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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耗材(不干胶标签纸、碳带)采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44:26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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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耗材(不干胶标签纸、碳带)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2004]62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耗材(不干胶标签纸、碳带)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保证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耗材采购的公开、透明,提高耗材的产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国家局最近对系统耗材(不干胶标签纸、碳带)的供应商进行了公开招标。目前招标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深圳市格雷柏机械有限公司、兴华科仪有限公司(其子公司为华生科仪广州有限公司)、南京师范大学科技实业集团公司3家企业中标成为系统耗材(不干胶标签纸、碳带)的供应商(附件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卷烟工业企业即可与供应商签订不干胶标签纸、碳带的采购合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卷烟工业企业必须在中标企业中选择自己的耗材供应商,选择时应不少于2家(含2家)。标签纸与碳带应成套购买。
  二、各卷烟工业企业均应在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上签订采购合同,以便国家局了解耗材的采购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加强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三、为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卷烟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耗材的产品质量。耗材产品质量以各供应商标书中提出的质量标准为该产品的检验依据(附件2)。
  为了保证耗材的供应,招标时曾要求供应商提供适合标签纸的两种品牌碳带,建议采购时首选碳带品牌1。
  四、各供应商标书中的最后报价为采购的最高限价(附件3)。
  五、对入围的供应商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 件:

  中标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按检测质量得分排名)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54&pic_id=0
  各供应商标书中的质量标准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54&pic_id=1
  各供应商投标报价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54&pic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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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探悉


按照WTO 规则处理事务,这是WTO 各成员方应当遵守的义务,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加入WTO 对各成员经济法制的影响表现为其国内法院和行政机关如何确保WTO 规则在国内得以实施。我国现在已经加入了WTO ,人民法院将会越来越多地介入国际贸易问题,并将审理涉及WTO 规则的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是否可以在审判中适用以及怎样在审判中适用WTO 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是人民法院所关心的实质问题之一。从理论上看,国际条约在司法审判中的直接适用效力问题与条约对缔约国的约束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国参加国际条约后,条约即对其发生国际法意义上的约束力,但从国际实践的情况看,条约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并不必然意味着国际条约可以为该国法院直接适用。为此探悉WTO 法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国目前在条约适用方面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律在条约的适用方面未规定统一的或单一的模式,司法实践中认识比较模糊。
第一、我国宪法对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数次修改,均没有规定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的一般性原则,在宪法中虽然涉及条约事项,却基本上局限于缔约程序方面。如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条约问题作了一些调整,但仍局限于条约的缔结和审批程序,没有规定条约在国内的实施问题。
第二、国在立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条约实施模式并存的情况。
正是因为宪法未明确规定国际条约的实施问题,导致我国在立法实践中,法出多门,难以统一,而且有的立法值的商榷。我国的国际条约实施模式主要有一下三种:
实施模式一 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律。即在加入条约或签定协议后制定专项法律,将条约、协议的内容和原则在国内法中加以直接规定,或者不直接提及条约、协定的规定,而在国内相关立法中体现条约的原则精神以实施国际条约。如我国在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领事关系公约》以后,将两个公约的内容纳入了我国国内法律体系,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实施模式二 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即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国际条约在全国或一定地域内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在我国1990年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中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实施模式三 在国内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即不具体规定国际条约的内容,而在立法中确立处理条约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模式中一般是明确规定国内条约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种模式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已经有相当多的立法采用了这种国家条约适用模式。比如民航法、行政诉讼法、海关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第三、司法实践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模糊不清。
