及新建居民住宅区设立商业网点时,必须同时考虑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有的图书发行网点确因统一规划需要拆除改建的,原则上应当先建后拆或在适当的地段安排不小于原来面积的新图书发行网点。
四、各级计划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给予关心和支持,将图书发行网点的改建或新建列入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在资金和建筑材料安排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应集中适当的资金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各级书店的生产发展基金,除合理补充流动资金外,应主要用于经营场所的扩建、改建和新建。
1991年1月8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重新修订的《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考核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双重下达、双重考核。
由市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级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市级部门负责本行业(含所管理的二级局)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驻内的中、省属企事业单位由市安监局负责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考核;县级部门负责本行业(含二级局)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考核。
市、县对公安消防、交警、安监、海事、运政等五个安全生产专项执法部门实行“单列考核,归口部门协助考核”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本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本行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和安全事故发 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和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落实安全机构、人员和职责,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对象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和重要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按安全生产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将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象分为两类(详见附表)。
一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分解有1人以上(含1人,下同)安全死亡控制指标的市级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和市级5个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单位:市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支队、市地方海事局、市运管处。
二类单位: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安全死亡控制指标为零的市政府其它部门(不含二级局)。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一类单位按控制指标和工作要求两部分进行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控制指标50分,工作要求50分,基本分减去扣分再加上奖分即为实际得分,具体评分办法按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考核)评分表(附件一)执行。
第九条 二类单位按控制指标和工作要求两部分进行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控制指标20分,工作要求80分,基本分减去扣分再加上奖分即为实际得分,具体评分办法按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考核)评分表(附件二)执行。
第十条 奖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单位申报,经市安监局核准后可奖励加分。
(一)受省级以上政府(含省政府及省安委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奖励表彰的加5分。
(二)分解有1人以上安全死亡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连续三年未突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加3分。
(三)分解有1人以上安全死亡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加3分。
(四)实际死亡人数与死亡控制指标相比,死亡控制指标10人以下的每减少1人加0.5分;死亡控制指标10人以上的,每减少5人加2分。
(五)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分。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达标分均为90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考核内容于次年度1月8日前逐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总结、自查表及资料书面报送市安监局。
第十三条 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由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市安监局要对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汇总情况(含考核报告和汇总表)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奖惩。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与奖惩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并纳入考核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获得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先进单位,每个职工可按1个月的人均工资计奖;由市安委会表彰的,可按2/3月的人均工资计奖。安全生产第一、二责任人,可提高30%计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提高20%计奖。奖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建立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奖励制度。
全市当年杜绝了重特大事故,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行业部门 实行重奖,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七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取消达标资格和在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的安全生产专项分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被“一票否决”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单位。
(三)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死亡控制指标为零的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其以上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事故的。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或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指标的单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评选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先进资格,单位第一、二责任人和主办科室负责人当年不得评选为优秀公务员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考核办法自2003年元月1日起施行,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补充通知》(内府发[1993]168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02]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级有关行业及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也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附件一: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自查(考核)评分表(一类部门);
附件二: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自查(考核)评分表(二类部门);
附件三:内江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单位分类表
附件四:内江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
附件四
内江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报告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第一责任人
(签章) 年 月 日第二责任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分解签约情况:
①与部门签约数 ,签约率 %;
②与街道(乡镇)签约数 ,签约率 %;
③与所属单位签约数 ,签约率 %。
2、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情况:
①主要负责人亲自召开会议 次,委托召开 次;
②分管负责人召开会议 次。
3、安全事故情况:
①死亡事故 起,死亡人数 人,与上年同期比较 %;
②重伤事故 起,重伤人数 人,与上年同期比较 %;
③非伤亡事故 起,经济损失 元,与上年同期比较 %。
4、安全检查情况:
①检查次数 次,参加人数 人, 人次;
②发现隐患 条,整改 条,整改率 %。
5、安全培训情况:
①厂长、经理 人,何时何地培训;
②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人,何时何地培训;
③特种作业人员 人,何时何地培训;
④外来务工人员 人,何时何地培训。
6、安全报表报送情况:
应报次数 次,按时报送 次;未报 次,迟报 次,漏报 次。
7、“三同时”审查情况:
“三同时”审查项目 个,“三同时”审查率 %。
二、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另附页)
说明:本报告书于当年年中和年底随自查总结一并报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