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58:34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上海市宝山县和吴淞区,设立宝山区,以原宝山县和吴淞区的行政区域为宝山区的行政区域。为稳妥地做好建立宝山区的工作,保证宝山区各项事业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定的原则和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宝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吴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宝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吴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宝山县和吴淞区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改为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
二、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宝山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任命或任命。

三、宝山县、吴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宝山县、吴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集,主持预备会议。
四、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1990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1988年6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抚政发〔1988〕13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

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

工程造价,发挥投资效果,推动建筑业的改革,根据《辽宁

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

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

米以上的工程,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法人

之间的经济活动。凡持有营业执照,领取企业资格证书,具

有投标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分国营和集体,符合投标条

件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抚顺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会

同市计委、市建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审计局,组成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实施领导。领导小组下设抚顺市招

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招标办归口市建委领

导。招标办为管理日常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

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本

地区的招标投标具体规定;

2、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审

查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审批招标申请,审查投标单位的资

格和条件;

3、审批招标工程标底、评标结果,负责竣工工程项目

评价工作;

4、参加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

的问题,检查招标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5、总结、交流经验,改进、完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一般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

组织进行,招标办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及

市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协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组织进行。

第六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招标条件,填报招标条件审批

表,经市招标办审批后组织招标。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

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

管理人员;

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

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和具

备招标条件的单位代为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

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

式发布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向有承担

能力、信得过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被邀请的投标单位

不得少于三个;

3、议标。少数保密、结构特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

强或建设地址偏僻的工程项目,经市招标办审核批准可实行

议标,议标要坚持择优选用施工单位的原则,参加议标的投

标单位不得少于两个。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业经计划或主管部门批准,已列入当年基

建计划、城建计划、更新改造计划或其他专项计划;

2、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

能够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3、具有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施工概(预)

算;

4、建设场地达到“三通一平”;

5、领取了由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

6、工程项目所必须的外部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已经

落实;

7、招标资格和申请已被批准;

8、招标交底文件编审完毕。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填报招标申请书;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书,发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3、审查投标单位资格、能力、信誉等情况,并报市招

标办审批;

4、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进行招标文件交底,提

供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并介绍工程概况及要求,勘察

现场,解答疑难问题;

5、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并按规定报送审批;

6、招标单位指定专人收受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密封标书,按截止时间将密封投标书送市招标办检查加封;

7、组织召开招标会议,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定标,择

优选定中标单位;

8、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

包合同;

9、市招标办签发“开工通知单”;

10、办理工程合同的鉴证或公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

称、计划批准文号、建设场地、工程内容、结构类型和层

次、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情况及对投标单位的

资格要求);

2、建设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实物工程量清单;

4、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浮动处理办

法;

5、工程结算方式;

6、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要求;

7、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标书的编制和投送标书的要

求、投标开标日期、时间及地点的安排等);

8、提出承包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对投标单位审查内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的营业手册、企业等级证书;

3、企业业绩和施工经历;

4、承担工程的技术力量和施工装备情况;

5、已承担的施工任务是否超过核定的施工产值或工程

项目;

6、资金能力和开户银行出具的保证金证书;

7、社会信誉和经营作风。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招标文件经市招标办审查正式发出后,不得随意更

改或增加附加条件;

2、对投标单位提出的确须变更的问题,招标单位要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3、不得私自拆看投标单位的标函,不得弄虚作假、明

招暗定、营私舞弊、接受贿赂或索取回扣,必须遵守抚顺市

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期,一般工程不得少于

十天,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各有关部门依照

市招标办签发的“开工通知单”审批工程合同,办理开工报

告、合同鉴证或公证和拨款手续。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须持营业执照、企业

资格等级证书参加投标。本市一、二级施工企业所属工区

(队)受法人委托亦可参加投标。跨省、市参加投标的施工

企业,必须到市建委建筑企业管理处办理进市手续,到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登记后,方可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程序

