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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9:45:20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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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我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进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 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三、 我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我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四、 我部将对《目录》中尚未收录的原料组织进行命名,及时增补进《目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xls

INCI名称——Z—— 中文名称 CAS号
ZANTEDESCHIA AETHIOPICA EXTRACT 马蹄莲(ZANTEDESCHIA AETHIOPICA )提取物
ZANTHOXYLUM ACANTHOPODIUM FRUIT OIL 毛刺花椒(ZANTHOXYLUM ACANTHOPODIUM)果油
ZANTHOXYLUM ALATUM 竹叶花椒(ZANTHOXYLUM ALATUM)
ZANTHOXYLUM ALATUM EXTRACT 竹叶花椒(ZANTHOXYLUM ALATUM)提取物
ZANTHOXYLUM AMERICANUM 美洲花椒(ZANTHOXYLUM AMERICANUM)
ZANTHOXYLUM AMERICANUM BARK EXTRACT 美洲花椒(ZANTHOXYLUM AMERICANUM)树皮提取物 90105-89-8
ZANTHOXYLUM BUNGEANUM EXTRACT 花椒(ZANTHOXYLUM BUNGEANUM)提取物
ZANTHOXYLUM PIPERITUM 秦椒(ZANTHOXYLUM PIPERITUM)
ZANTHOXYLUM PIPERITUM FRUIT EXTRACT 秦椒(ZANTHOXYLUM PIPERITUM)果提取物
ZANTHOXYLUM PIPERITUM OIL 秦椒(ZANTHOXYLUM PIPERITUM)油
ZANTHOXYLUM PIPERITUM PEEL EXTRACT 秦椒(ZANTHOXYLUM PIPERITUM)皮提取物
ZANTHOXYLUM ZANTHOXYLOIDES BARK EXTRACT 肖花椒(ZANTHOXYLUM ZANTHOXYLOIDES)树皮提取物
ZEA MAYS (CORN) COB MEAL 玉米(ZEA MAYS)穗轴粗粉
ZEA MAYS (CORN) COB POWDER 玉米(ZEA MAYS)穗轴粉末
ZEA MAYS (CORN) FRUIT 玉米(ZEA MAYS)果实
ZEA MAYS (CORN) GERM EXTRACT 玉米(ZEA MAYS)胚芽提取物
ZEA MAYS (CORN) GERM OIL 玉米(ZEA MAYS)胚芽油
ZEA MAYS (CORN) GLUTEN PROTEIN 玉米(ZEA MAYS)谷蛋白
ZEA MAYS (CORN) KERNEL EXTRACT 玉米(ZEA MAYS)仁提取物
ZEA MAYS (CORN) KERNEL MEAL 玉米(ZEA MAYS)仁粗粉 66071-96-3
ZEA MAYS (CORN) OIL 玉米(ZEA MAYS)油 8001-30-7
ZEA MAYS (CORN) OIL UNSAPONIFIABLES 玉米(ZEA MAYS)油不皂化物
ZEA MAYS (CORN) SEED FLOUR 玉米(ZEA MAYS)籽细粉 68525-86-0
ZEA MAYS (CORN) SILK EXTRACT 玉米(ZEA MAYS)穗丝提取物
ZEA MAYS (CORN) STARCH 玉米(ZEA MAYS)淀粉 9005-25-8
ZEIN 玉米醇溶蛋白 9010-66-6
ZEOLITE 沸石 1318-02-1
ZINC ACETATE 乙酸锌 557-34-6
ZINC ACETYLMETHIONATE 乙酰蛋氨酸锌 102868-96-2
ZINC ASPARTATE 天冬氨酸锌
ZINC BORATE 硼酸锌 1332-07-6;10192-46-8
ZINC BOROSILICATE 硼硅酸锌 37341-47-2
ZINC CARBONATE 碳酸锌 3486-35-9
ZINC CARBONATE HYDROXIDE 碳酸锌氢氧化物
ZINC CERIUM OXIDE 氧化铈锌
ZINC CHLORIDE 氯化锌 7646-85-7
ZINC CITRATE 柠檬酸锌 546-46-3
ZINC COCETH SULFATE 椰油醇聚醚硫酸酯锌
ZINC COCO-SULFATE 椰油醇硫酸酯锌 22397-58-6
ZINC CYSTEINATE 磺基丙氨酸锌
ZINC DIBUTYLDITHIOCARBAMATE 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 136-23-2
ZINC DNA DNA锌
ZINC FORMALDEHYDE SULFOXYLATE 甲醛合次硫酸锌 24887-06-7
ZINC GLUCOHEPTONATE 葡庚糖酸锌
ZINC GLUCONATE 葡糖酸锌 4468-02-4
ZINC GLUTAMATE 谷氨酸锌 14269-55-7
ZINC GLYCINATE 甘氨酸锌 14281-83-5
ZINC GLYCYRRHETINATE 甘草亭酸锌
ZINC HYDROLYZED COLLAGEN 水解胶原蛋白锌
ZINC LACTATE 乳酸锌 554-05-2;16039-01-9
ZINC LAURATE 月桂酸锌 2452-01-9
ZINC MAGNESIUM ASPARTATE 天冬氨酸镁锌
ZINC MYRISTATE 肉豆蔻酸锌 16260-27-8
ZINC NEODECANOATE 新癸酸锌 27253-29-8
ZINC OXIDE 氧化锌 1314-13-2
ZINC PALMITATE 棕榈酸锌 4991-47-3
ZINC PCA PCA锌
ZINC PENTADECENE TRICARBOXYLATE 十五碳烯三羧酸锌
ZINC PEROXIDE 过氧化锌 1314-22-3
ZINC PHENOLSULFONATE 苯酚磺酸锌 127-82-2
ZINC PICOLINATE 吡啶甲酸锌 17949-65-4
ZINC PYRITHIONE 吡硫翁锌 13463-41-7
ZINC RICINOLEATE 蓖麻油酸锌 13040-19-2
ZINC ROSINATE 松脂酸锌 9010-69-9
ZINC SALICYLATE 水杨酸锌 16283-36-6
ZINC STEARATE 硬脂酸锌 557-05-1
ZINC SULFATE 硫酸锌 7446-19-7;7446-20-0;7733-02-0
ZINC SULFIDE 硫化锌 1314-98-3
ZINC THIOSALICYLATE 硫代水杨酸锌
ZINC UNDECYLENATE 十一烯酸锌 557-08-4
ZINC UNDECYLENOYL HYDROLYZED WHEAT PROTEIN 十一烯酰水解小麦蛋白锌
ZINGIBER AROMATICUS EXTRACT 香姜(ZINGIBER AROMATICUS)提取物
ZINGIBER CASSUMUNAR ROOT OIL 卡萨蒙纳姜(ZINGIBER CASSUMUNAR)根油
ZINGIBER OFFICINALE (GINGER) ROOT EXTRACT 姜(ZINGIBER OFFICINALE)根提取物 84696-15-1
ZINGIBER OFFICINALE (GINGER) ROOT OIL 姜(ZINGIBER OFFICINALE)根油 8007-08-7
