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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12:30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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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残疾人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解决残疾人问题,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需求,也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福利生产,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它不仅能够较好地解
决残疾人员的安置问题,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还可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基层社会保障提供积累,为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工作创造条件,起到促进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特
别是在当前形势下,发展社会福利生产,解决好残疾人就业问题更加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福利生产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办厂的方针,经历了一个以外延增长为特征的高速发展时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社会福利生产已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和稳定社会的重要因素。但是,
必须看到,与八十年代相比,九十年代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某些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随着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势头的加剧,福利企业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处于劣势;“八五”期间,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出台,将使一些福利企业举步维艰;价格、医疗、住房、养老保险
制度的改革,将超出福利企业内部消化的能力:“三角债”的困扰、国家信贷规模的控制也将使福利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所有这些都使社会福利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
目前社会福利企业虽然在数量上达到一定的规模,但企业的素质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意识落后,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没有切实的经营战略和长远目标;有的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
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属福利企业内部的“大锅饭”和“铁饭碗”的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各级民政部门现有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与目前福利生产的发展规模难以适应。管理粗放、管理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已
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福利生产巩固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社会福利生产今后必须转变到以加强管理为主,稳步发展为辅的阶段。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转变。为此,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企业要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实施《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转变传统观念,采取有力措施,
继续深化改革,切实加强管理,加快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使福利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把社会福利生产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加强民政部门宏观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福利生产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上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福利生产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长远规划,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切实进行监督和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确保福利
企业的性质不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帮助福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着重在技术进步、结构调整、企业素质和信息情报等方面进行服务指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和完善福利生产管理体制。为了加强民政部门宏观管理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统一的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切实加强对城乡福利企业的管理。其名称可以统一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机构性质可以为行政编
制,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赋予其行政管理职能。管理人员除现有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外尚需补充配备的,可以招聘,其经费可从征收的福利生产管理费中解决。民政直属福利企业较多的地方,可以成立福利企业公司,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为企业提供经济和技术信息、技术开发、产品推销
等项服务,帮助企业疏通产供销渠道。
“八五”期间,要根据社会福利企业多行业、多层次、小型分散的特点,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一批全国性的福利企业行业协会。要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咨询,加强信息工作,增进福利企业之间技术互补和产品互济,力求共同发展和提高。
目前,个别地区出现将福利企业移交其他部门或群众组织管理,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势必导致关系不顺,管理混乱的局面,要及时纠正。
(二)统一实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和认定制度。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搞好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认定。要把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残疾职工定岗和上岗情况以及残疾职工的劳保福利
待遇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检查、审批各类福利企业。要把年检标准具体化,制定年检认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表册,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要通过年检和认定,切实把税收减免金管好用好。为进一步搞好年检认定工作,“八五”期间,民政部将适时制
定《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实施办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格式和年检办法。
(三)加强福利生产管理费的征收和税收减免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征收管理费作为加强福利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征收管理费,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未纳入国家经费预算的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的开支费用,更好地
为福利企业提供服务。今后,除按规定可暂缓交纳管理费的福利企业外,对无故不交纳管理费的企业,民政部门不发给或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等有关优惠待遇。对作为国家扶持资金的税收减免金,福利企业要单独列帐,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
产,不得用于发职工奖金。为加强宏观调控,使有限的国家扶持资金在促进福利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从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四)适当控制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数量。“八五”期间,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宏观管理,统筹规划,用主要的精力和力量抓好现有福利企业的巩固和提高。对于福利生产起步较晚的地区,要继续坚持“集体、小型、分散”的办厂方针,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因地制宜,选准项目