1、根据招标广告或招标单位的邀请,向招标单位报名

参加投标;

2、向招标单位介绍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出具代表

企业参加投标的代表资格证明(非本企业在编人员不能代

表);

3、根据招标单位的通知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资

料;

4、参加招标会议,了解招标内容及范围,对招标书不

明确的问题应询问清楚;

5、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投标预算,确定标价和

研究落实承包方案;

6、按要求填写标书,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按规定

时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

7、按时参加招标单位召开的揭标会议;

8、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内容:

1、综合说明(包括承担的工程名称、范围、报价总金

额、工程质量标准和开竣工时间);

2、建设工程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报价分析表;

3、单位工程报价表;

4、主要工程材料及甲乙双方需要找材料价差数量、价

格表;

5、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

6、施工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配备;

7、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确认;

8、投标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接受招标文件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

件;

2、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应及时向招标

单位询问;

3、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接受招标单位和市招标

办对其资格条件审查;

4、投标标函必须按投标截止日期报送到招标单位,投

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不允许再行修改标函内容;

5、各投标单位不许通同作弊、哄抬标价,违者取消投

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九条 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

清;

4、送达逾期;

5、投标单位未参加揭标会议。

第四章 标底的编制与审定

第二十条 标底编制和审定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招

标工程的标底(标价)由招标单位自选编制,也可以委托具

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代编。标底由建设银行负责审核,市招标

办审批。负责审核和审批标底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参与编制

标底工作。未经审批标底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的原则

1、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2、标底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定

额和有关取费标准编制;

3、标底如高于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或投资包干限额,应

事先报请原批准机关重新核准;

4、国家、地方制定的定额工期是施工工期编制依据;

如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幅度较大,应增加工期措施费用,

按每缩短一天增加总标价的万分之二计算。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造价应一次确定,一次包死。属

于政策调整,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编制和原审定的标底,在未正式公布前,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密,不许泄露。各投标单位密封

的标书须经市招标办检查加封后,才能进行审批标底。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在市招标办监督下,由

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市建行等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1、评标定标要坚持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2、对投标单位工程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

案、社会信誉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计算,择优录

用,在同等条件下不得舍近求远;

投标单位上年承建的工程,工程优质、工期提前、重合

同、守信用的,在评标时给予加分;由于施工企业的原因造

成拖延工期,严重违约违章以及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损失

在一千元以上),在评标时给予扣分;

3、评标、定标期限。一般工程项目当天定标,较大工

程项目不超过五天定标,大型项目不得超过二十天定标。

第二十六条 在鼓励竞争、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工期允

许以国家工期定额为依据,在合理范围内浮动;标价允许以

审批的标价为依据,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1、一般民用工程项目在上浮百分之五与下浮百分之五

以内;

2、十一层以上的民用工程项目及公用工程项目在上浮

百分之六与下浮百分之六以内;

3、工业、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在上浮百分之七与下浮

百分之七以内;

4、特殊性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标价超过上、下规定浮动控制幅度时,首先复核标

底,标底有误则调整标底;标底合理无误,应重新招标或按

接近标底报价的顺序审查投标单位标价,择优评选投标单

位。

第二十七条 选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

书,报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及经办银行备案。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十天内,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及中标条件,同招

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合同应使用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主要条款、承包范围、造价、工

期、质量要求、三材用量、材料供应方式等,必须和中标内

容相符。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要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

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保证金数额按市有关规定确定。合

同签订后,经市指标办审核盖章,送有关部门审批和办理有

关手续。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双

方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发生纠

纷和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由市招标办分别做如下

处理:

1、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实行招标而

未招标的,不准开工;对擅自开工的勒令停工,承包合同无

效,工程所在银行不予拨款,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处以

承包造价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取消施工企业三至六

个月的投标资格;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附件三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补充以下内容:
一、基金中报、年报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二、基金中报、年报中需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