ZINGIBER OFFICINALE (GINGER) ROOT POWDER 姜(ZINGIBER OFFICINALE)根粉
ZINGIBER OFFICINALE (GINGER) WATER 姜(ZINGIBER OFFICINALE)水
ZINGIBER ZERUMBET EXTRACT 红球姜(ZINGIBER ZERUMBET)提取物
ZINGIBER ZERUMBET JUICE 红球姜(ZINGIBER ZERUMBET)汁
ZIRCONIUM CHLOROHYDRATE 水合氯化锆 18428-88-1;1314-23-4
ZIRCONIUM DIOXIDE 二氧化锆
ZIRCONIUM POWDER 锆粉
ZIRCONIUM SILICATE 硅酸锆 1344-21-4;10101-52-7
ZIRCONYL CHLORIDE 二氯氧化锆 7699-43-6
ZIZYPHUS JOAZEIRO BARK EXTRACT 洋枣(ZIZYPHUS JOAZEIRO)树皮提取物
ZIZYPHUS JUJUBA FRUIT EXTRACT 枣(ZIZYPHUS JUJUBA)果提取物 90045-99-1
ZIZYPHUS JUJUBA LEAF EXTRACT 枣(ZIZYPHUS JUJUBA)叶提取物
ZIZYPHUS SATIVA EXTRACT 栽培酸枣(ZIZYPHUS SATIVA)提取物
ZIZYPHUS SPINA-CHRISTI LEAF 叙利亚枣(ZIZYPHUS SPINA-CHRISTI)叶
ZOSTERA MARINA EXTRACT 大叶藻(ZOSTERA MARINA)提取物
ZYMOMONAS FERMENT EXTRACT 发酵单孢菌发酵产物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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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住建、园林、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省制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大修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第九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照明设施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照明专业规划、城市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专业设计(施工图)报送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相关部门在审定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区、住宅区、环境绿化、附属公共设施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照明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城市照明设施,其配套资金应当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或者改造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三条 未配套城市照明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绿化工程以及供电、通讯等其他管线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同步实施。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十六条 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的维护,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承担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城市功能照明、公用设施景观照明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维护经费与电费的正常支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城市照明设施电费和日常维护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经费;
  (三)管理城市照明设施所需必要的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市区内的各类道路照明设施,应当逐步纳入城市照明网络,未纳入城市照明网络的照明设施,建设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按规定要求改造。需纳入城市照明网络予以管理维护的,应当经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二)已依法办结相应的核准手续;   
  (三)符合城市照明规范和标准;   
  (四)符合并入城市照明网络的技术标准;   
  (五)具备规范完整的城市照明工程档案;   
  (六)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七)符合质量保修规定;   
  (八)交纳1-3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损害或可能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涂、划、刻、写、晾晒衣物;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六)偷盗、故意损坏和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确需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应事先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协商,按照城市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在商定的位置和时间张贴、悬挂、设置。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事先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协商,按照城市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商请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对有关城市照明设施予以拆除、迁移、改动或者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商请的单位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对城市照明设施采取拆除、迁移、改动等措施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抢险救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同时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就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阻挠、防碍或漫骂、殴打照明设施管理、作业人员或有意破坏照明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和维修业务的,城市照明设施专业设计(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未按照审查通过的专业设计(施工图)施工的,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流通企业实际,为进一步增强全省50户流通重点骨干企业(见附件一)的活力,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保持搞活企业政策的连续性