从整体来看,我国法院有关国际条约适用的司法实践虽已取得了不少的经验,但实际仍处于初创阶段。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常常对相关立法的目的、含义、适用范围不作具体分析和界定而径直适用条约,似乎某一方面的立法关于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国际条约。究其原因,首先是取乏对我国国际条约适用体制的研究,只知一些部门法规定了直接使用国际条约,却不知我国还有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立法实践。其次是我国国际条约适用的立法实践存在混乱情况,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再次一些要求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立法不无商榷余地。
二、 TO法的及国外的适用情况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诞生于1995年1月1日,它是当今世界上全面规范个成员贸易政策、调整他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全球性贸易组织。现在它已成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相鼎立的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由于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经济联合国”。
WTO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的宪章性纲领文件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这个政府间的协议有两个特点:其一,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协议,协议本身并不要求一定由各国的国会予以批准。其二,它是一个国际条约,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但是WTO并没有要求各成员在国内直接实施WTO法。它有一个相当宏大的法律体系,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作为宪章性文件纲领,将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作为它的附件,形成法律文件群,组成一部内容广泛、篇幅宏大的“法典”。《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共有四个附件,它们是: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复边贸易协定。WTO四个附件的每一个中又包含着若干个法律文件,目前WTO 法律文件共有五十多份文件,其中有二十九份是协议,还有二十多份是部长级会议宣言、总理事会决议。它们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的知识产权等方方面面。从内容上看,WTO法律的特点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政府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来消除或者限制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质上是政府入世。在这个宏大的法律文集中,对企业产生直接影响的极少,有学者说只有两个:一是反倾销协议;一个是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故这些学者把WTO法称为“国际行政法典”。因此在事实上,WTO法就原原本本的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
WTO 具有自己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它排除了内国法院和国际法院的介入。其争端解决机构(DSB)是WTO解决其成员在履行WTO各项协定方面产生纠纷的专门管辖机构,对其成员提出的申述,有权进行调解、斡旋直至作出正式裁决。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规定,DSB有权应申述方的要求设立专家小组,并为受理争端当事方对专家小组报告的上诉,设立一个常设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负责采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建议的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决策采用“反向一致原则”,即一项裁决只有一致反对才能被否决,只要有一方同意即能通过。在程序运作方面,根据DSU规定,DSB在WTO框架下解决争端是按照以下程序运作的:磋商调解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DSB的执行措施——授权一成员对另一成员的补偿、减让中止甚至交叉报复,均是在成员之间进行,并不直接涉及各成员内的私人(贸易商)。
WTO成员国对WTO法的直接适用持比较谨慎的态度。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私人诉讼主体能否依据WTO法规定直接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如果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则意味着WTO法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否则即无直接适用效力。WTO主要是各国政府缔结的,政府是WTO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WTO法所确定的义务。在此情况下,直接效力问题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私人诉讼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行为)的影响。如果认定WTO 法的直接效力,则它与国内法规定相冲突的时候就出现了超乎想象复杂的问题。
在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中,世界各国通常有两种作法,即一元论适用和二元论适用。一元论认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并不是两种彼此独立的法律,而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在这两个部分中,国际条约的效力通常高于国内法。属于一元论适用的国家主要为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二元论认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彼此之间不发生隶属关系,国际条约必须借助国内法才能发生国内层面的效力,即国际条约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属于二元论适用的主要为美国、英国等海洋法系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元论国家中虽然一般情况下并不排除国际条约直接适用的可能,可是在其法院,对国际条约也可能拒绝直接适用。WTO 情况下,这个问题显的尤其突出。西方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的主要成员国的司法实践几乎一致倾向于WTO法不具有直接适用效力。
首先来看欧盟的情况。欧盟在传统上属于一元论适用地区,国际条约在欧盟原则上具有直接适用效力。欧洲法院已裁定国际条约自动成为欧共体法一部分而无须转化,欧共体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但在GATT/WTO(G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WTO是GATT的延伸和发展),欧洲法院则一贯坚持法院不可直接适用。上一世纪70年代在审理国际水果公司案中,欧洲法院认为:GATT是基于对等互利谈判原则而建立的,GATT条款尤其是有关缔约方可背离GATT义务的可能性、紧急保障措施以及争端解决的规定具有极大弹性,故GATT不能直接适用。在其后的一系列判决中欧洲法院重申了GATT不具有直接效力的判例原则,并将这些判例原则适用于欧共体成员国。1999年11月23日,欧洲法院在“葡萄牙诉理事会案”的判决中认为,WTO协定与GATT一样缺乏直接效力,WTO协定因其性质和结构而原则上不属于法院可据以审查共同体机关的行为的合法性的规定之列。欧洲法院的判例得到了欧盟成员国的明确支持,也就是说,在欧盟“WTO协定极其附件不得由私人在国内法院诉讼中加以沿用”。
