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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18:43  浏览:8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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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2001)1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
一、农村牧区人饮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略)
二、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水利厅)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保证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安排原则
第一条 基建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主要安排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超过70天,从未安排过各类人畜饮水工程,已列入全省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总体规划的项目;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包括到公共供水点的水源工程和干、支管以及公共供水点。需要引水入户的配水管、入户管以及配件,均由农牧户自行承担。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二、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四条 人畜饮水工程原则上以州(地、市)为单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工程设计,并按以下范围分级审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在50-100万元的项目,由州(地、市)计划部门商同级水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随同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直接上报设计文件。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仍按现行的《青海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州(地、市)级计委和水利(水电)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计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水利厅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统一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
1、本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地方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计委和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可能,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经审批后下达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三、资金管理
第七条 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多渠道筹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人畜饮水工程按国家、地方和受益区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建设资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各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建设资金的挤占、截留和挪用。人畜饮水工程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人畜饮水工程项目要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由地方自行解决。

四、项目实施
第十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州(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查后报省计委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建立卡片,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要求项目与需要解决人饮困难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建成一村,“销号”一村,今后不再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人畜饮水工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制。对项目实施的州(地、市)要按行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凡投入50万元以上的人畜饮水工程,均应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第十三条 省计委和水利厅负责全省的人畜饮水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各州(地、市)计委和水利局负责对本地区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办法、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建成后的效益和管理等。

五、项目验收和建后管护
第十四条 对人畜饮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进行,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的总体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州(地、市)计委和水利局在组织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计委、水利厅提出省级验收申请,省水利厅商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将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对验收合格的,随即销号并公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同时,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水利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要对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村进行验收,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十七条 省级验收采取随即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将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数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数的30%。各州(地、市)要对实施项目进行全面验收。按《农村人饮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主要验收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5个方面。
第十八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项目在通过省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资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二:

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
| 内容 | 分值 | 细化条款及评分标准 |
|----|----|--------------------------------------|
| 总分 | 100| |
|----|----|--------------------------------------|
| | |1、政府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2分) |
|一、组织| |--------------------------------------|
| | |2、农村人饮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具体领导分管, |
| | 5 | 部门协作好。(1分) |
| 领导| |--------------------------------------|
| | |3、水电局设有人饮办事机构,人员组织合理,职责明确,并有专门工 |
| | | 程技术人员负责。(2分) |
|----|----|--------------------------------------|

| | |1、严格按照国家饮水困难标准安排。有符合实际的总体规划,年度实 |
| | | 施计划(3分),并将规划按村(家庭水窖按户)建卡(2分)。(共 |
| | | 5分) |
| | |--------------------------------------|
|二、任务| |2、实际解决与建卡规划基本一致(占90%以上)。(5分) |
| | 30 |--------------------------------------|
| 完成| |3、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和效益计划,且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规定标准 |
| | | 完成。(15分) |
| | |--------------------------------------|
| | |4、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服务。(3分) |
| | |--------------------------------------|
| | |5、宣传报道有力,农村人饮工作深入人心。(2分) |
|----|----|--------------------------------------|
| | |1、施工组织健全,有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3分) |
| | |--------------------------------------|
| | |2、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施工。(3分)土建质量好,配套设施齐 |
| | | 全,结构尺寸达到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现象(6分),材 |
|三、工程| | 料符合设计要求,灰浆饱满,外形美观,环境卫生,管道安装和机 |
| | 35 | 电设备安装规范(6分)。(共15分) |
| 质量| |--------------------------------------|
| | |3、工程水量充足(6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6分)。 |
| | | (共12分) |
| | |--------------------------------------|
| | |4、财务帐目清楚,审计合格。(5分) |
|----|----|--------------------------------------|

| | |1、国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5分) |
|四、资金| |--------------------------------------|
| | 15 |2、地方财政配套按计划落实(5分),落实50%以上(2分),未落实 |
| 投入| | (0分)。 |
| | |--------------------------------------|
| | |3、自筹资金按计划到位(5分),落实70%以上(3分),落实70%以 |
| | | 下(0分)。 |
|----|----|--------------------------------------|
| | |1、完整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2分) |
| | |--------------------------------------|
| | |2、对所解决的饮水困难村建档建卡,装订成册。(2分) |
|五、管理| |--------------------------------------|
| | 15 |3、已竣工的工程有专人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3分) |
| 工作| |--------------------------------------|
| | |4、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的核算和征收落实。(2分) |
| | |--------------------------------------|
| | |5、集中供水工程的工程折旧费按规定提留专户储存。(2分) |
| | |--------------------------------------|
| | |6、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4分) |
--------------------------------------------------


