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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08:05  浏览:8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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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7]2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7]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地现代农业建设的指导,我委在各省(市、区)现代农业建设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委托编制了《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划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区域布局和建设重点,抓紧修改和完善本地现代农业建设相关规划,加强示范项目储备,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项目管理,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地发挥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典型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附件:《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规划(2007-2010年)


为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探索不同地区现代农业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近年来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基础上,依据各省(区、市)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相关规划,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执行期限为2007-2010年。
一、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和谐,首要任务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产业基础。建设现代农业,必须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着力提高农业的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的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的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加快发展农村生产力,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是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与社会力量投资现代农业建设的有益尝试,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大举措。开展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对于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性和示范作用,促进各地优势农业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业整体素质,加快开发农业多功能性和拓展农业发展新领域,引导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探索不同地区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和模式,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十五”期间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为加快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积极探索我国不同地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1998年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都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建设了一批立足当地优势农业资源开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紧紧围绕各地优势农业资源,把优势主导产业、特色农业发展与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项目的科技先导和示范带动作用,极大推动了促进优势产业的发展;二是充分依托地方科研院所的力量,走产学研、农科教结合的路子,通过优质新品种引进、繁育和推广,大大促进了农业的优质化进程,实现了以科技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三是通过项目建设,成功地带动了一批以专业化、规模化、基地化、商品化为主要内容的各具特色的产业基地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四是注重把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引入农业领域,项目建设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营和管理,坚持在体制机制上创新,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体现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五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和示范作用,通过建设生产基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民投身项目建设,拓宽了现代农业建设的资金来源;六是示范项目已经成为当地农业科技人员及广大农民参观学习和培训的重要基地,成为展示现代农业新技术和新成果的重要窗口,成为探索不同区域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的试验区。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尚未明确现代农业建设的总体思路,项目建设缺乏规划的统筹指导;示范项目的建设范围和领域还需进一步拓展,部分示范项目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还需进一步增强,等等。以上问题,急需通过科学规划,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加以解决。
三、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现代农业的重大历史任务,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为核心,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将现代农业建设作为贯穿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全过程的长期艰巨任务,调整和完善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基本思路,明确项目目标定位,拓宽农业项目的多功能性,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组织管理和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发挥示范项目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产业基础。
(二)基本原则。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城乡统筹发展原则。把发展现代农业与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项目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发挥区域优势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挥各地资源、气候和区位优势,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发展壮大优势产业,把项目建设与发展优势农业、特色产业紧密结合起来,推动重点地区发展和优势产业开发。
——市场导向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广阔、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业产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营和管理,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运作,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科技先导原则。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促进主导产业升级,提高农产品档次和质量,实现农业经济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提升农产品竞争力。
——易于推广原则。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既要保持领先性,又要具有可推广性。示范是指技术、资本、经营方式、发展理念在内的全方位示范。推广是指项目建设既有适当超前性,又能在面上得到广泛应用,带动当地产业升级和现代化建设。
——多元化投入原则。项目建设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与社会力量积极投资现代农业建设。中央补助投资体现导向性,突出公益性和基础性,发挥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主体作用。
——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新时期探索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带有一定的试验示范性质。要通过大胆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模式,增强发展活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总结适合不同地区农业现代化实现途径。
(三)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中央继续安排专项投资,带动地方政府投资、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在全国扶持一批特色明显、布局合理、技术先进、投入集约、规模适度、管理水平高、体现不同地区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示范项目。通过项目建设,使农产品良种率明显提高,农业优质化标准化水平稳步发展,农业资源节约迈出较大步伐,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农业多功能性初步得到发挥,逐步形成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的现代农业格局,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民增收,为加快不同区域现代农业建设进程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区域布局、建设重点和项目类型
我国地区间的资源环境条件和农业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围绕优势和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重点。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注重发挥经济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等优势,重点发展出口创汇农业、精品农业、都市农业和观光旅游农业等。规划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福建、海南等11省、直辖市,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
中部地区。依托粮棉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优势,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良种良法示范为突破口,大力发展粮棉油深加工项目和健康养殖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效益。规划范围为:山西、黑龙江、吉林、河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8省。
西部地区。发挥气候地质类型独特和资源丰富的优势,扶持具有区域优势的特色农业,围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持续利用,大力支持绿色有机农业和生态旅游农业发展,发展生物质原料种植,重点建设名特优稀农业产业化示范项目。规划范围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央补助投资重点支持以下五类示范项目:一是特色农业发展项目。围绕本地优势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扶持特色农业发展,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壮大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实力,发展“龙型”经济。二是外向型农业示范项目。促进农业扩大对外开放和出口,发展设施农业、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出口创汇能力,加快外向型农业的发展。三是农业适用新技术综合应用项目。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品种和先进工艺,对农业新技术开展组装配套和适用推广,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等,加快农业技术进步。四是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大力发展优质高效低耗农业,发展循环农业,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等关键技术,保护生态环境。五是农业多功能性拓展项目。支持观光休闲和文化传承等项目发展,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促进农业多功能性开发。
五、项目资金来源及中央投资支持方式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投资构成分为:中央补助投资、地方补助投资、企业自有资金和其他投资四个部分。中央投资性质为中央补助地方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进行管理。在补助投资安排上,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等相关区域政策,对上述地区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地方补助投资根据各地自身财力和投资可能,相应做出安排。企业自有资金是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投资来源的主体,企业自身应具备一定发展规模和资金实力。其他投资包括信贷资金、社会融资等,是项目建设投资的重要补充。
中央补助性投资主要体现政府投资的导向性和示范作用,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建设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项目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等;二是农业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与技术推广等相关设施建设等;三是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包括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开展的项目建设等;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包括支持农业科技、信息、人才培训、质量检测及营销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五是加强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探索。
六、组织实施与项目管理
(一)管理办法。为规范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完善《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二)省级负责。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开展的一项综合性示范工程,项目性质为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建设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是项目实施和监管的主体,对项目的任务、投资、建设和建后管护负全责,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辅助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等职责。
(三)项目储备。在本规划的指导下,各地负责编制和完善本地区现代农业示范建设相关规划,制定本地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相关实施办法,做好示范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完善项目储备制度。项目需由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报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立项和申报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以此作为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的主要依据。项目决策严格执行科学化和民主化,推行项目公示制度。项目申报应包括以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3、专家评审论证意见;4、当地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相关规划。
(五)计划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后,审核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根据项目安排原则和投资可能,提出年度投资安排方案,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具体项目,下达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已纳入年度计划的示范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做必要调整,需按程序报批,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自行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实施方案。
(六)资金管理。现代示范项目坚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地方政府需安排一定比例预算内投资或机动财力与国家补助资金配套。积极吸引其它渠道的资金投入现代农业建设。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参与项目建设,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资金管理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报账制等现代管理办法。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经营性投资方面,经营性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
(七)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对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项目建设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监理等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问题,项目单位要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及早建成发挥效益。项目建成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项目运行一年后,要及时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审计,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八)建后管护。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项目正式运营后,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新的管理运作方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各地也要结合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思路的研究,认真探索和总结本地区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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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