美国是通过国内立法明确排除了WTO协议在美国法院的直接效力。从历史上看,GATT原来系采用议定书方式“临时适用”的,故在美国不属于自动执行条约。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明确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依据乌拉圭回合协议,在无论何种诉讼中对美国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其他政治实体包括任何州或州辖政治实体的行为或不行为提出与WTO协议不相一致的攻击。因此,WTO法只有在“转化”为具体实施多边贸易协议的美国国内法或行政命令之后,才是美国法院和海关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
日本宪法规定日本缔结的国际条约须善意遵守,国际条约在日本通过纳入方式成为日本法的一部分,但国际条约在日本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适用效力却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尤其在GATT/WTO领域,日本迄今并未承认其在日本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在这一点上日本与我国有着极其相似的情况,因此日本法院同样与我国法院一样遇到WTO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的问题。在1990年日本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提出日本政府违反GATT规定,其立法行动本身不合法的“京都领带案”中,日本法院认为,如属违反GATT,其后果也只是其他缔约方可要求与日本进行磋商或对日本采取报复措施,因此日本的这个立法行为并不违法。尽管日本在缔结WTO后尚未有相关的规定或案例,但可以肯定,在美国及欧盟均否定WTO法的直接适用效力的情况下,日本法院面对私人以日本国内法律违反WTO法为由提起的诉讼,绝不可能裁定日本法律无效。
三、 我国法院应当怎样适用WTO法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确立统一的国际条约适用原则,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取决于国际条约的具体情况,没有现成的答案。我国法院如何适用国际条约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适用WTO法则更为复杂。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较少深入探讨,且更多的是探讨集中在国际条约的执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只对WTO法作简单的分析,然后按照现行立法对号入座,因此得出WTO法可以直接适用的结论。我国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传统观点为直接适用,目前仍占有较大的市场。这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适用WTO法。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国宪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我国可以直接适用,但规定了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某些国际条约,特别是WTO法的缔结批准机关就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因此,国际条约在内国的效力与国内法律的效力是一致的;
(2)、虽然立法程序与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不一样,然而,“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要求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效力应当在一个层面上。WTO 法是国际条约其中之一,那么WTO法同样与国内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适用;
(3)、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均规定的法律原则,即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的民事法律和程序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民航法、行政诉讼法、海关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对此也予以支持,WTO 法属于国际条约,故应当优先适用;
(4)、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有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先例。
在直接适用的观点中,意见也有分歧。有的主张WTO法不必再进行任何“加工”,应予直接适用;有的主张修改国内法,国内法没有的可直接适用WTO法的规定;还有的提出以直接适用为主,以间接适用为辅。
直接适用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成立的,但是,它没有考虑到WTO法的根本性质、国际间的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此外,在理论和操作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间接适用又称为非直接适用,这种意见认为我国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笔者认为间接适用WTO法更符合我国国情,其理由有以下几条:
(1)、WTO法属于国际公法,调整的是政府间的政治、经济、贸易关系。其内容中的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仅仅限制成员(政府),并不适用于私人贸易商。它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国际条约,可以直接为私人(贸易商)创设权利义务。因此,不是WTO法权利主体的私人(贸易商)当然不得直接援引WTO法作为民商诉讼的权利依据。法院自然更不得在民商审判中直接适用WTO法。至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规定的条约优先。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适用条款,解决的是国际私法法律冲突问题。二是程序适用条款。如文书送达或者通知时间等,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与国内法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国际条约。三是具体适用。这些法律中的“优先”应理解为“属于私法领域的条约优先”。WTO为公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的优先不能加以覆盖。
(2)、WTO有着自己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并由自己专门的机构负责执行。从它的机制来看,它完全排除了法院的介入,任何法院的判决对WTO的争端解决都没有意义。即使国内立法不符合WTO法,其后果也只是其他缔约方要求进行磋商,磋商不能达成谅解则向DSB申请解决。因此,法院没有必要在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WTO法来审查国内法是否符合WTO法。
(3)、WTO法没有要求其成员国直接适用WTO法。WTO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可以自主决定以何种方式来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在国内怎样履行,是直接适用还是把国际法转换为国内法,WTO 法没有统一规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第16条4款规定,每个成员都应确使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符合附属各协议。每个成员国要通过修改和制定法律使之符合WTO 规则,从而履行义务。反之WTO 如果要求其协议效力优于国内法,就没有必要要求各成员国修改国内法。
