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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09:22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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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2年9月16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二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其中:医生二十名,英语翻译二名,厨师二名,司机一名(二名英语翻译和一名司机的往返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二年。

  第二条 中国医生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负责人共同商定,中国医生是所在医院医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卡布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姆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和返回中国的往返国际旅费。
  赞方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用为:每人每月一百美元和相当于五十美元的当地货币。生活费自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计算至离赞之日止,由赞方每季度支付给中国医疗队,当地货币与美元的比值以支付日的牌价为准。
  赞方并免费提供住房和必要的家具。
  中方负担医疗队员的工资和在赞比亚工作期间发生在赞境内的费用,如生活用车、伙食、出差补贴等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享受中赞双方的法定假日。工作满十二个月享受一个月带生活费的休假,但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回工作。如不能在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一年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赞方负责免除全体中国医疗队员在赞比亚的一切捐税。赞方并应保护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人身自由和安全。

  第八条 中方应在医疗队来赞前,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个人简历、职业证书提供给赞方,以便赞方向赞医疗协会登记注册。
  如有必要时,赞方将派一团组到中国,以便向中国医疗队介绍在赞比亚工作的要求,该团组的费用由赞方负担。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中国医疗队完成本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之日止。中国医疗队在赞比亚工作满二年将按时回国。如赞方继续要求中方派遣医疗队来赞工作,应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新的议定书。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在不违背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改动,须由一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需得到另一方认可,方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六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增业           迪·恩·姆贡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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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0〕30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现将《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们。此《意见》试行一年,如有修改意见,请随时报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离退休干部局)。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0年12月29日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
决定》的意见(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对我国老龄事业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工作的纲领 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老龄妇女工作,推动和发展老龄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妇女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龄人口增加,我国已步入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老年问题将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据调查,由于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在老年人口中,女性所占比例较大,且有相当数量的老龄妇女文化水平较低,她们中许多人一生从事家务和农业劳动,经济收入偏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因此中国的老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老龄妇女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老年妇女工作,是做好老龄工作和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也十分重视老年妇女问题。《决定》中特别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与关心老人生活以及老龄妇女的特殊问题结合起来”;在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强调要“重视和解决好老年妇女问题”,这为做好老龄妇女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妇联书记处十分重视老龄妇女工作。今年专题研究了老龄妇女工作,成立了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顾秀莲同志担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老龄妇女工作。同时筹建老龄妇女研究专门委员会。这是全国妇联老龄妇女工作的良好开端,也为今后开展老龄妇女工作提供了切实保障。
目前老龄工作刚刚开始,我们对人口老龄化特别是对解决老龄妇女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对老龄妇女群体的特殊问题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如何加强老龄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老龄妇女的呼声、协助政府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以及在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参与推动全社会尊老、敬老风气的形成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力度。
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中强调,要“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努力解决 老龄人口社会保障和精神文化生活问题”。在全国妇联八届三次执委会议上,胡锦涛同志要 求妇联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明确提出:“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老年妇女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的问题。这不但指明了老龄妇女工作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指明了这是妇联工作的新情况,对之提出了新要求。全国妇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级妇联组织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站在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龄妇女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推进老龄妇女工作,发展老龄妇女事业。
二、老龄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老年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老年妇女的需求,反映老年妇女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法规、解决好老年妇女的特殊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和道德教育,积极促进法规建设,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老年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办法,努力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参与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广大妇女开展为老服务;从妇联工作和妇女工作实际出发,把老龄妇女工作纳入妇联全局工作之中,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妇联组织要将老龄妇女工作做为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各级妇联组织要尽快成立相应的老龄妇女议事协调机构,配备干部,明确职责,开展工作。全国妇联及各省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要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和督查的职能。在制定新十年妇女发展纲要和妇联工作计划时,充分考虑老年妇女工作,明确具体任务,提出阶段性目标。要结合妇联和妇女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2001年至2005年老龄妇女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成员单位都要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老龄妇女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增强老龄妇女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妇联妇女研究工作的优势,深入开展老龄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近期要重点完成关于老年妇女群体的特殊问题和需求调查,老年妇女的权益保护及如何进一步加强老年妇女工作的研究,为在全社会的老龄工作中树立性别意识做好基础工作。
五、加强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
要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与妇联开展的主体活动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妇联系统的报刊、出版等新闻宣传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开辟并办好老年妇女工作宣传专栏。
妇联系统的妇女干部学校要将老年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教育和岗位培训课程,开展尊老、养老的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组织开展敬老、养老模范和为老服务的优秀典型评选活动,倡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龄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形势政策和维护稳定等方面的教育。认真研究老年妇女群体中的思想问题,把握老年妇女的特点,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老年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组织引导老年妇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唯心主义,破除封建迷信,树立科学健康、乐观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可开设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医学保健、文化艺术、书法绘画等适应老年妇女需要的教学课程,开展适合老年妇女身心健康的活动,以取得寓教于乐、愉悦身心的效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老年妇女提供学习活动的场所,组织开展健康有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七、抓住时机,积极推动和参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多为老年妇女办实事
各级妇联要抓住政府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兴办老年妇女服务业,推动老年妇女服务网络建设;要和推动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培养、训练一批服务和管理人才,在社区老龄工作中发挥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创建示范性老年公寓和活动中心。各级妇联都要关心老年妇女的状况,因地制宜,创造条件,扎扎实实地为老年妇女办实事。
八、加强法制教育,依法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
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保障老年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贯彻落实好现有法规,依法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举办法律宣传日和老年妇女法律课堂,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特别要提高老年妇女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认识;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妇联要根据条件开设老年妇女法律咨询热线和咨询日,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和优先办理老年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信(访)件。


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105平方公里范围,以及万华岩镇、华塘镇、石盖塘镇、坳上镇、许家洞镇、桥口镇、五里牌镇规划建设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 市、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设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查违办设在市规划局,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规划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区、园区查违办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

第五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以区、园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需要核拨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巡查控管具体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告知市查违办,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农村(城镇)居民进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第八条 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嫌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需要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施。

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以及非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主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户籍资料进行核实。

工商、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化、环保、安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者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建(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及时依法吊(注)销。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信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所采用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新闻媒体不予发布售房广告。

第十三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当予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建立由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和所属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划定责任区域,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私搭乱建等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辖区查违办,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主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核发、变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查违办和工程所在地辖区查违办。所在地辖区查违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工程巡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凡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砌筑施工围墙等建设苗头时,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加强跟踪监管;

(三)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市、区、园区查违办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制度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区、园区查违办在接到乡镇、街道巡查人员报告或群众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告市查违办。

市查违办在接到区、园区查违办、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现场核查、取证;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部门,并移交有关调查资料。查处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由区、园区查违办转交。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市查违办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调查资料应及时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查违办申请裁定。在市查违办裁定新的查处部门介入之前,原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的监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园区查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违反土地、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订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查违办。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待接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证明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五条 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查违办,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经批准后交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巡查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市查违办交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拒不支付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八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内物品进行登记,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代表签字见证。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外,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该当事人新的建设项目:

(一)暴力抗拒拆违执法;

(二)拒不支付强制拆除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查违办制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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