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04:42  浏览:9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监会

证监公司字[2000]2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公司配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司1997和199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按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计算。
二、公司199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按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计算,但公司应提供有关备考财务资料,详细说明如果公司1999年度不执行财会字〔1999〕35号文件,公司1999年末总资产、净资产以及1999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备考财务资料需经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司应在配股申报材料附件中上报1999年度报告摘要。
四、公司应在《配股说明书》中增加第五部分详细说明公司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的情况,原第五及其后面部分顺序后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申请配股的其它要求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请各派出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拟在年内申请配股的公司,并在配股初审中认真执行。



2000年3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4月1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研)发〔1985〕2号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的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其父母没有赔偿的义务。犯罪分子的父母自愿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应当允许;对犯罪前将超出生活费部分的经济收入交父母用于共同生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处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并通知其父母执行。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问题的请示 辽法(研)发〔1985〕2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杀人、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一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有些被告人虽已成年(年满18岁),但本人无赔偿能力,其父母是否有赔偿义务?在认识和执行上不够一致。经我们研究认为:被告人由于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如被告人系成年人,赔偿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人自己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经济赔偿的来源,应该是属于被告人的所有财产,其父母没有承担赔偿的义务。被告人无经济收入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无经济赔偿能力
,不能判令其父母赔偿。当然有的案件在调解处理过程中,其父母自愿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也是可以的。如被告人有经济收入,并将其超出生活费部分已交其父母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视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人赔偿,通知其父母执行。
以上请示当否,请予批复。
1985年1月29日


共青团十届一中全会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的决定

共青团


共青团十届一中全会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的决定
(1978年10月27日通过)

 

  共青团十届一中全会决定《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一歌作为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