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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先进学校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05:21  浏览:8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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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先进学校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教育部


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先进学校和优秀组织单位的决定


2000-11-06

环发[2000]220号


加强青少年环境教育,增强青少年的环境意识和参与保护环境的能力,是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造就爱护环境的新一代公民,推进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自《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发布以来,全国许多学校在教育和环保部门的指导、组织下,积极开展了创建“绿色学校”活动,把环境教育作为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课堂渗透和各种活动,提高了师生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热情,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改进了学校管理和建设,使中小学的环境教育更加生动、有实效,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肯定和鼓励在“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关于联合表彰绿色学校的通知》,经各省环保部门、教育部门共同推荐和“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决定对深圳实验学校等105所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进行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学校珍视和保持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总结和提高。希望更多的学校加入到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中来,把环境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高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还决定,对在组织指导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广东省环保局和广东省教育厅等10省市22个优秀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希望他们继续加强对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指导,不断扩大成果、提高水平。希望全国各地的环保和教育部门能进一步密切合作,努力普及和深入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

全国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先进学校和优秀组织单位名单

  (一)先进学校名单(105所)

  北京市:4所
   第十三中学、十一学校、崇文区光明小学、怀柔县长哨营满族乡中心小学

  天津市:5所
   汉沽一中、实验中学、新华中学、和平区岳阳道小学、闽侯路小学

  河北省:4所
   承德县第二中学、邯郸市第十三中学、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园中学、石家庄市吴义小学

  山西省:3所
   山西省忻州第一中学、临汾市第八中学、太原市第十二中学

  内蒙古自治区:3所
   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五中、赤峰市红山区第十小学、通辽市奈曼旗实验小学

  辽宁省:3所
   大连市第十六中学、本溪市立信小学、盘山县喜彬乡喜彬希望小学

  吉林省:2所
   吉林市船营区第十一小学、安图县白河林业局第二小学

  黑龙江省:4所
   伊春市第一中学、隹木斯市红旗中学、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牡丹江市立实验小学

  上海市:3所
   进才中学、曹杨二中 闵行区华坪小学

  江苏省:4所
   溧水县白马中学、常州市第一中学、无锡市亭子桥中心小学、徐州市光荣巷小学

  浙江省:4所
   温州市实验中学、嵊州市剡山小学、嘉兴市洪波小学、金华市红湖路小学

  江西省:3所
   临川市第二中学、赣州市信丰中学、南昌市青新小学

  福建省:4所
   仙游市第一中学、龙岩市第一中学、福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邵武市实验小学

  安徽省:4所
   合肥市幼儿师范学校、马鞍山市第二中学、l蚌埠市第二中学、马鞍山市师范附属小学

  山东省:4所
    济南市舜耕中学、青岛市第二中学、烟台市第二中学、桓台县实验小学

  河南省:4所
   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实验中学、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财政厅东街小学、濮阳市实验小学

  湖北省:3所
   华中师大一附中、武汉市大兴路小学、沙市市大塞巷小学

  湖南省:3所
   湘潭市育才学校、岳阳市岳阳第一中学、长沙市天心区铜铺街小学

  广东省:7所
   广东广雅中学、深圳实验学校、梅县高级中学、广州市天河区长小学、深圳市华侨城小学、东莞市桥头中心小学、

    罗定市泗纶中心小学

  广西自治区:3所
   桂林市清风实验学校、昭平县中学、马山县周鹿中学

  海南省:3所
   海南省国兴中学、三亚市第一中学、儋州市那大中学

  重庆市:5所
   西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西藏中学、渝北区实验中学、立信职业中学、人民小学