(4)、是否直接适用WTO法,涉及到国家主权的行使。在经济贸易领域,WTO是有史以来对国家主权影响最深的国际条约。WTO从其建立的宗旨来看,并非仅局限于贸易范围,而是全面涉及成员国的内外经济贸易政策,按照成员国内立法必须WTO法一致的原则,成员国的经济立法主权受到极大的约束。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经济贸易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法院如果来直接适用,则势必进一步削弱我国的经济贸易主权,无益于我国政府的有效行政及有意义的对外交往,从而使得我国加入WTO的初衷无法实现。
(5)、WTO法的政治性决定其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法院。WTO 法不仅是经济贸易条约,更重要的是它完全是一个政治条约。WTO 法是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通过斗争妥协的结果,也是大家求同存异的产物。其中既有经济的因素、还有文化的因素,更为重要的是政治的因素。WTO 的一百多个成员,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结构、政治体制、政权组织形式、历史文化传统,没有种种的政治斗争、妥协是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复杂的国际政治谈判和妥协,决不是那国法院可以直接介入的,我国法院也同样如此。
(6)、国际惯例不要求我国法院直接适用WTO法。从欧盟、美国、日本在内的世界主要贸易国家的一贯司法惯例来看,WTO法不宜直接适用。如美国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明确规定,在WTO法与美国联邦法律冲突时,美国法律优先;欧盟理事会1994年在批准《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决定序言中说,WTO协议的性质不适合在共同体或者共同体成员的法院直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法院仍然按照一般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来适用WTO法,即直接在诉讼中适用WTO法。一方面直接会导致内外国私人(贸易商)的诉讼差别待遇问题。外国私人在我国可以享有可以直接援引WTO法作为权利依据,我国的私人(贸易商)在国外法院诉讼时只能在该外国的国内法中去找权利依据,却不能引用WTO法为诉讼理由。另一方面将间接导致我国经济立法同其他成员国的经济立法的赤字,即我国的经济立法完全屈同于WTO法,国家经贸利益完全失去自己的维护手段,其他成员国则可以通过自己国内立法设立一定的屏障,以对其经贸利益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7)、我国法院直接适用WTO法的技术困难。第一是文义把握难。首先,WTO法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正式文本。中文只是译本,不是正式的文本,译本只是为了方便我国国内的学习、理解,这与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其他双边、多边国际条约不一致。其次,我国法院有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四个层级,其中高级法院有三十几个,中级法院有三百多个,基层法院三千多个,这些法院分布在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地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中文译本翻译是否准确,我国的法院难以判断,对条文的理解、适用难以达到统一。因此,难以确保在全国统一准确适用。第二是法院没有解释权,其判决权威受到挑战。首先,WTO法实际上属于公法领域的国际条约。按照其规定,条约的解释权由其成员共同行使或由其总理事会行使,也可由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其判例解释,其成员无权个别行使。中国属于其成员,无权单独解释,或者说解释没有效力。我国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自然无权解释。其次,WTO法是成员之间斗争与妥协的结果,在其条文设立上必然、故意也现实地存在模糊不清、摸棱两可的情况,要透过很强的政治、外交因素去寻找其统一,绝不是法院的法官用法律思维就可以的到答案的;再次,法律适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官往往不仅需要从法律条文的文义上去理解,还要从其立法精神、立法历史、司法惯例甚至学理解释等多方面考证具体法条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要从GATT/WTO的立法目的和谈判历史及国外司法判例中漫无边际去寻找答案,恐怕早以超出了法官的职权范围。
(8)、我国现行宪法、法律没有要求直接适用WTO法。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法律仅仅规定缔约的程序而未规定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是因为立法者的意图是通过规定条约的缔结程序来确定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及适用,比如条约的缔结机关与法律的制定机关相同即可以认为条约的地位与法律的地位相同。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因为条约具有各种不同的层次或情况,宪法的规定仅仅涉及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其他的条约并不都由最高立法机关批准。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就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都可以批准加入条约;我国可以国家、政府及政府部门三种名义对外缔结条约,但因条约的不同种类,不同的条约又实行不同的审批程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批准或核准。在其第七条中具体规定: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为“条约和重要协定”,包括:A、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条约;B、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C、有关司法协作、引渡的条约;D、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E、缔约各方议定必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F、其他需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在其第八条中又具体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范围之外的、国务院规定须经核准或者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由国务院核准。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条约的缔结程序与立法的程序并不相同,批准条约的并不一定是最高立法机关。因此,不能说由国务院各部委对外签定的、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缔结的条约或协定,其效力上高于或等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及法律。我们只能判断,宪法既没有排除直接适用,也没有排除间接适用。
(9)、间接适用WTO法已具有现实性。从上一个世纪末我国开始申请加入GATT/WTO到去年正式WTO成员国,我国WTO 法的原则和要求颁布和修改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在内容、范围和操作性上体现甚至超过WTO法的要求,WTO法已经能有效的在我国国内层面上发挥作用。我国法院也完全可以通过执行国内法律来履行WTO法所规定的义务。从某种角度说,间接适用WTO法较之直接适用更值得信赖、效果更为明显。
(10)、直接适用WTO法的理论存在矛盾,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国内法没有的可直接适用WTO法”的意见,实际是将WTO法作为国内法的补充,这同其主张的WTO法效力高于或等同于国内法的观点相矛盾;“以直接适用为主,以间接适用为辅”的意见,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无法操作,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以直接适用为主,何种情况下以间接适用为辅呢?
