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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57:17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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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4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安顺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群众身心健康,实施安顺顷形象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各类生活环境区域内的工厂、车间及作业场所等,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规定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必须遵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条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天,将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的噪声强度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向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申报。
第七条 禁止夜间(当夜22时至次日8时)在居民区、文教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登除外)。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八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当夜22时至次日8时,中午12时至14时),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九条 各机动车辆应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公安部门应严格对机动车辆的噪声检审,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在城市规划区内行驶.
第十条 根据城市环境功能区要求设置禁鸣路段,各种机动车辆在设置禁鸣标志的路段行驶时,禁止按呜喇叭.
第十一条 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 特种车辆,使用报警器,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有禁呜标志的路段或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选址必频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噪声污染。
第十三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所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当夜22时至次日8时),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心用高大声响招徕顾客.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地区使用时应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 火车站、客车始发站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是社会生活噪声的一项重要污染源,严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有特殊规定时除外.
第十九条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对城市规划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建设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城市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交通噪声、城市社会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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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4年2月21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的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五保供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这对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发扬我国尊老爱幼、扶贫助残的光荣传统,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都会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搞好《条例》的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条例》;边远山区可利用幻灯片、印发小册子等形式,简明、形象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条例》的条文,使各级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认真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调查研究。要对本地区五保供养工作(包括敬老院工作)、社会救济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调查内容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的人数,已落实供养的人数、供养的形式,敬老院的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形式和标准,应保未保的人数等要分地区、分类型地摸清底数,特别要注意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和总结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及时加以宣传和推广。
三、制定具体办法,开展培训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要分期分批的对执法者进行培训。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地存在的应保未保、供养标准过低和保的内容不全等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专题向当地政府汇报。要把落实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放到开通经费渠道上来,切实把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解决好。
四、为第二次全国五保工作普查和全国五保供养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民政部准备在今年适当的时候召开全国五保供养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各地落实《条例》的经验,研究部署五保供养工作。希望各地在总结近年来五保供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以及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做法,提出进一步改革五保供养工作的设想。今年将进行第二次全国五保工作普查,各地也应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维护企业国有资本所有者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24号)、《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黔财企〔2008〕28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包含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和收益支出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破产企业清算收入扣除破产清算费用和安置职工相关费用及债权人依法分配后的净收益。
(五)按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范围: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所进行的国有资本性投入。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不足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费用性支出。主要指:企业年度审计费用及聘请监事人员等国有资产监管的费用性支出;处置国有产权的成本费用支出;处置国有企业突发事件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必要时,可部分用于企业的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接上交州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支出纳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具体支出由州国资委和州财政局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审核确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
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按照有关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扣除产权转让成本后,由国有产权转让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凡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属盈利企业年度净利润,即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子企业净利润、控股企业国有股权应享有的年度净利润和参股企业股权分得的股利、股息之和作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基数。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最多可抵扣5年。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数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其净利润的8%上交;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的数额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根据政策、法律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州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申报与核定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由州政府于每年年底批准下一年度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应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报表》,具体如下:
(一)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
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本金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筹措、投资计划情况等。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应当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完成企业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费用性支出。
1.用于弥补企业改制成本不足等费用支出。由申请单位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资金使用单位。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经州政府审核批准的职工安置费用;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收入情况;企业改制资金筹措情况等;
2.用于国有资产监管等费用支出。由州国资委编制用款项目和预算,州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其他支出。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批准后拨付。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数额的核定,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
(二)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收益经营上交数额,州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州财政局向其他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并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一个月内将应交款项足额交纳。
第十五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上交利润或者股利、股息的,需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核实后,办理分次上交或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交款手续。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预算范围内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请,并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报表》,托管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国资委。
(二)州国资委、州财政局联合审查确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内容和数额,向申请企业下达《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通知书》(以下简称《支出通知书》)。
(三)资金使用单位在接到《支出通知书》后,直接到州财政局办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手续。

第六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积极督促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任务,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执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计划执行的偏差;监督资金支出单位管好、用好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企业及有关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可责令改正。
对隐瞒或者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可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州国资委业绩考核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支出,与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企业在收入管理、成本(费用)控制、利润分配以及相关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导致国有资本收益减损的,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授权托管机构负责督促企业对欠交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侵害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国资委、黔东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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