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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49:22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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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1999]24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皖政办〔1998〕33号)、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 《批转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未经批准不得缓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按《蚌埠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蚌政〔1998 〕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全额征缴。劳动、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五条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上述登记手续办结15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第六条 缴费单位于每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月缴费金额。缴费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不按规定申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金额的110%确定应缴金额; 无上月缴费记录的,暂按其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地税部门向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开具扣缴通知书,从其帐户中直接划转。
第八条 地税部门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检、谎报和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由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并向社会公布。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第十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或申报应缴费金额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不设帐册,致使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据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外,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地税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在申办营业执照和接受工商年检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查验缴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件是否齐全,缴费是否足额。凡证件不全或者缴费不足的,要求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通知劳动或者地税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凡缴费单位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购买小汽车等控购商品;法人代表和其他领导成员不得出国,不得兑现承包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兑现效益收入;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有关部门应严格对照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的缴费单位缴费情况,审核、办理上述事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部门会同地税部门制定清欠计划,限期清缴完毕。
第十五条 对原应该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补缴以前年度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市辖各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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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各国家大学科技园试点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加速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
  科技部、教育部将根据这一试行办法,于明年一季度首先对15个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对其中进展较好的正式授予国家大学科技园称号。请各试点单位抓紧准备《评估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一式十份,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大学科技园持续发展,做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指以研究型大学或大学群为依托,把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它应成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第三条 科技部、教育部负责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归口管理,并成立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考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并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组织申报和日常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评估与授牌程序





  第五条 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的大学科技园,可以申报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六条 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应认真填写《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后,在每年2月份共同行文将《申请报告》一式十份报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原则上可申报一个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 (详见附件二)对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进一步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并报科技部、教育部共同批准后,对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授予“国家大学科技园”标牌,并列入国家相应计划予以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标牌由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申请评估的单位经国家评估未予批准的,原则上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二月将上年度科技园建设进展报告和统计报表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抄报全国大学科技园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评估意见,经指导委员会审定,科技部、教育部对成绩优秀的大学科技园子以表彰;对发展不良、管理不善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取消其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封面样式)



             ×××国家大学科技园

  所在地: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
               (编制大纲)



  一、在建大学科技园基本概况(地点、孵化场地、商业计划、市场策划、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风险投融资能力。已进驻有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财税、法律等服务、具有一定商誉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情况)


  二、大学科技园依托的大学或大学群体的科技实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产业发展情况)


  三、依托大学领导对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重视程度(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激励高校科技人员与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切实措施、效果)


  四、地方政府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发展提供的环境条件(用地、基建、通讯等基础设施及金融、财税等配套优惠政策、管理指导作用)


  五、在建大学科技园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和运行机制)


  六、大学科技园业务方向和发展规划


  七、国际合作及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情况


  八、在建大学科技园绩效(在孵企业和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机构、企业性质、年技工贸总收入、利税、就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附件二: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




  一、依托大学条件和政策措施
  1.学校资源对科技园开放度
  2.对师生兼职创业的激励政策措施
  3.科研开发基地、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
  4.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及专利数量
  5.科技产业规模及收益
  6.其他


  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措施
  1.组织领导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2.对科技园的财税扶持政策
  3,用地、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支持情况
  4.资金投入情况
  5.其他


  三、科技园规划和建设
  1.发展规划的科学合理性
  2.园区建筑面积
  3.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4.信息、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程度
  5.其他


  四、科技园创业环境
  1.现有孵化场地面积
  2.风险投融资能力
  3.工程类研究开发机构数
  4.商务、市场、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能力
  5.其他


  五、科技园发展绩效
  1.在孵科技企业数
  2.孵化育成企业数
  3.园内企业技工贸总收入
  4.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专利数
  5.科技园自身收益
  6.其他
  指标编制的原则说明:1.体现导向性。引导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的辐射基地。2.突出重点,指标少而精。3.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4.动静结合。既评价发展现状,也评价建设和发展速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指标,以适应国家大学科技园不同发展阶段的目标要求。5.体现分类指导。用统一指标评价,根据需要分类公布评价结果。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韶府令第98号)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12]5号)已经2012年7月1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彼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项目储备管理水平、为招商引资提供指引,集中力量促进重大项目落地,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依照建设程序拟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库是对拟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项目信息系统。
第三条 项目入库范围:
(一)农业包括现代农业、现代林业、农林产品加工、大中型水利、防洪、除涝设施及河流治理、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改造和防灾减灾体系等项目;
(二)交通能源包括国家、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铁路、公路、机场、航道码头、管道运输、能源、油气管网等项目;
(三)城市建设包括新城建设、三旧改造、市政道路、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四)工业包括有色金属、钢铁、玩具、制药、烟草、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建材、化工等项目;
(五)服务业包括旅游、公共服务、创意产业、现代物流、商务、科技、金融、总部经济等项目;
(六)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包括重点水源地保护、景观林带建设、石漠化治理、废弃物综合处置、小城镇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态修复、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等项目;
(七)社会事业建设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数字影院、体育场馆、文化展览中心、市民活动中心、福利设施等项目;
(八)信息化建设包括数字电视、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的规模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社会信息化等项目。
第四条 市级项目为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县(市、区)属项目为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各地、各部门中心工作及需向国家、省申请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需2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入库项目可提前两年,并有明确的项目业主或负责单位。
第六条 申请入库项目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一)入库书面申请;
(二)《项目库申报书》;
(三)项目包装、策划的说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入库:
(一)争取中央、省资金和贷款贴息的项目;
(二)招商引资项目;
(三)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四)各县(市、区)、项目业主或负责单位出资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主要职责部门。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对外发布项目信息;
(二)指导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三)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上申报并督促实施。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本县(市、区)、园区内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县(市、区)、园区内入库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落实和适当的属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入库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项目入库的基本程序:项目申请、项目审核、项目反馈、项目发布、项目协调。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的策划。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投资概算,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及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参照市里安排相应的前期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按照“谁储备、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依照财政部1998年颁布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由各县(市、区)或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对已争取到中央、省资金的入库项目,按已拨付到位资金的3%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或企业承担,统一纳入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报批、管理、审计和监督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存量不少于100个,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更新,并评选优秀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入库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一级、二级响应机制。对急需国家、省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的项目列入市一级项目库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其他项目列为二级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入库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公益性、商业性和争取资金类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入库项目的确定。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入库项目按照投资强度大、效益好、见效快,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进行评估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入库项目的咨询、策划和包装需由中介机构代理的,统一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进行招投标确定,中介代理费用按招投标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基础资料、入库、项目进展、出库等信息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入库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已入库的重大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第二十五条 县级项目库、市有关部门项目库建设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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