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对重庆、四川、河北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审查认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3:31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重庆、四川、河北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审查认可的通知

中国烟草科技监察


国烟科监[2003]45号



关于对重庆、四川、河北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审查认可的通知




重庆、四川、河北省(市)烟草专卖局质检主管部门:
  你们局上报的《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查认可复评审的请示》(渝烟局质[2003]52号)、《关于申请对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验站的报告》(川烟科[2003]13号)、《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申请》(冀烟专测[2003]44号)文件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定于2003年7月中下旬组织审查评审组依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及评审细则对你们省级烟草质检站进行现场评审。各质检站审查评审时间及评审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请你们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衢州市2003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2003年度推进工业化
  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03年继续开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工业化工作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二、考核指标
  2003年度推进工业化工作的考核指标按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全市经济预期增长目标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3%;
  (二)工业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10%;
  (三)当年完成工业技改投入比上年增长15%;
  (四)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3%;
  (五)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5家、销售收入超亿元工业企业1家。
  (六)省级及省级以上新产品产值率达到6%;
  (七)企业亏损率低于15%。
  三、考核指标范围和依据
  (一)第(四)、(六)、(七)项考核指标为辖区内全部国有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其他为辖区内的全部工业企业发生额。
  (二)当年工业技改投入为辖区内省、市、县(区)三级经委(经贸局)批复的技改项目。
  (三)考核指标的第(二)项以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第(三)项以经委(经贸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他考核指标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考核组织
  市政府成立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五、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由市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各项工业经济指标完成实绩和当年全市经济预期增长目标确定当年推进工业化工作的各项考核指标。
  (二)半年情况通报。年中,由市考核办公室在《衢州政务》上对各县(市、区)各项考核指标的上半年完成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三)年终考核。次年初,由各县(市、区)政府书面向市考核办公室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考核办公室分别采用书面核对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考核奖励
  各县(市、区)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目标总得分为100分,其中:完成第(一)、(二)、(三)项指标得分各为20分;完成其他考核目标得分各为10分。市政府依据市考核办公室提供的考核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并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考核奖励费用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考核起止时限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国有土地上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许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是指所有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居民居住生活区。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填写《许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表》。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道路与标志标识、楼牌、区域平面标志、室外公共照明、楼体亮化设施、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环卫设施、供水、供热、消防、人防、简易农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分类容器、雨(污)水管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设施。


绿地包括:小区内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


第七条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具备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小区内房屋、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


(四)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相关配套设施等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并取得消防部门验收核准的相关文书;


(五)人防工程设施按规定建设;


(六)施工现场清理完毕,交付使用部分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七)施工单位已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修书》;


(八)配套建设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划要求;


(九)有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务的小区已足额配建保障性住房;


(十)小区绿化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小区供水与城市供水管网已环通;


(十二)小区供暖已实行按户计量;


(十三)小区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已交纳;


(十四)雨水、生活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十五)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文教、体育等设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已按比例配建,已按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已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宅小区竣工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及绿化施工合同、综合管线总平面图;


(三)小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览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五)各单项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


(六)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八)人防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缴纳证明;


(九)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足额配建保障性住房证明;


(十)绿化管理机构出具的小区绿化验收合格证明;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区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农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亮化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十二)市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已实施雨污分流、同意与城市排水管网环通的证明材料;


(十三)小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已实行一户一表施工且已实现向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终端交费的证明材料;


(十四)利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分户计量表及之前供热系统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供热单位按分户计量施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小区供热系统整体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五)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单项验收合格证明;


(十六)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十七)由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验收证明;


(十八)由商务部门出具的配套商业设施验收证明;


(十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应对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化规范施工进行指导,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的移交工作,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接收证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小区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对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小区,可暂不移交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未接收情况说明。


第十条按照《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要求,住宅小区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第十一条准业主有权监督住宅小区的建设,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小区规划、建设的各类资料。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于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在住宅小区内及房产销售处公示,准业主可在10日内向实施综合验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监督材料;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不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现场核验及其原因,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


(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予以公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许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核验时,需从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准业主中,随机抽取3-4名代表参与。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核验时,发现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的材料与现场事实不相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材料的相关部门送达《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相关单位应在收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住宅小区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住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住宅交付使用时,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出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将未取得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综合验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