,适度发展一批街道、厂矿,乡镇福利企业。同时,各地要逐步有条件地把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向社会福利企业转化。要继续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但不提倡办私营福利企业。
二、积极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政策
当前,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对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在此基础上,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福利企业专产。对福利企业的资金贷款,各地要争取列入各专业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渠道,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福利企业贷款利息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利率下浮20%的优惠。 对福利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要积极争取地方计划、物资部门的支持,特别是生产国家或地方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原材料,要争取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纳入计划保证供应。随
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的改革,要逐步将城镇福利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纳入社会养老统筹,并争取残疾职工养老金交纳的优惠比例。
社会福利企业要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为每个残疾职工安排适合其特点的劳动岗位,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对安置盲人较多的福利企业,各地应在产业政
策、劳动保险、税收、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特殊扶持。
三、大力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
“八五”期间,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民政部“八五”技改规划的要求,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调整产品结构,开发一批新产品和拳头产品;要以市场为导向,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发展创汇产品
,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形成一批外向型企业;要推动企业抓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形成一批骨干福利企业,使民政直属老企业焕发青春;要坚持自力更生量力而行的原则,先挖潜,后扩建,先生产,后基建,充分发挥福利企业现有装备的作用;要做好项目前期论证,适当集中资金,重
点投放;要加强项目管理,开展效益跟踪,抓好项目的投产、达产工作。总之,要把福利企业技术进步工作转到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
在技改资金的筹措上,要发挥部、地方、企业三个积极性,以企业自筹为主。“八五”期间,民政部计划立项改造700个项目,总投资12亿元, 其中部里争取纳入国家计划内的技改资金为1.5亿元,拟向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争取的贷款为2.5亿元。从1991年开始,部里决定每年由中募委
资助1000万元( 约占中募委使用资金的三分之一),用于福利企业技改贷款的贴息。 各地也要积极争取把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纳入地方计划,列上户头。各地方募委会要按照中募委的规定(中募[1991]委字6号),每年拿出三分之一的资金,支持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 福利企业要将减免税
金的大部分用于技术改造,企业的折旧基金可适当提高,但必须保证用于设备更新;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足用好新产品开发基金,并按照规定建立企业技术改造基金,专款专用。
各地要把技术改造与调整产品结构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技术改造,推进福利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找准自己的薄弱环节,选准主攻方向,按照“生产一代,储备一代,试制一代,预研一代”的要求,制订产品结构调整的规划。当前福利企业产
品结构调整的重点,是要选择符合市场需求、国家允许免税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特点的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创汇、高效益和节能低耗的“四高两低”产品,还要注意选择适合盲人生产的有一定市场的产品。对那些目前生产国家限制发展产品和禁止免税产品的福利企业,要帮助他们积极创
造条件,早日实现转产。对民政直属福利企业,当前尤其要把技改作为主要手段,大力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下决心开发一批拳头产品,这是老企业焕发青春的根本出路。对贫困地区和老、少、边地区的福利企业,在技改贴息贷款方面应给予特殊照顾,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专项贷款,发
挥地方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上技改项目,积极扶持这些地区福利生产的发展。
四、充分重视人员培训和人才开发
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企业都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干部和职工的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要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利用国家在各地建立的几十所经济院校,对福利生产行政管理干部和厂长(经理)进行中、短期培训
,也可利用民政院校的教学条件,开展福利企业管理专门化教育。“八五”期间,民政部将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联合国援助项目,建立一所全国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统筹建立福利企业干部职工培训基地。福利企业也要逐步建立培训场所,举办各种类型的文
化、技术短期培训班,并利用社会力量,主动与大型企业、科研单位挂钩,进行定向培训或代训。二是要注意培训内容的层次性,对福利生产行政管理干部,侧重学习国家经济工作和福利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宏观管理科学和必要的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着重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经济
管理能力;对福利企业管理、技术人员,除了一般的企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外,要侧重学习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介绍新科学技术,帮助他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对福利企业职工尤其是残疾职工,要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定岗培训和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充分发挥福利
企业就业、培训、康复“三位一体”的综合效益。三是要抓好人才开发,眼睛向内,知人善任,就地发现人才,敢于大胆起用人才,把真正懂经营、会管理,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并千方百计招聘和引进有真才实学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引进人才时,特别要
注意将产品或项目一并引进来。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可在职称、晋级、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民政福利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注意培养和引进经济管理人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继续实行技改专职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五、强化福利企业内部管理
“八五”期间,社会福利企业要紧紧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向管理要质量、要资金、要能源、要效益。
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是福利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管理落后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八五”期间福利企业要按照生产需要,花大力气认真做好包括标准化、计量、定额、信息、规章制度、基础教育和班组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同时要努力做
好环保、节能、档案、财务、计划、统计等各项专业管理工作,把这些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起来,并严格执行。要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根据残疾职工的不同特点,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改变生产现场“脏、乱、差”的状况,提高工作质量和劳动效率,做到安全、文
明生产。
抓好质量管理工作。福利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观念,把质量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要强化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QC小组活动,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杜绝无标、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要建立起严格的质量