因此,可以肯定的说,间接适用(非直接适用)WTO法,是我国法院唯一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四川泸州纳溪法院 兰平 刘波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商务局、对外开放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研究室等6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乌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职能,交由新组建的商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全市经济技术协作的综合、协调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拟订产业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并对全市行业规划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与信息服务。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以及贫困乡镇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编制乌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计划。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监测和研究;研究提出运用重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四)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投资办法;组织编制全社会资金平衡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五)安排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和乌海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审查转报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实施办法,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拟订和调整乌海市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监测市场价格动态,管理行业价格协会和价格听证委员会。
(七)依法对本地区价格违法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各类专项检查,管理价格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全市价格投诉和价格复议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
(九)做好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拟订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地方性政策、办法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一)参与全市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研究、论证;办理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协调、服务工作;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十二)指导和协调各区、部门、行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各类试点经验;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根据市政府授权,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上市公司的推荐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档案、提案、建议、议案的办理督查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规章制度建设等行政事务;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报表统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老干部管理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措施和步骤、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负责宏观经济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工作;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进行宏观的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调控建议。
(三)经济体制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政策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改革试点;负责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上市公司的推荐工作;提出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四)经济政策协调科
研究和分析资金平衡、综合平衡和衔接财政、金融计划;参与拟订财政、金融政策;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使用;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办法和措施,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
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监督检查重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评估、论证、审查设计、概预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测和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制订乌海市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基础产业发展科
提出能源、交通、电力、通信、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监测和分析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审查上报和批准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提出专项基金和预算内投资意见。
(七)工业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相关行业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及限上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研究提出行业总量平衡、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办法措施;研究行业与一产、三产协调发展问题,并提出实施意见。
(八)农林牧区经济发展科(挂乌海市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分析农业形势及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拟定和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菜篮子工程、扶贫等建设规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提交行业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并编制行业基建计划;监测和分析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发展;承办乌海市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经贸流通外资科
提出外贸发展战略,跟踪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研究全市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商有关部门编制除工业产品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平衡计划和储备计划;研究拟订市场总体布局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对市场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立项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投向,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制定除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安排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
(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
提出高新技术产品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应措施办法;管理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要产业技术成套装备的开发;提出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协调组织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
(十一)社会发展科
负责提出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汇总和编制年度计划;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和提出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做好协调工作;搞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宏观协调;汇总编制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招生计划。
(十二)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项目费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调研费用使用情况;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扩初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外引内联和招商引资工作;建设和管理前期项目综合库。
(十三)价格科
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政策,调整政府管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监督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研究拟定价格监督检查的办法,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收费管理科
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收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乌海市收费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收费管理工作;拟订和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标准;负责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及年检工作;参与整顿和治理乱收费工作。
(十五)乌海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建设,研究提出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对外开放办公室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不占发改委行政编制);科级领导职数22名(正科15名,副科7名)。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8名。
乌海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乌海市经济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并由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 划入的职能
由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 划出的职能
(一)将国内贸易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市商务局承担。
(二)将粮食行政管理和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交由市商务局承担。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预测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办法和措施,组织解决工业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并向市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拟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调整全市产业结构,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高载能工业区建设规划,建立和培育为高载能工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负责对全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控。
(三)根据国家发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战略和规划,研究拟订乌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办法、措施和行业管理规章并督促实施;负责全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管理与协调;管理全市民用爆破器材。
