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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37:10  浏览:8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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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4日第4次市长办公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锦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锦州市名牌产品的培育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认定、奖励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锦州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我市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锦州市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锦州市名牌产品的认定以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锦州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产品生产者自愿申报,以市场评价为主。
第六条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生产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三)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证书;
(四)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国家核准的注册商标;
(五)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生产,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三年在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和市质量监督检验中均为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七)产品的年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均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八)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九)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十)具有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检验场所完善,设备齐全;
(十一)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资格:
(一)未经加工的产品;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第八条锦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程序:
(一)产品生产者填写《锦州市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而申报的产品生产者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生产者可以直接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采取现场评价、用户跟踪、市场调查、监督抽查等形式进行考核,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四)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综合评价,初步认定锦州市名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原初步认定无效。
(五)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正式认定为锦州市名牌产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锦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者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报。
锦州市名牌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续期的,锦州市名牌产品生产者应在期满前9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进行确认。
第十条被认定的锦州市名牌产品,市人民政府授予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优先推荐该名牌产品申报辽宁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
(二)名牌产品在市级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费用给予一定优惠。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市内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
(四) 生产者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时,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支持。
(五)在有效期内,生产者可以在该名牌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和有关材料中使用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对获得辽宁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质量管理,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
(二)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只能在被认定的锦州市名牌产品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不得伪造、冒用、出租、转借和转让《锦州市名牌产品证书》;
(四)使用《锦州市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必须注明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锦州市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名牌产品的意见,采取不同形式进行跟踪评价。
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填报锦州市名牌产品统计考核报表,及时反馈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经营等情况。
第十五条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在3年内不得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伪造、转借、出租《锦州市名牌产品证书》、牌匾的;
(三)发生消费者投诉,经确认产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并且按有关规定应该撤销其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
(四)经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质量定期检验产品不合格的;
(五)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参与锦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获得锦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锦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违反规定认定锦州市名牌产品的;
(二)收受申报锦州市名牌产品的生产者财务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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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第170号


  《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管理,保证保健用品的保健功效、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功能、增进健康的一种产品。但药品、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医疗器械、体育器械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管理规定的产品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健用品的生产实行批准证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效期5年,每年审核一次。

  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健用品的名义从事生产活动。保健用品的类别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卫生条件:(一)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二)厂房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四)生产车间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符合卫生要求;(五)企业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场地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卫生条件,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产品生产依据、配方或构造原理,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三)产品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产品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产品样品;(六)产品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送审样。

  第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证书后,还应当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保健用品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九条 《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者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换发批准证书,逾期不申请的,原批准证书作废。

  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保健用品的功效、卫生标准和安全性的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保健用品应当依法检测。检测工作由法定的检测机构承担。对检测结果,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保健用品的生产者不得擅自变更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名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保健用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址、厂名和生产批准文号。外包装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主要成份、保健作用、适用对象,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保健用品,还应当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保健用品的使用说明书、小包装、标签和广告中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国家及地方质量管理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十五条 保健用品应当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含标签、使用说明书等)印有"吉林省保健用品"字样。

  第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保健用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生产保健用品的;(二)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不合格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二)擅自变更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名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

  第二十条 从事保健用品生产的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印发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办〔2008〕51号

印发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号)和《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区填报的《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人民政府对每届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2名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按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主题词:农业 粮食 考核 通知
———————————————————————————
抄送:市委办、市委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农发行。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
(共印100份)

附件1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盖章)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市考核部门 县区评分 市评分
一、
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一)与市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落实情况(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建立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县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4分),粮食行政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
(四)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工作(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18分)
二、 粮食工作四项考评指标达标情况 考核周期内每年粮食工作考评均达标(20分),一次批评(0分),两次批评或一次以上警告(-20分)。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和市农发行
小计(满分20分)


三、

粮食

流通

管理

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政府规范性文件(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粮食价格平稳,没有出现粮价暴涨(4分)。 市物价局
(三)规范管理与监督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分)。 市工商局
(四)依法监管粮油食品加工质量,没有发生重大粮油质量安全事故(4分)。 市质监局
(五)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
(六)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1分),县区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20分)
四、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2分),没有发生储备粮管理违法、违规行为(2分),储备粮宜存率100%(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制订实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3分),没有发现风险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3分)。 市财政局
小计(满分12分)
五、

粮食

供求

平衡

情况 (一)以多种形式与主产区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制订实施促进粮食购销协作发展的政策措施(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粮源充足,没有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现象(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6分)
六、

粮食

安全

应急

机制

建立

情况 (一)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1分),开展应急演练(1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落实与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4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三)发生突发事件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效果良好(3分,没有发生突发事件计满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小计(满分9分)
七、配套设施建设和市场价格监测情况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或政策(2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二)安排财政资金建设、维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3分)。 市财政局
(三)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行情(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
小计(满分8分)
八、

粮食

产业

发展

情况 (一)制订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3分)。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农业局
(二)拥有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粮食生产、加工、贸易为主业)1家(1分),2家以上(2分)。 市农业局
(三)安排财政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2分)。 市财政局
小计(满分7分)
总 分(满分100分)


















见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物价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质监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发行: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中未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均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抽查)粮食工作考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市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市物价局: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考核粮食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市农发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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