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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06:25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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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144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
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厦
门市中心支行:
为了适应当前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要求,给各商业银行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受理市场,按照既有利于银行卡联网联合的顺利开展,又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现就银行卡业务结算手续费的收取和跨行交易分配比例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ATM跨行取款交易
(一)ATM跨行取款手续费采用固定代理行收益方式。对于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办理的取款交易,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应按每笔4元的标准向代理行缴纳代理费。
(二)对于通过交换中心完成的ATM跨行取款交易,交换中心按每笔交易不超过0.7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收取网络服务费。不论该交易经过几个交换中心,均只收取一次网络服务费。
(三)考虑到目前有相当部分的借记卡用于发放工资,为进一步推进银行卡跨行使用,同时考虑各家商业银行的服务成本,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跨行取款是否收费,由各商业银行总行自主确定,但无论同城或异地,每笔取款的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元。
二、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收取和分配
(一)商户结算手续费设定统一的最低费率。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的商户结算手续费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的商户结算手续费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二)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比例的方式。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发卡行收益比例为交易金额的16‰;其他行业发卡行的收益比例为交易金额的8‰。
(三)对于通过交换中心完成的跨行POS交易,交换中心按照固定比例向收单行收取网络服务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网络服务费比例为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为交易金额的1‰,不论经过几个交换中心,均只收取一次网络服务费。
(四)对于采用直联方式实现业务联合且由交换中心承担POS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商户,其结算手续费中扣除发卡行收益后节余部分的分配,由所在交换中心与入网银行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银发〔2000〕7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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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单位在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时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一、关于推迟推行时间问题
  根据工作安排,适当推迟“新版软件”的推行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通知附件1。
  二、关于核发《完税证明》依据问题
  修订《通知》有关核发《完税证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三、关于培训问题
  (一)各单位应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前自行安排车辆购置税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业务培训;二是税收计会统业务制度培训;三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涉及车辆购置税计会统业务操作培训。
  (二)各单位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期间,只开展“新版软件”业务操作培训。培训师资由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担任。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做好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准备
  各单位信息中心到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新版软件”推行方案(包括:车辆购置税涉及机关情况统计表、系统接口参数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代码、车辆购置税应用环境检查表、系统权限分配表、车辆购置税实施目标),严格按照《通知》和《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见附件3)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在推行“新版软件”前,根据现行税务总局税务机构代码编码原则,编制本单位车购税部门的机关代码并在“新版软件”中进行设定。
  (三)各单位需要提前了解“新版软件”内容的,可登陆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130.9.1.248)下载“新版软件”。
  (四)各单位应做好“新版软件”推行前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税款入库方式的改变,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避免由于新旧系统更换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推行时间表安排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行时间。
  (六)各单位应做好新旧系统转换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考虑新旧系统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旧系统已办理尚未完成的业务,而“新版软件”上线后无法继续处理的问题,应选择适当方法予以解决。
  (七)各单位在实际运行“新版软件”时,如果发生掉线、数据丢失等系统不稳定情况,应及时拨打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进行技术咨询。
  (八)各单位在“新版软件”推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九)本次软件的推行采用分批次进行,税务总局将按照软件推行时间表指派软件开发商的技术人员到各地,完成软件的安装、操作培训,协助完成软件的初始化等,解答各地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指派专人与开发商技术人员做好衔接。
  (十)“新版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接口较多。税务总局已分别在19、09号补丁中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升级,请各地做好这两个软件的衔接。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3.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批次
单位名称
实施时间
税务机关硬件、软件环境及各种代码准备就绪时间
系统调试
数据迁移
正式运行时间
备注

1
大连、山西、江西、云南
07.2.1-07.2.12
07.1.25
2.1-2.9
2.10-2.11
2.12
系统调试具体安排:

第1天:检查运行环境准备情况;

第2—4天:系统初始化,包括:安装车购税系统,各种基础代码导入,将税务机关技术人员设置的套打格式导入;

第5-6天:系统联调,包括:测试系统和CTAIS接口联调。



数据迁移具体安排:

数据迁移, 生产机布置:人员设置、权限分配、票证入出库,套打格式导入。

(如果在工作日数据迁移,各征收机关要停办业务,各大厅可在窗口进行实际操作练习。)





2
宁夏、湖南、辽宁、广西
07.3.1-07.3.9
07.2.15
3.1-3.6
3.7-3.8
3.9

3
吉林、青海、甘肃、海南
07.3.10-07.3.19
07.3.1
3.11-3.16
3.17-3.18
3.19

4
内蒙古、重庆、黑龙江、浙江
07.3.20-07.3.27
07.3.10
3.20-3.24
3.25-3.26
3.27

5
宁波、新疆、青岛、福建
07.3.28-07.4.5
07.3.20
3.28-4.2
4.3-4.4
4.5

6
广东、山东、河南、北京、厦门
07.4.6-07.4.16
07.3.25
4.6-4.13
4.14-4.15
4.16

7
四川、江苏、深圳、上海、西藏
07.4.17-07.4.30
07.4.5
4.18-4.27
4.28-4.29
4.30



附件2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实施要求,安徽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实施地区的相关人员进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应用操作方面的培训。
为保证参训人员能够更好的掌握《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和操作,具体的培训课程安排如下:

时间安排
培训内容
备注

第一天上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介绍及权限、系统管理、票证管理操作


第一天下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征收业务、异动业务操作


第二天上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车价信息管理、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操作及其他操作


第二天下午
参训人员模拟环境练习及现场指导




以上培训课程可以根据实际培训环境和时间进行调整,但应保证参训人员有半天的模拟环境练习时间。

附件3

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项目
工作节点
实施单位
工作内容
基点
1
2
3
4
5
6
7
8
9
10

环境准备和确认
准备各级网络环境
税务机关
检查各节点间及各单位局域网的网络联通情况,是否联接正常、网速是否符合要求。

 
 
 
 
 
 
 
 
 
 

准备数据库服务器
税务机关
检查硬件是否符合总局的要求

 
 
 
 
 
 
 
 
 
 

准备应用服务器
税务机关
检查硬件是否符合总局的要求

 
 
 
 
 
 
 
 
 
 

准备数据迁移PC机
税务机关
PC机要求采用高性能cpu,内存在1G以上,2台

 
 
 
 
 
 
 
 
 
 

检查客户端打印机
税务机关
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票据打印机,是否修改过硬件设置

 
 
 
 
 
 
 
 
 
 

报表格式设定
税务机关
使用套打格式设计软件为本单位需要套打的表格定义单元位置

 
 
 
 
 
 
 
 
 
 

确定车购税征收机构代码
税务机关
确定车购税征收机构代码归属

 
 
 
 
 
 
 
 
 
 

基础代码提供
税务机关
提供银行种类代码、银行代码、国库代码。

 
 
 
 
 
 
 
 
 
 

准备存储设备
税务机关
磁盘阵列安装,交换机上架,Firmware升级,交换机Zoning配置,EMC软件安装(PP,SE),主机识别Lun,提交配置文档

 
 
 
 
 
 
 
 
 
 

准备操作系统
税务机关
逻辑卷的划分,主机LPAR的划分与调整,HA软件安装/配置,将所需接管的软件加到HA软件中,并激活。

 
 
 
 
 
 
 
 
 
 

准备数据库系统
税务机关
环境准备和确认,Oracle数据库安装、按要求创建表空间、调试、技术交流。

 
 
 
 
 
 
 
 
 
 

准备WEBLOGIC应用系统
税务机关
在实施系统安装前,BEA实施人员详细检查并确认操作系统版本、操作系统的系统补丁、JDK的版本、对于需要创建集群的应用确定UDP在子网内运行正常以及需要修改的操作系统核心参数。 按照车购税软件的安装需求安装WebLogic系统根据应用系统的要求创建并配置WebLogic域、集群等。

 
 
 
 
 
 
 
 
 
 

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到可以和车购税连接的版本
税务机关
使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2.0版本的地区,需要提供连接服务器的IP地址和端口、用户名和密码以及EJB的Jndi。

 
 
 
 
 
 
 
 
 
 

提供机构体系及数据量
税务机关
列出本单位下属的各地级市及区县名单

 
 
 
 
 
 
 
 
 
 

培训环境准备
税务机关
人员培训的通知、时间安排,练习机器的准备

 
 
 
 
 
 
 
 
 
 

各系统检查
皖通科技
分别派技术人员在总局通过广域网检查,和在实施单位现场与IBM/ORACLE/BEA等厂商验收接受系统环境。
 

 
 
 
 
 
 
 
 
 

应用系统安装
初始化数据库
皖通科技
 
 
 


 
 
 
 
 
 
 

数据库技术支持
ORACLE
系统保障随时解决安装中的疑难问题
 
 


 
 
 
 
 
 
 

部署应用软件
皖通科技
配置应用参数
 
 
 

 
 
 
 
 
 
 

WEBLOGIC技术支持
BEA
系统保障随时解决安装中的疑难问题
 
 
 

 
 
 
 
 
 
 

代码整理及导入
皖通科技
提供银行种类代码、银行代码、国库代码。
 
 


 
 
 
 
 
 
 

与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联接设置
皖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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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严防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厦门、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2004年1月27日,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认我国广西隆安县丁当镇一个体养鸭场发生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另据1月26日报告,湖北武穴市一养鸡专业户和湖南武冈市一养鸭户发生禽流感疑似病例,进一步的诊断工作正在进行中。当地政府已依照《动物防疫法》采取了封锁疫区、扑杀、强制免疫等扑灭措施。目前疫情已得到控制,尚未发现人员感染。为切实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禽鸟屠宰加工及禽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禽流感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入加工、销售环节。在疫情解除之前,农业部门划定的疫区范围之内的有关加工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有关产品就地封存,不得投放市场。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把关,严防禽流感疫情传出。立即停止从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广西自治区出口禽鸟及其产品,暂停从发生禽流感疑似病例的湖南、湖北两省出口禽鸟及其产品;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接受广西、湖南、湖北3省(区)的出口禽鸟及其产品的报检,所有尚未离境的上述产品不得启运。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关注各贸易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发生禽流感后采取的检疫措施。一旦获悉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国禽鸟及其产品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口措施,必须立即上报总局,并停止辖区内相关产品的出口,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直至总局与有关国家或地区达成恢复出口的协议。

四、当前,周边国家或地区疫情复杂,国内也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行总局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传出的各项工作。

五、今后,凡经农业部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禽流感疑似病例之后,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有关工作。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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