(四)研究提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业、信息产业等方面经济法规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分析、掌握行业生产动态,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
(五)依据行业法规,制订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对一般行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对特殊行业(包括电力、医药、民用爆破器材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管;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进行规划,定期公布投资引导目录,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
(六)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研究拟订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政策、办法和实施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引导扶持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组织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提出全市工业产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八)引导推进工业领域投资,推动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落实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有关节约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市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评价。
(十)负责除建筑施工队伍室内装饰装修以外的专门室内装饰装修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对室内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市煤炭局。
(十三)组织与外盟市间工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推进工业化进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经济委员会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和档案机要、财务、资产、保密、安全保卫、人事、普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建议的答复办理和综治工作;负责调解企业职工来信来访问题,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培训科
指导组织全市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培训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培训规划;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评定、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党组织建设、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综合科
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监控、考核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建立信息网络,负责企业上网工程,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四)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定期分析预测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主要商品、物资的紧急调度,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跟踪调查停产与半停产企业的有关问题;协调铁路运输工作。
(五)企业改革改组科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和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改组;负责已转制国有工业企业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培训推广;研究提出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指导和推荐企业股票上市;负责全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初审工作;负责汇总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财务指标月报。
(六)中小企业科
提出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有关政策办法,指导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中小型企业对外合作;促进和健全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协调和提供金融担保、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人力资源和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和监督对中小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等现代管理方法。
(七)技术科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中长期规划和全市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规划,做好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活动;负责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外资项目的审批上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技术进步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全市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资源科
贯彻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和法规;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汽车等特种机械设备的报废监督管理;负责再生资源的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实施资源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各行业能源消耗和节能指标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协调与指导煤炭行业的有关工作。
(九)行业管理科
依据行业法规、制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对一般行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特殊行业(冶金机械、轻纺、建材、民用爆破器材、电子、包装等)按国家、自治区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监管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市场准入;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进行规划,定期公布投资引导目录,进行项目的登记和备案。
(十)高载能工业管理科
拟订高载能工业区建设总体规划,为高载能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对工业区的高载能企业和高载能产品进行审批认定、上报等工作;审核批准高载能工业投资项目,贯彻执行高载能工业区各种行政管理规定;负责汇总全市高载能工业指标,并对高载能工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通报。承担市高载能管委会办公室职能。
(十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科
研究提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监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经济委员会行政编制为26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主任1名,副主任 4名其中含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科级领导职数17名(正科11名,副科6名)。另核定工勤6名、老干部服务编制2名。
乌海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组建市商务局,挂乌海市粮食局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国内贸易和粮食流通市场管理职能。
(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等职能。
(三)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措施办法、规章制度;拟定乌海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监测分析本地区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宏观运行状况。
(二)研究提出乌海市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办法;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的申报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出口企业产品出口退税稽核。
(五)负责重要工业品、农产品、原材料等出口产品的宏观管理和监控分析;协调管理加工贸易;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负责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地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等工作。
(七)宏观指导和管理乌海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吸收外商投资政策、法规的办法和措施;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管理外商投资审批、上报备案等工作。
(八)负责本地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九)争取和管理乌海市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境外企业和组织对本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十)负责国内外贸易、引进外资、粮食行业管理的调查、研究和统计信息工作。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境外投资合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中介服务、投资调解等方面的问题。
(十二)负责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促进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贸促分会(国际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商务局设6个职能科室(含贸促会乌海支会):
(一)办公室
协调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工作;负责建立与实施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资产、财务管理、老干部工作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党群、人事、目标考核、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提案议案建议承办或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培育、发展全市性商业中介组织的政策措施。
(二)对外贸易管理科
负责全市进出口贸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外贸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市商品和生产资料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申报和监督使用;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贸发展资金的申请和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和分析国际市场趋势,研究提出全市进出口总量平衡意见;对出口产品的退税进行稽核承担乌海市涉及世贸组织事务的综合协调,指导乌海市涉及世贸组织事务的研究工作,负责涉及我市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起诉、应诉等工作;开展世贸组织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贯彻和实施产业损害调查政策和法规;监测进口异常对本地区产业的影响。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国家鼓励、限制、禁止进出口技术目录;依法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研究和推动科技世贸战略的实施;贯彻落实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承担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法规、规章。
(三)外资外经管理科