第14号


  《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已于2008年10月21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实验室为经济
发展和社会生活提供配套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资源整合和规范
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检验检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
构的总称。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实验室发展的统
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并依法实施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室计量
认证的执法监督。
  市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重点扶持、资源共
享、规范管理的原则,与本市现代制造业、物流业发展所需的全
方位、高水平、国际化配套服务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为实验室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不得以歧视性
资质要求、评审标准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实验室参与竞争。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
制实验室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对符合指导目录的实验室,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立项、登
记、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并给予优惠。
  第七条 按照指导目录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的,筹建方可
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符合指导目录的认定。经
认定符合指导目录的实验室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和本市相关
优惠时,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咨询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本市重点发展下列实验室:
  (一)能够填补产业、行业空白或者市场短缺的实验室;
  (二)掌握高新技术的实验室;
  (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实验室;
  (四)本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验室;
  (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实验室。
  第九条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
财税优惠。
  第十条 实验室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按照
有关规定享受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准入和
退出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一条 实验室符合本市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相关政策
的,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新设立或者新增资的实验室总部(地区总部)符合
扶持、发展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国家和
本市规定享受财税、人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实验室总部(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经批准申请筹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四条 实验室自主研发的技术、仪器和设备申请专利的,
由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享受本市
鼓励优秀人员来津工作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实验室资源共
享机制,采集、统计并依法公开实验室设备、仪器、人员等基本
信息,为实验室资源共享搭建平台。
  第十七条 鼓励依托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检
验检测和校准机构注册为独立法人后,依法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
和校准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以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在管理活动中需要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应当委托具备法
定资质的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需要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实验室之间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实验室成立行业协
会,支持行业协会为实验室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在制定行业政策、
交流行业信息、提高行业水平、维护行业权益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承接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并向社会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
量认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明确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范围;
  (三)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设备;
  (五)具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部门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实验室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
用的数据,并可在其出具的报告上使用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中国计量认证”英文缩写)标志。
  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应当在计量认证范围内从事服务活
动,保证所出具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新增服务事项的,应当就新增事项依法申
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能力验证合格的实验
室申请计量认证或者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接受计量认证
复评审和监督检查的,可以免于能力验证项目的现场试验考核。
  行政机关以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选择
实验室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应当优先选择能力验证合格
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国家和本
市相关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超越计量认证范围从事服务活动或者伪
造、篡改、虚构数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有以上行为,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
期内不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0)2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管理,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卫生机构, 是指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农村公益性的卫生室。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药品供应、医疗业务、财务管理、人员报酬等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乡镇卫生院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村级卫生室建设规划,有效配置卫生资源。

第五条 村卫生室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双重领导。村卫生室负责人和医生必须有 执业资格证书,由村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长聘任,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六条 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由乡镇卫生院结算。其医疗收入除支付乡村医生报酬外,由村民委员会专项用于发展本村的医疗卫生事业。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器械、姨生材料等,由乡镇 卫生院统一采购,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村卫生室要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定期盘存,账实相符。

第八条 乡村医生的报酬由乡镇卫生院从乡村医生业务收入中提取,按月发放。其从事的社会卫生服务活动,由村集体予以补偿。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为乡村医生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险金由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药品、医疗服务等收费标准,并向村民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服务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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