责任制度,以优质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提高。
努力搞好营销工作。经营管理是福利企业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福利企业更要抓好营销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决策组织系统,实行厂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搞好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和市场分析,研究经营政策,不断调整营销策略;二是要不
断开发新产品,增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特别是有条件的福利企业要积极去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三是要充实销售力量,做好售前售后服务,不断提高企业和产品的信誉;四是要积极处理滞销产品,减少积压,加速资金周转。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福利企业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要采取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加强管理的要求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振奋精神,积极工作,尽职尽责,廉洁奉公,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去带领和影
响广大职工群众。要依靠全体职工办企业,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建立残疾职工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要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教育,特别是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鼓励他们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贡献力量。同时
,要注意解决职工尤其是残疾职工的各种实际困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把强化企业管理和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当前,福利企业的改革要着重围绕管理进行,在深化改革中强化管理。还没有“转企”的福利工厂,要创造条件加快“转企”步伐。要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法》等其它有关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和完善厂
长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要针对企业内部劳动、人事、机构、保险、福利等管理缺席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大胆地进行内部配套改革,明确职工的责、权、利关系,把强化企业管理的各项任务纳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今后,凡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并为职工群众普
遍接受的改革措施,都可继续实施。
六、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福利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使福利生产工作的重点转变到加强管理的轨道上来,由过去主要靠办新厂扩大外延,转变到内涵挖潜改造上,引
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更新产品,开拓市场,增加效益。
其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不要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真正落实福利企业的自主权,要按照经济规律来管理福利企业。对福利企业在招工、用工、辞退职工和企业自身机构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应切实予以保障。要努力为福利企业搞好服务,停止不必要的检查
评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福利企业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要继续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各部门的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福利生产的情况,反映福利生产的问题,引起党政领导的重视,争取各部门帮助解决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福利生
产,积极为福利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199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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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村林业的管理,促进乡村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林业是指依法确认属于集体、个体所有的森林资源以及对其资源进行的保护、培育和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林业的管理。
第四条 乡村林业应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乡村林业工作。
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的乡村林业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工作总站负责本辖区乡村林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乡村林业发展规划、计划。
(三)组织、指导乡村的植树造林、绿化工程建设。
(四)负责乡村森林采伐作业质量和更新质量的检查验收。
(五)指导、检查乡(镇)林业站的工作。
(六)组织开展林业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负责本乡(镇)的乡村林业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乡村林业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森林资源调查和档案管理。
(三)核定并落实乡村林业的年度采伐指标,依法检查、监督本乡(镇)的林木采伐、运输和销售。
(四)受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批准和管理单位、居民个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的采伐。
(五)按职责分工搞好林政管理、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森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六)传播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抓好乡村林业经营体系建设。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林业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用好当地各项林业资金。

第二章 林木、林地权属
第八条 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发《林权执照》,作为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
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乡村林业用地,所有权归乡、村农民集体所有。
乡村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确认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林木按照发以下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自留山林木归个人所有。
(二)个体、团体投资营造的林木或通过拍卖获取的林木归个人、团体所有。
(三)承包山的林木按合同规定享有权益。
(四)乡村林场经营的林木和依法确认为集体组织的林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五)联营林场的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合作、合资林场的林木按投入资产、资金比例确定林木所有权,股份制林场林木归投资者所有。
(六)房前屋后、田边地头林木归种植者所有。
(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范围内种植的林木归使用者所有。
(八)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种植的树木,归提供苗木的集体所有。义务植树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划定所有权。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 乡村的植树造林应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下列规定组织营造:
(一)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集体组织营造。
(二)农田防护林,乡村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水库周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营造。
(三)驻乡村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应绿化的造林地,由本单位负责营造。
(四)村屯周围可绿化的造林地,零星分散的宜林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营造。