20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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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



《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21日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潘利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师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师管理。

第三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管理工作。

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受保护。

第二章 教师聘用

第五条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外,学校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补充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招聘原则和程序组织考试、考核、试讲、面试、体检等工作。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符合聘用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教师应当具备的其他岗位条件。

第七条 在校教师实行聘用制,其基本程序:

(一)公布聘任方案,包括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

(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履行鉴证手续。

第八条 教师聘任方案须经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教师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必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教师工资按其被聘用职务确定。

第十条 辞聘或者解聘教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办理。辞聘或者解聘教师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章 调配与交流

第十一条 教师的调配与交流,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加强薄弱校、薄弱学科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定期交流。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配备教师。

第十三条 实行教师交流制度。中小学教师交流的范围原则上是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高级教师。

鼓励新招聘的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校任教。

中小学教师在申报晋升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校任教经历。

第十四条 教师到农村或者薄弱学校支教,其所在学校应当为其预留编制和岗位,并给予一定的支教补助,其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消称号后,与其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教师调配应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一)县区教育系统内部调动,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跨县区教育系统内部调动,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教师调入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须经市编制部门核准,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外市教师调入本市教育系统,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对已经聘用的教师应当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包括教师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新教师培训、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学习和进修培训等。

第十八条 教师离职参加学历培训及自费出国留学,须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者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不计教龄。

第二十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国离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一年期满未归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应当公正、客观、准确,充分听取其他教师、学生及本人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是对教师奖惩、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主要依据。

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可以聘用高一级职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予晋职晋级。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解聘。

第五章 退休与退职

第二十四条 教师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女满52周岁、男满57周岁,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后,可以列为编外人员,办理提前离岗手续,保留原待遇。

第二十六条 教师申请辞职,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履行教师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者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以及擅自在校外授课的;

(五)品行不端,影响恶劣的;

(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七)在各级各类考试中玩忽职守、违规作弊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教师连续旷工不超过15日或者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30日,学校可以依法给予必要的处分;经教育无效,教师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学校可以依法予以辞退。

辞退教师应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告知本人,其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按有关规定招聘或者调入教师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阜新市中小学教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5〕5号

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等11个部委局印发的《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坚持深化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多起交通运输事故,导致运载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中毒、爆炸、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频发势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责任,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各项治理措施,督促、指导和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二、抓好源头管理,严格落实资质认定制度。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的航运企业、港口企业、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及车站和专用线办理条件、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企业的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审验。对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或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关于"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培训考核,认真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和执法查验力度。

  四、做好检测检验,加大对运输活动检查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载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主要通行路段、船舶主要通行航道的检查和监控,杜绝无资质单位和改装、拼装及带病车辆运行。要在重要路口、港口、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机场货运站设点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运输通行证、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资格证、车辆行驶证、运载工具、装载质量、罐体合格证、标志悬挂、规定的时间和路线、灭火器材配备情况,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核准制度,着重抓好剧毒化学品和罐车运输。强化剧毒化学品运输、购买、装载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运输液化气体的车辆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铁路要严格执行全路取消危险货物零担运输中转作业的规定。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和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严禁超装罐车驶离充装单位。

  六、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要加快安全科技新技术应用的步伐,进一步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和阻隔防爆技术,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火车罐车和船舶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一旦遇到险情或发生事故,有关部门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获取信息,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正确的处置方法,有效进行现场救援和人员救治,最大程度地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事故危害。

  七、加强信息通报,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手段,及时通报运输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资格认可、运输工具的审验、罐车罐体和配载的容器技术状况的检测检验等工作情况,共享有关运输企业、运输工具、运行状况、应急救援等信息。建立区域联动和协办机制,共同执法,形成合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实际,迅速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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