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铁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08:19  浏览:8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33 号
《铁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9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左大光

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





铁岭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加强铁岭市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岭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有发展前景,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铁岭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活动。
第四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选坚持企业自愿和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市场评价为主,不实行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铁岭市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铁岭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等管理工作。
铁岭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组织实施铁岭市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市名推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先进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知名度,经济效益好;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九)对国家或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十)具有国家核准的注册商标。
第七条 凡符合铁岭市名牌产品推选条件的,应优先推选下列产品:
(一)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产品;
(二)对地区经济有牵动作用的产品;
(三)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产品;
(四)代表铁岭地方特色的产品。
第八条 下列产品不能推选为铁岭市名牌产品:
(一)未经加工的产品(如原煤);
(二)严重亏损的产品;
(三)生产过程污染严重的产品;
(四)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产品。
第九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填写《铁岭市名牌产品申报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市名推委办公室推荐;
(三)市名推委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用户跟踪、消费者评价、市场调查、监督抽查、重点考察等形式征求意见,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推委;
(四)市名推委根据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综合评定,初步认定铁岭市名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名推委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原评定无效;
(五)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铁岭市人民政府授予“铁岭市品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等有关材料及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铁岭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但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一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要求续期的,应在期满前9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确认。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铁岭市名牌产品的称号和标志。伪造或冒用铁岭市名牌产品标志的,由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津、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的铁岭市名牌产品属新产品,且列入市及市以上技术规划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铁岭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申报质量管理奖。生产名牌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提取比例基础上,可按名牌产品销售收入1‰提出销售奖励,计入销售“大包干”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可按名牌产品销售收入的1‰以内发放奖金,据实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铁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市名推委要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辽宁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铁岭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金专项用于名牌产品的开发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建立铁岭市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名牌产品意见,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跟踪评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填报名牌产品统计考核报表,及时反馈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其称号: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二)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三)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经营该产品当年出现亏损的;
(六)企业管理不善,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与铁岭市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名称使用;
(二)用与铁岭市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包装、装璜等使用;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铁岭市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标志的;
(四)公开诋毁、丑化铁岭市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铁岭市名牌产品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当为铁岭市名牌产品所有人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支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铁岭市名牌产品应优先列入市内各重大工程和政府物资采购计划,列入各有关部门扶优重点,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围绕名牌产品组织开展打假活动,使名牌产品有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创名牌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对创名牌产品工作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确保基金合理开支,收支平衡,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遵循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
三、按规定不得用个人帐户支付的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他杀、自残、交通肇事、集体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药费;
五、医疗保险IC卡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因公和非因公人员)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开支;
七、住院患者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医疗费以及挂名住院、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所发生的医药费;
八、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或所配药品不相符的药品费;
九、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以及超过规定的审批结算时限才报批的医药费;
十、未经昆明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的诊疗项目、自配制剂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超过最高医疗服务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的费用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费;
十二、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
第四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支付: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慢性病的支付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因抢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先由个人自付4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置换安装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国产人工器官,自付比例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置换安装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对超出国产价的费用,先由个人分别自付20%、3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体委 市人事局 等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体委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体委、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6)体干字1133号文件《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发放范围
市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包括市体委下放到区、县体委的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退役时均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二、退役费基数
1.运动年龄不足三个月的不发退役费,运动年龄满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发给50元退役费;运动年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退役费基数为100元;运动年龄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退役费基数为200元;运动年龄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退役费基数为300元。
2.运动员运动年龄虽然不满三年,但在全国青少年比赛,甲、乙级联赛等全国性的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退役费基数按300元计发。
三、运动年龄的计算
1.运动员在队试训,训练期间未间断而正式调入运动队的,其运动年龄从试训之日开始计算。
2.从工厂或大专院校直接调入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其运动年龄从正式办理入队手续之日计算。
3.原为专业队运动员,退役转业到其他单位工作(包括留体委系统内部的),后因比赛训练任务需要又调回运动队任运动员的,其前后在队训练时间合并计算为运动年龄。如果第一次退役时已按运动年龄,领取了退役费,计发第二次退役费的运动年龄,只按第二次入队训练时间计算

4.在职职工,借到优秀运动队训练,训练期间未间断而调入运动队的,其运动年龄可从借调之日算起。
5.原北京市二百中学(即二体校)1978年8月1日正式合并到体工大队,合并过来的运动员其运动年龄从1978年8月1日计算。
6.为迎接全国中学生运动会而集训的中学生。比赛后选调入队的运动员,其运动年龄从正式办理入队手续之日计算。
7.已经宣布调整离队,后又从事业余训练和比赛,在此期间不计算运动年龄。
四、关于减发或不发退役费问题
1.对于在队表现很差的运动员,由主管教练提出意见,经本班教研组和班委会集体讨论,提出减发或不发退役费的具体意见,由本单位领导审批,报体委备案。
2.对于身体素质较好,技术发展有潜力或队内训练、比赛任务需要留队的运动员,无正当理由,不听劝阻坚决要求离队的退役运动员,不发给退役费。
3.退役运动员待分配期间,无正当理由,经一次分配不报到上班者,扣发30%退役费,第二次分配仍不去报到者,扣发50%;第三次分配还不去报到者,停发退役费。
4.凡未参加1985年套改体育津贴的运动员,不发给退役费。
五、退役费审批手续
运动员被正式宣布退役离队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运动员退役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由单位审批,报市体委备案。退役费待运动员分配工作转人事关系的同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发给。
六、运动员退役所需经费,由各级体委预算经费内开支,财政部门不另行拨款。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1987年5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