1、坚持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全国人大颁布的《企业法》,国务院颁布的《承包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搞活流通企业的政策规定,包括全省统一规定(见附件二)和对某个行业、某个企业的特殊政策,对增强企业活力
、搞活企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要继续贯彻执行。
2、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县,要认真清理各自下发的文件,凡是与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搞活流通企业精神相建背的,应立即停止执行;今后在制订有关政策时,一是要与已颁布的搞活流通企业的政策相衔接,二是重大问题需经过同级政府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协调。
3、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八五”期间搞活流通企业的重要措施。要继续实行政企分开,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逐步开展行业管理,探索和组建流通行业型和工商联合型企业集团。
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
4、坚持经理(厂长)负责制。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保护经理(厂长)依法任免干部的权力。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经理(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经过经理(厂长)、党委书记协商,组织或人事部门考察,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经理(厂长)任免。
5、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要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经理(厂长)行使《企业法》赋予的权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企业党政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根据企业实际,大中型企业一般应分设,也可以兼职,但实行兼职的
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6、加强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强化职代会的制度化建设,普遍推行职代会工作规范,实行对民主管理工作的考评,落实《企业法》赋予职代会的各项职权。
三、落实企业自主权
7、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的行政干预,使企业逐步做到自主经营。除国家计划商品外,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太况,以销定购,择优进货。
8、企业在搞好主营任务的同时,可根据企业设施、资金、人员素质等条件,进一步开拓经营业务。除专营、专卖、统一经营和规定经营的重要商品外,其余商品均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
9、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物资,因上调资源不保证或供化单位不按期供货而影响供应的部份,物资企业可视同完成供应计划。对购货单位超过合同期一个月不提货和国家分配不对路不能落实供应的物资,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物资企业可按有关价格规定转计划外销售,
单独列帐,照章纳税,其价差收入可用于弥补计划商品的政策性经营亏损。
10、逐步扩大企业定价权限。维护国家赋予企业的定价自主权,有计划地逐步减少国家定价商品范围;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具体价格;其余商品的价格,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外,由企业根据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对计
划商品和全同定购商品,工商双方要衔接价格,实行按进货对象区别作价。
11、企业有权搞活用工制度。除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有权拒绝接收不需要的人员。使用农村合同工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企业,计划、劳动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农转非”指标,以稳定农村合同工中的骨干力量。企业有权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实行奖惩,包括
记功、晋级、除名、开除。
12、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可逐步改“总挂分提”为“总挂总提”,国家只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和提取,不干预企业的内部分配。
13、经理(厂长)级干部晋升工资,作为职工参加统一晋级、浮动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单独晋级或统一晋级中比职工多晋级的,经职代会讨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4、重申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自主权。企业有权按照精简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只要落实相关业务职责,政府各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就不得以“对口”为由强行要求企业设置某个专职机构。各种评比、检查、发证等,不得以是否设置专职机构作为考核、升级的评分标准。
15、放宽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纳入企业主管部门规划,自行落实资金的,企业有权自定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1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所需基建、技改规模指标,按企业隶属关系解决。企业自定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应报
主管部门和同级计委、经委(财办)备案。
