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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24:06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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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8号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徐光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活动。 
第三条 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代理机构或编辑部。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华办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
第五条 境外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二)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三)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立的目的。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需向广电总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机构简况、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的目的、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二)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驻华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内地公民;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聘请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外的中国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第八条 驻华办事机构名称应以申请机构国别(地区)+申请机构名称+在华所驻城市名+办事处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广电总局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征求意见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批准同意的,由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向广电总局领取批准文件,持批准文件等材料到工商、公安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 驻华办事机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广电总局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申请驻华办事机构延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二)该驻华办事机构在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情况;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境外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五)第九条所规定的该驻华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要求变更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办事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或办公地址,需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办事机构首席代表签署)报广电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 驻华办事机构的延期、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驻华办事机构期限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境外机构申请撤销驻华办事机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所有申报材料,应以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
中文译本与原文理解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审批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境外机构就其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提交经所在国(地区)公证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中央政府驻香港、驻澳门机构认证。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对其驻华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驻华办事机构应按要求每年向广电总局书面报告业务活动情况。
对设在京外的驻华办事机构,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其开展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驻华办事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业务、撤销办事机构等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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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0〕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
              市科技局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在蓉重点优势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调动全市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参与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选择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授牌开放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三条 (服务范围)
  面向主导产业、重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产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平台开放共享坚持“谁开放、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平台授牌采取自愿申报方式,成熟一批,授牌一批。
  第五条 (平台授牌)
  (一)申请授牌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供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能为我市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检验测试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和服务项目,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
  4.具有较完善、有效的开放共享运行机制和较健全的管理体制,有明确的服务标准,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良好的服务获取受理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二)授牌程序。
  1.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
  申报材料包括:(1)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申请书;(2)单位科技资源、科研队伍现状,目前可对外提供的服务领域、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以及近两年的对外服务情况;(3)其他材料(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2.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授牌,统一命名为“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产业类别)”,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评估管理)
  建立对平台的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平台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以此作为对平台奖励和确定是否继续挂牌的依据。
  第七条 (经费支持)
  市科技局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平台专项资金,用于对平台开放共享服务需求方(企业)的补贴和服务提供方(平台)的奖励。
  第八条 (需求方补贴)
  由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企业(项目)采购平台技术服务的内容和金额进行审核,以发放“技术服务优惠券”的方式给予平台服务需求方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资金补贴。
  补贴程序为:
  (一)市科技局与平台共同发布平台服务政府资助指南;
  (二)企业依据与平台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向市科技局申请服务补贴;
  (三)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对企业申报的技术服务项目补贴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及补贴标准,技术服务合同执行完成后,向企业发放“技术服务优惠券”;
  (四)企业凭“技术服务优惠券”获得平台同等金额的服务费用优惠,相应款项由市科技局支付给平台服务提供方。
  第九条 (提供方奖励)
  市科技局根据平台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平台服务提供方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0%的奖励,单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平台建设。
  奖励程序为: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局组织对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抽查、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市科技局根据平台绩效评估报告确定等次,并向符合条件的平台拨付绩效奖励。
  第十条 (激励政策)
  平台单位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平台监督)
  加强平台对外服务行为监督,对平台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摘除平台挂牌。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2〕1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加强烟草行业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近年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认定了一批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这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立增强了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为使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国家局决定对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卷烟厂或烟草(集团)技术中心”。
  对已批准认定的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名称按上述规范进行更名。如原“中国烟草济南技术中心”更名为“将军烟草(集团)技术中心”。
  二、烟草行业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牌匾的材质、颜色、尺寸不变,但内容统一为: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烟草专卖局、年月(行业级技术中心批准文件签发日期)。具体式样见附件。该牌匾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作后换发。
  各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接通知后,请尽快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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