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8:20  浏览:8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4〕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开封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开封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告诫,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犯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行政告诫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行政告诫:
 1.在行政审批中违规审批或违规收费的;
 2.酒后上班,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上班时间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玩游戏的;
 4.工作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5.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粗暴的;
 6.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7.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告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1.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对被告诫人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提交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审批后,由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被告诫人下达《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通知书》。必要时,任免机关可以直接对国家公务员作出行政告诫的决定。
 3.下达《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通知书》时,任免机关的主管领导或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应与被告诫人谈话,宣布行政告诫决定,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努力方向。
 4.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的监督与指导。各县区、各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受到行政告诫人员的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条 被告诫人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对所犯错误或不良表现进行深刻反省,并提出整改措施。书面检查经主管领导审查后,送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告诫人应在行政告诫期满7日前,写出整改情况报告交送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实际表现,提出是否解除行政告诫的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经批准解除行政告诫的,下达《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通知书》。

  第七条 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告诫。
  第八条 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有抵触情绪,不认真改正错误或无明显改进的,可延长其行政告诫期,并书面下达《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延期通知书》,延长期一般为1到3个月。延长期满仍无明显改进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被告诫人在被告诫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竞争上岗,不得参加各种评先活动。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通知书》、《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延期通知书》、《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通知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不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58号

1995-02-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面了解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号



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厦门市市鸟白鹭,维护生态平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为大屿岛、鸡屿岛全部陆域和滩涂。
自然保护区应设置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包括岩鹭、黄嘴白鹭、大白鹭、中白鹭、小白鹭等)及其赖以生息的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下设专门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拟定自然保护区规划,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环境监测,进行科学研究,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四)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前提下,组织考察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林业、公安、园林、水产、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服从管理。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狩猎、捕杀白鹭、毁鸟巢、掏鸟蛋、抓雏鸟和砍伐、烧荒以及其他破坏地形、地貌及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和收购白鹭,违者由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禁止在大屿岛内建设与保护白鹭无关的项目和进行有损白鹭生息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大屿岛。进入大屿岛考察、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服从管理。
第八条 一切船舶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屿岛界标内停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擅自进入大屿岛者提供船只。
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或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白鹭有功的;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有功的;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四)对白鹭进行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
(五)积极开展保护白鹭的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大屿岛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三)未经批准的船舶在大屿岛界标内停泊的;
(四)为擅自进入大屿岛者提供船只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没收其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