16、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扩大出口创汇企业的对外经贸活动自主权,鼓励出口基地企业和外贸扩权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鼓励生产、流通企业与外贸企业联营;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走工贸结合、农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口结合、内外
贸结合、大贸和边贸结合的道路。对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向经贸部申请给予相应的进出口经营权,并可承担出口任务。其中出口创汇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单项产品,经批准可给予单项进出口权。对出口创汇较多,有较稳定的国外市场的出口基地企业和流通企业,要
简化销售和服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预先办理骨干人员出国护照。
17、大力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边境贸易。企业经批准可到边境地区设立公司、商号经营或与边境商号联营、代理经营边贸业务,以及利用两上市场、两种原料设立加工企业,拓宽市场,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边境贸易及对外经贸、技术、劳务合作,逐步发
展期货贸易和外向型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四、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18、为进一步增强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主渠道地位,继续发挥“蓄电池”作用,一是对承担国家专项储备商品和物资任务的批发企业,储备期的贷款利息可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或补息。企业不得因储备国家专项商品而减少该项商品的合理库存。二是继续实行市场调节基金制度,
并完善管理。议价粮油和物资批发企业可同样按销售收入1‰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基金主要用于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储备的专项商品的贴息。三是银行对重要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季节性商品的收购储备,在资金上优先支持,在利率上按规定实行优惠,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企业由于特殊情况
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允许展期。四是在省财政专项安排的1000万元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中,切出200万元用作流通重点骨干企业和商办工业骨干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近项目择优扶持。
19、牢牢掌握重要商品、物资的批发权。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74号和省政府〔1989〕188、189号、〔1990〕217号文件,整顿批发秩序。对经过清理整顿后允许继续开业的及今后新开办的批发企业,无论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如何,必须先经当
地有关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照。切实支持和加强重点企业对国家计划商品、专营、专卖、统一经营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和市场敏感商品的经营。此类商品在平衡计划时要安排一定的商业收购比重,以保证主营单位货源的相对稳定。各级
供销社传统经营的农副产品,应允许继续经营。
20、对国家定价商品,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确因价格差率偏紧以致经营困难的,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有关差率。
五、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21、多渠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一是建立和强化企业自补流动资金机制。企业除按承包合同规定从留利中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外,可根据承受能力,按年销售收入0.5%至1%的比例提取,按比例分别补充国拨流动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并进入成本。二是对自有和国拨流动资金
之和低于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规定比例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增补国拨流动资金。从“八五”期间省、地、县财政按重点骨干企业隶属关系增补1亿元流动资金中,切出2000万元用于流通重点骨干企业。三是国家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时,要把匍底流动资金列入投
资总概算。四是因国家调整商品和物资价格,使企业库存增值部分,相应补充国拨流动资金或自有流动资金。
22、为了加快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仓储、设施建设,一是除按云政发〔1991〕10号文件规定从销售收入提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外,可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一至二个百分点;二是企业按折旧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1990年实际上缴
数为基数,超过部分免缴(原来已批准免缴“两金”的继续执行);三是部分企业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与现值差额过大或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为零但实际仍可使用者,可以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试点;四是计划指标内的简易建筑费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限额的部分允许进入成本。简
易建筑费原规定已进入成本的仍继续执行。五是从省财政增拨的3000万元技改资金中切出800万元,重点安排流通企业的技术改造,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再逐步增加,各地财政也应增拨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六是各专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要重点扶持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
技术改造和网点设施建设。
