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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43:19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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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1〕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

2001-01-08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实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闽政办〔2000〕234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须向市外办提出申请,经市外办审核、市政府审定并上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后,可在其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不包括正、副职领导)及直属单位人员的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不包括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

  (一)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额逾1000万美元的国有工业企业和国有股本逾50%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工业企业;


  (二)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连续两年出口创汇额1亿美元,具有相当规模的国有外贸、商业、物资企业集团公司;


  (三)取得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5年以上,连续两年年营业额逾5000万美元,或连续两年外派的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逾500名、营业额逾2000万美元的国有外经企业。


  二、企业可按以下办法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签注。


  (一)科技部或省、市科技部门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申办3至5本;

  (二)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评定的国际旅行社、四星级及四星级以上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可凭有效证件申办3至4本;

  (三)市金融、保险系统根据涉外业务需要,每个单位可申办3至5本;

  (四)各类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凭有效批文可申办1至2本;

  (五)凡年上缴税收20至40万元(山区10至25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办1本;缴税50至80万元(山区20至55万元)以上可申办2本;缴税100万元以上可申办3本;缴税150万元以上可申办4本;缴税200万元以上可申办5本;

  (六)少数企业(不包括私营、个体企业)为开拓对外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审批机关申报1至2个的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指标。

  (七)个别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申办副厅级领导多次赴香港审批手续时,要提供翔实的赴港申请报告及领导干部出访审核表,可免予邀请函,赴港的次数可不计入出访次数。

  (八)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申办香港多次往返时,一并办理多次往返澳门签注。


  三、企业可按以下方法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


  (一)属于上述第二条第1至4项类型的企业可按实际情况选定1至6名业务人员;

  (二)凡年上缴税收15万元(山区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包括私营、个体企业)可选定1至2名;缴税50万元以上可选定3名;缴税100万元以上可选定4名;缴税150万元以上可申办5名;缴税200万元以上可申办6名;

  (三)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手续的人员的政审,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治审查的组织(人事)部门,预先做好审查工作,并办理政审批件。在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赴港澳),可不再办理政审,凭复印件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上述人员调离原单位后,出国批件与政审批件随即失效;

  (四)经批准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的人员,审批后一年内需再次出国(赴港澳),由本企业负责人批准(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由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凭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本企业负责人批准签发的“出国赴港澳审批报备表”原件和政审批件(有效期内)复印件,向市外办办理护照。


  四、企业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或多次出国简化审批手续,若发现有虚报税额、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轻重,暂时取消直至永久取消多次往返港澳签注或多次出国审批简化手续指标。


  五、以上申办出国、赴港澳事项请报市外办,由市外办按现行审批程序审批、掌握。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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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异地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异地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1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广州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了完善外汇管理,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同意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为个人办理异地购汇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于购汇所凭签证的签发日和在你分局所在城市出境的机票所示的出发日相差不超过3日的出境探亲、会亲、朝觐的居民,可凭《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材料及机票到当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二、银行在办理售汇手续时,应将签证及机票等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三、请你分局通知辖内的中国银行按本规定执行。



1999年4月12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和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和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聘请市长、市政府顾问,是有效利用社会各界高层次人才资源,服务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提高我市战略决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贯彻“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路,大力支持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作出不懈努力。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以下简称市长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市长顾问对市长在重大决策事项时的咨询、参谋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顾问是指为市长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提供建议、意见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长顾问的拟聘、联络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市长顾问档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同意,可聘请为市长顾问: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国家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㈢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㈣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士;



㈤国内外知名教授和研究员。



市长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士聘请为某一领域的顾问。



第五条 聘请市长顾问的程序:



㈠拟聘人员应将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长审定;



㈡市人民政府举行聘请仪式,由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除前款第㈠项规定外,市长可以直接选定拟聘人员。



第六条 市长顾问的权利:



㈠查阅本市有关文件、资料;



㈡到本市辖区内农村、社区、企业、部门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考察;



㈢预约市长就某一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市长顾问的义务:



㈠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本市,及时向市长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㈡为市长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㈢为市长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



㈣为市长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第八条 市长顾问的待遇:



㈠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㈡享有顾问津贴,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月发给;



㈢在引进资金(物资)、技术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时,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㈣可授予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市长顾问的联络方式:



㈠市长与市长顾问预约联络;



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长顾问来函进行答复,及时将市长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整理后,送交市长参阅;每月向市长顾问寄送市政府重要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㈢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市长顾问的通联工作。



第十条 市长顾问的聘期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需续聘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请市长审批,向续聘人发放续聘书;期满后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一条 市长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㈡有损害市长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㈢一年内与本市无任何联系或者未履行市长顾问职责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顾问(以下简称政府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政府顾问对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顾问是指为市政府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提供建议、意见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顾问的拟聘、联络等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顾问档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同意,可聘请为政府顾问: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国家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㈢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㈣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士;



㈤在本市工作并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士;



㈥省内外知名教授和研究员;



㈦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士聘请为某一领域的顾问。



第五条 聘请政府顾问的程序:



㈠拟聘人员应将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㈡市人民政府举行聘请仪式,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第六条 政府顾问的权利:



㈠查阅市政府有关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料;



㈡应邀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



㈢到本市辖区内农村、社区、企业、部门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考察。



第七条 政府顾问的义务:



㈠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本市,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㈡为市政府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㈢为市政府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



㈣为市政府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㈤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应约代拟市政府重要经济合同、重要法律文书。



第八条 政府顾问的待遇:



㈠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㈡享有顾问津贴,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月发给;



㈢在引进资金(物资)、技术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时,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㈣可授予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政府顾问的活动方式:



㈠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㈡应邀参加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㈢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条 政府顾问的联络方式:



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顾问来函进行答复,及时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整理后,送交市政府领导参阅;每月向政府顾问寄送市政府重要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每年召开一次政府顾问座谈会;



㈡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的政府顾问的通联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的聘期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需续聘的,根据第五条规定履行续聘手续,并发放续聘书;期满后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㈡有严重损害本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㈢一年内与本市无任何联系或者未履行政府顾问职责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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