(五)各种形式的林场经营区、承包山的造林,由经营者组织营造。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在采伐当年或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在采伐时预留苗木款。
第十三条 乡村造林绿化要积极推广应用造林绿化新技术,严格执行造林规程,并建立造林包保责任制,提高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四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合理安排林种、树种,适地适树造林,提高造林绿化的科技水平。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乡村林木的采伐量,应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林木采伐指标应本着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达,应优先安排抚育、低产林改造的使用。
第十六条 采伐林木必须持有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伪造或倒卖。
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等零星林木,须向所在地乡(镇)林业工作站申请,经核定地点、树种、株数、蓄积量,发给采伐作业证后即可采伐。所采伐林木计入消耗统计,不占限额采伐指标。
第十七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乡(镇)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和《林权执照》。
(二)提交有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上年度已进行采伐的还应提交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完成税费证明。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搞好林业用地规划,严格用地管理。
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九条 凡从乡村林区调运木材、林产品、种苗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检疫的森林植物均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应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包保责任制。要组织扑救队伍,配置灭火机具。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划定森林保护责任区,订立防火公约,落实责任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专职护林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委任,兼职护林员由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报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林木所有者必须立即除治,同时向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林地内开荒、采石、采砂、取土以及破坏柳条桶等毁林侵占林地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村林业可由乡、村、社承办的集体林场,实行股份制、联营或家庭承包的形式经营。
第二十四条 承包面积5公顷以下为造林户;5至10公顷为林业重点户;10公顷以上为林业专业户;30公顷以上,并具备经营条件的可申办家庭林场。
第二十五条 乡村林业用地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开展林粮、林药、林果等多种形式的森林复合经营。森林复合经营应明确开发经营的年限和方式。
森林复合经营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第二十六条 种植人参应利用宜林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
种植人参应实行林参间作或参后一年内还林。
第二十七条 建立新蚕场必须经县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凡有旧蚕场不利用的,不予批准建立新蚕场。新蚕场只准选用坡度在三十度以下和林龄不超过十年的柞树林地。蚕场必须用于养蚕,不准改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计划中用于发展乡村林业的资金,应不少于上年征收的农林(原木)特产税总额的60%。
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经费,应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乡村林业的育林基金按生产的木材出厂销售收入的15%(自用材按成本价)征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按规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侵犯乡村林木、林地所有权的,责令停止侵犯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当年或翌年春季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一款规定,无证采伐或者未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除责令补种外,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二款规定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调运木材、林产品、种苗、森林植物未持有木材运输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有关部门有权扣留,并按规定处理。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病虫鼠害拒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利,造成森林病虫鼠害蔓延成灾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林地内私自开荒、采石、采砂、参后不按期还林、未经批准建立蚕场和蚕场改作他用等毁坏侵占林地的,责令赔偿损失,按毁坏林木株数和植被面积的3倍补种。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补种费,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后代为
补种。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复议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乡村林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守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2月5日

关于同意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1号




关于同意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浙江省列为全国创建生态省试点单位的函》(浙政函[200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浙江省提出创建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浙江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浙江率先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同时,对全国其他同类省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浙江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并纳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统一进行指导和管理。请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我局即将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生态省建设指标和《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及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执行,内容包括:

1、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制定生态保护规划。

2、按照自然生态学和工业生态学的要求,统筹考虑一、二、三产业的关系和布局,通过不同类型产业的组合和连接,形成共生互动的生态工业网络体系和社会经济体系,建立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发展模式,实现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循环传递和多级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3、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促进生态工业体系和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产业;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污染防治进程;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把有关的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建设规划和浙江省“十五”计划和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

四、请你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编写《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大纲》,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正式编制《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下称《规划》)。《规划》完成后,我局将会同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建议由省政府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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