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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6:45  浏览:9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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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六日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组建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经委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围绕推进全省工业化进程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种经济成分、各种规模类型的工业企业。
(二)负责全省工交系统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交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省工交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工交系统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
(四)负责对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工交领域的经济法规、规章,规范企业行为;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五)组织拟订生产与科技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下达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负责管理地方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和规划全省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工作;管理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抓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拟订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指导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七)研究拟订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拟订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策,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工作;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工业环境保护。
(八)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与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邮政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协调煤炭、电力、石油、运输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负责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物资、外贸货运的运输调度和协调工作。
(九)归口管理工交系统的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组织指导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医药、食品等行业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省工交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委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值班、信访、信息、接待、保卫等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车辆、基建及维修管理、办公设施管理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综合分析工交系统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参与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和制订中长期规划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组织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并对有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法规、规章;承办有关经济法规草案的修改、审查工作;指导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本委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三)经济运行处
研究提出近期工交系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实施意见,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负责经济运行日常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煤炭、石油、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等政策性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产业政策处
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负责包装行业、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负责联系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
(五)投资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地方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需报国家审批和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负责地方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和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项目确认;指导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规划,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协同有关部门审核拟上市工业企业的资金投向;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
研究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积极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指导、协调和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的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参与推荐企业上市及上市企业资产重组的有关工作;参与“三资”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
(七)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加挂民营经济服务处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鼓励措施,加强宏观指导,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协调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拟定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扶持;负责中小企业运行趋势的分析和监测。
(八)科技处
研究拟订全省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企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组织全省产业共性技术研制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指导和引导全省产学研联合开发;指导、协调高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设。
(九)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组织制订全省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考核全省重点企业能源消耗指标,推进以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电力处
组织拟订全省电力工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近期电力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编制、审定年度发电、用电计划,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平衡电力资源;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发展规划、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发布电力市场信息;研究提出电力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及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
(十一)交通处
调度分析全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和通信、邮政情况,参与制订全省交通运输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政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物资和外贸货运的运输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全省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的管理;负责联合运输、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和厂矿铁路专用线共用及专用线维修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管理铁路道口交通安全。
(十二)医药食品处
研究拟订医药、食品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对医药、食品产业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全省医药、食品行业经济运行实行调控,协调医药和食品生产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医药储备工作,管理省级医药储备资金及储备药品;参与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内质量标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国内外医药、食品行业经济信息,为企业的外引内联以及资源、技术、人才和新产品的开发服务。负责做好全省医药、食品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十三)教育培训处
研究拟订全省经委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负责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状况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提高其素质的措施和建议;指导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等有关工作。
(十四)人事处
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承担省工程、经济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工程、经济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十五)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维护企业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研究全省维护企业稳定工作;承担对企业稳定情况的信息调度和协调,协助处理有关重大不稳定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经委机关编制为91名(行政编制87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7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0名。
四、挂靠单位
(一)湖南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扭亏增盈办)
省扭亏增盈办(处级)是省政府负责扭亏增盈工作的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正副处级领导职数各1名。
(二)湖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简称省交通战备办)
省交通战备办(处级)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主管国防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省经委与省国资委的关系。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省经济委员会配合。企业的行业管理、联系协会等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国资委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省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省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省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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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139号 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山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库、堤坝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市建设局下设散装水泥管理站,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协助市建设局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水利局各自负责本部门专业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㈠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火炬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㈡2003年7月1日起,各镇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1、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建设工程; 2、宽度9米以上的市政道路; 3、最大单跨40米以上或总长100米以上的桥梁建设工程。 ㈢2004年1月1日起,各镇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水塔、烟囱等建设工程; 3、所有市政道路、镇级以上干线公路、人行天桥、桥梁、过街隧道、地下室、停车场、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等。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逐步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 因受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或因其他原因难以使用商品混凝土,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业主)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前按管理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向市建设局或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批准,属交通、水利工程的,由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建设局备案,方能进行现场搅拌。 抢险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有困难的,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须在工程完工后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六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其工程概算、预决算应按商品混凝土价格编制。工程概算、预决算间出现差价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可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市场变化发布的工程定额协商解决,交通、水利工程有行业专项定额的参照该定额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资质。新设立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应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市建设局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后方能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旋转窑的散装水泥。企业还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种性能检测,把好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关。 第十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工程特种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措施,严禁随地冲洗车辆。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必须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条款,建设单位(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时,须出具与有资质的商品混凝土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书。违者,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第四条、第五条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各种验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00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2000年4月24日

 

  司发通(200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刑事诉讼侦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交的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该申请,并同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在三日内向该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所需材料后十日内,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检察院转交的犯罪嫌疑人的法津援助申请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及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人民检察院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和文书,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诉讼活动。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依法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后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法律援助人员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六、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00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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