负责全市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外资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投向;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及境外投资相关业务;负责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和管理国外赠款等工作;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负责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四)粮食科
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粮食流通的方针、政府和规定;负责国家、自治区、乌海市三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指导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建设;负责本地区全社会粮食市场的管理及《粮食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年检工作;按政策做好军粮的储备供应;负责国有粮食企业的转制工作;负责粮食财务、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国内贸易管理科
负责培育全市商品流通市场的布局和发展;指导制定全市商业网点规划,参与市场建设中重大项目的规划论证,规范商业设施建设;拟定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促进内外贸结合;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需状况;组织和协调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市重要商品的市场;编制和实施重要商品的调控计划;负责市场整顿、规范和监督流通秩序;参与和指导流通企业的改制工作;按规定对医药工业生产和流通、成品油市场、化学危险物品、民用爆破用品、老旧汽车更新等特殊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按规定对典当业、拍卖业、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拆解等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酒类产销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对全市国内商贸流通的调研和统计工作。
(六)贸促科(贸促会乌海支会)
对口自治区贸促分会(国际商会),负责外经外贸和利用外资的促进工作;负责出口产品原产地证的核实和原产地证的发放工作;协调与工商联合会及其他行业协会的业务关系;协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协调组织参加境外招商引资、经贸展览洽谈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6正3副)。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2名、老干部服务编制2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在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牌子,是市政府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修改和完善乌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
(四)负责提出和分解落实全市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督查目标完成情况。
(五)负责为外来投资商提供项目及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市情、资源、政策咨询服务,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项目各种审批手续。
(六)负责组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为企业搭建经济技术合作平台,引进项目、资金、科学技术、科技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七)负责推广应用互联网、BOT等国际、国内先进和通用的招商引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效果。
(八)负责开展对外开放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乌海的区位、资源、政策等优势。
(九)负责分析研究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形势,提出各时期的工作重点。负责招商引资的信息统计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设两个职能科室:
(一)经济协作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分解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制定和修改完善本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办法;引进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招商引资方式,协调组织参加重要的招商引资、经贸洽谈活动;负责为外来投资商进行市情、项目、政策等咨询服务,为投资商提供办理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负责编印对外宣传材料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信息统计科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和动态,起草有关综合性材料;参与全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的起草或修改;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库的建设;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等有关信息发布;负责与友好地区、毗邻地区间的信息交流;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统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行政编制为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由发展和改革委员副主任兼任);科级领导职数2名(2正)。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1名。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组建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乌海市经济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负责汇集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在规定权限内组织、协调、参与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在按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
(四)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全市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非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监督检查非煤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市非煤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撤消原批准。
(八)负责组织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九)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归口管理市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
(十一)督促、指导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职能科室4个: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划和制度;负责局机关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财务、资产、人事、安全保卫、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建议的答复办理和综治工作;负责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执法纠察工作,查处违纪行为。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行业制订及修订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的问题;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定期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定期统计上报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监督事故单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监督各区安监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查处落实工作;承担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非煤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分管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分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分管行业生产经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和处理分管行业伤亡事故;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验工作;负责分管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查处工作。
(四)综合安全监察科
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电力、贸易、机械、冶金、轻工、有色、纺织、医药、建材、烟草、盐业、地质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相关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分管行业伤亡事故;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验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相关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处级领导1名(局长1名由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任);科级领导职数6名(4正2副)。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2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将乌海市人民政府调研室部分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不再挂乌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乌海市人民政府调研室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划出职能
将参与和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方案进行调研、论证,对有关综合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进行协调,跟踪调查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市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工作;为各部门及三区提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咨询服务职能交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政府需要研究的带有战略性的问题进行决策前的方案调研、论证。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
(四)对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工作提出建议。
(五)承担市政府及办公厅全局性、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六)参与市政府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对口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调查研究室设2个职能科室:
(一)经济调研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科)
负责对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和参与综合性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对一些带有战略性的政府决策进行事先论证。
(二)社会调研科(政府办公厅秘书三科)
负责对全市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组织和参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为政府战略性决策提供依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主任);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副主任1名,科长2名,副科长1名)。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1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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