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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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高法〔1996〕148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
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此复
1998年4月17日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办[2005]15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政风评议工作,加大对市政府机关政风建设日常监督评价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平时监督评价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在每年集中评议的基础上建立由政风监测员组成的日常监测评议网络。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淮府办[2001]7号)精神,参照《淮南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员规则》(淮府办[2002]100号),为保证政风监测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切实有效地做好政风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试行)。
一、政风监测员聘请对象
市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的聘请对象为: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各类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区区属企业、外来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各县区民主党派、无党派及教育、科技、新闻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各县区政风(行风)评议办公室负责人。
二、政风监测员基本条件
市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关心政风建设,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能、行为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作风踏实,公正廉洁,坚持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风建设的日常监测工作。
三、政风监测员聘请及管理
(一)市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由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委托各县区人民政府选聘,每二年聘请一次。县区人民政府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征得本人同意后,送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审定。
(二)政风评议期间,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协调安排政风监测员的工作,委托各县区负责政风监测员的管理与监督。
(三)政风监测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可及时中止其监测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风监测员资格。
(四)政风监测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政风监测员的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四、政风监测员主要职责
政风监测员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风评议工作部署,对市政府机关的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监测。
(二)参加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活动。
(三)全面、准确、客观地收集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反馈。
(四)按照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工作的总体安排,综合分析和评价市政府机关被评议单位的政风建设状况。
(五)办理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与政风评议活动相关的工作事宜。
五、政风监测员守则
(一)认真履行政风监测员的职责,服从政风评议工作的安排。日常监测中了解和掌握市政府机关政风建设中的问题,在向有关部门通报反馈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
(二)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能以偏概全,或以虚假事例作为监测评价的依据,影响监测结果。
(三)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形象,不得利用政风监测员身份与被评议单位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参与用公款消费的娱乐活动等。
(四)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泄露反映问题的单位或个人。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200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文件国函〔2005〕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鄂尔多斯民用机场迁建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尔台格乡满家庙。
二、新机场本期工程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运-12E、冲8-400等支线飞机,跑道长18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6万人次的需要设计,航站及航管综合楼23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3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大同指挥所及公庙子、毕克齐机场的专用有线、无线通信联系,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具体事宜按军地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五、新机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原鄂尔多斯东胜机场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