  四川省:3所
   成都市双流县棠湖中学、成都市龙江路小学、绵竹市紫岩小学

  贵州省:3所
    遵义市航天中学、贵阳市第九中学、天柱县蓝田镇中学

  云南省:2所
    昆明市第一中学、玉溪市第四中学

  西藏自治区:2所
   拉萨市第七中学、西藏军区拉萨八一学校

  陕西省:3所
   陕西省宝鸡中学、城固县第一中学、西安市实验小学

  甘肃省:2所
    金昌市金川公司第五中学、天水市第一中学

  宁夏自治区:3所
   银川市惠农中学、银川市第三中学、银川市回民第三小学

  青海省:2所
   西宁市第五中学、西宁市虎台中学

  新疆自治区:3所
    新疆农业大学附属中学、昌吉州第一小学、库尔勒市第一小学

  (二)优秀组织单位名单(22家)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教育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黑龙江省教育厅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教育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江西省教育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教育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委宣传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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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畜牧总局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紧急联合通知的补充函

农业部


农业部畜牧总局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紧急联合通知的补充函

         ((79)农业(牧医)字第252号)

 

各省、市、自治区畜牧(农业、农牧)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

  为了更好地贯彻七部一局“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紧急联合通知”,现将世界各国近年来发生非洲猪瘟的国家(附件)通知你们,希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可与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防范工作。

  附件:近年来发生非洲猪瘟的国家

 

                         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近年来发生非洲猪瘟的国家

 

  1、葡萄牙

  2、西班牙

  3、安哥拉

  4、埃塞俄比亚

  5、赞比亚

  6、扎伊尔

  7、马拉维

  8、佛得角群岛

  9、多哥

  10、莫三鼻给

  11、罗得西牙

  12、南非

  13、马耳他

  14、巴西

  15、古巴

  16、意大利(撒丁岛)

  17、多米尼加

  18、海地







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10月31日,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为指导国务院确定的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为保证国务院确定的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部际联席会议协商研究,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就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问题
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应根据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要与其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统盘考虑。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试点企业,可以由主管部门改建成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或者由其主管部门暂时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
(2)国务院确定的三户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全国性总公司的直属试点企业,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为其所属的国家控股公司;尚未开展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全国性总公司的直属试点企业,由其总公司作为试点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二、关于试点企业原“中国”字头的使用问题
试点企业作为原国有企业的改制,在工商登记时按企业变更处理,不按新设立企业处理,名称原冠有“中国”字头的,经原核准机关同意,可继续保留。
三、关于试点企业成立财务公司问题
试点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可根据《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银发〔1992〕273号)文件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成立财务公司。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凡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拟设立财务公司,应由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可证明企业集团合法性的有关文本、企业集团组织章程;
2、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
3、集团紧密层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4、设立财务公司的申请报告;
5、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基本概况、资产负债情况、中长期发展计划、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潜力及盈利前景预测等内容);
6、拟设财务公司的近期经营计划及盈利前景预测;
7、拟设财务公司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营宗旨、资本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以及公司地址等事项);
8、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由企业联合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必须提供相应的协议书和入帐凭证;
9、集团有关部门提供的拟任公司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批准的财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财务公司凭以上证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关于试点企业外贸、外经权问题
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赋予外贸、外经自主权,成立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商品进出口、对外经济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等业务。试点企业可向外经贸部申报。生产企业可按《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流通企业可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76号文件)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
五、关于试点企业“拨改贷”问题
试点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按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件规定办理。试点企业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迅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5〕138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六、关于试点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问题
试点企业要求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交易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各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证券委、国家计委下达的新股发行额度内,优先推荐试点企业。选择海外上市企业和发行B股企业时,国务院证券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根据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予以支持和审批。
七、关于试点企业《试点方案》的协调、论证和审批程序问题
(一)协调、论证程序。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进行协调和论证。试点企业《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问题,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主持召开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参加的协调会议进行协调,基本形成明确意见后,召开正式论证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作出论证意见和会议纪要。
(二)审批程序。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起草关于试点企业《实施方案》协调、论证情况的报告,按各自的试点工作关系,报经国家经贸委或国家体改委研究同意后,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与国家经贸委或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批复,编部门文号。
本文除第一、第二、第七条外,原则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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