23、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对少数国家重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重、还贷能力弱的企业,按财政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实行税前还贷。新一轮承包合同已规定税前还贷的要继续执行。
24、对上述第21条至23条的政策规定,企业需在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利润基数的前提下,根据承受能力,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执行上述政策所得的资金免缴“两金”,但必须用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不得挪作他用。财政、税务和业
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实现,提高效益。执行上述政策所减少的实现税利,考核时计入企业承包指标和工效挂钩指标。
25、对新开拓市场新开发商品特别是农副产品,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的政策;对新扶持发展的生产项目,实行“谁扶持,谁经营”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六、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倾斜
26、继续对重点流通骨干企业在能源、原材料和货源供应、运输安排、资金分配以及计划管理上实行倾斜,能戴帽下达的要尽量戴帽下达,努力保证这些企业生产和经营需要。
27、金融部门要以50户流通企业为重点,根据企业经营和生产实际核定流动资金贷款指标,每年调整一次;要确保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占全部流动资金贷款的70%以上,并按需要发放;对企业在定额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积极清理“三有债
”,严格执行托收承付,严肃结算纪律,促进企业的资金收回。
28、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的问题,一是允许企业在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经批准后一部分进入成本;二是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实行税前还贷时,经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9、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外,其他地区和部门制定的收费和罚款办法,一律停止执行。对各种符合规定的罚没收入,应开具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收据
,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取消提成。属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持有国家或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专用收据。对无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和超标准、超范围的收费以及各种摊派,企业有权拒付并报有关部门查处;对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
费票据,企业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报销,并向财政、物价部门举报;以各种名目向企业寻求的赞助,由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自行决定,一切行政主管部门、团体和个人不得硬性摊派,否则,企业有权抵制。
30、远离城市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视情节部分或大部分返还企业。
31、对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直接行文部署和依法执行的外,均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非指定的检查部门,无权到企业进行任何检查。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对企业进行业务性质的检查。
32、对企业进行各种检查,必须及时作出结论。对有问题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没有问题的要立即解脱。企业因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出现的问题,由省政府负责,不追究企业责任。对检举揭发者,经查属实的要给予表彰;对无中生有甚至诬告陷害者要严肃处理。
33、依法保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他们进行各种行政处分或实施法律手段前,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的党组织通气。
34、支持企业经营者把主要精力用于生产经营。各种检查、评比、考核、会议以及接待工作,由企业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不得强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
八、强化管理 提高效益
35、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并与承包合同相衔接,建立完整的、科学的、协调配套的考核奖惩体系,严格考核兑现。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劳动效率与职工收入紧密挂钩,实行联利、联销计酬,采取浮动工资、档案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等形式
,拉开分配差距,打破大锅饭,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抓好质量、成本、财务、物资、劳动和市场开发等项重点管理工作。建立标准化体系,提高定额覆盖面。积极开展企业升级和管理达标活动,在“八五”期间,流通重点骨干企业多数要进入省级以
上先进企业行例。
36、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要把“以物为中心”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职工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争和群众性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搞活企业。
九、其 他
37、执行本规定所涉及的财政问题,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各企业的特殊问题,按一事一批的办法解决。
38、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搞活本地区、本部门流通重点企业的政策措施。
39、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背或不执行本规定。
40、本规定由省政府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实施。


199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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