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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08:53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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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6〕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政务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功能,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长沙市所有政务网站,主要指高新区、经开区和各区、县(市)以及市直机关各单位的政务网站。
  二、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主要是政务网站的建设管理、信息维护、功能服务、安全保密、对外推广等内容。
  政务网站建设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三、奖惩措施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三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综合排名,分数从高到低评出前10名为“全市优秀政务网站”。其中:从区、县(市)和两个开发区中取前2名,从市直单位中取前8名。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网站建设或对网站管理不力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附件:
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及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设施及管理指标 基础设施及管理
(6分) 有固定的机房 1.5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分值扣分
有专门设备 1.5
有专人进行管理 2
有专门维护资金 1
网站建设
质量指标 设计特性(4分) 美观性 1 每一项优秀为满分,一般为0.5分,差为0分
专业性 1
易用性 1
通用性 1
信息特性(4分) 时效性 1 每一项优秀为满分,一般为0.5分,差为0分
全面性 1
条理性 1
多媒体 1
网络特性(2分) 连接/浏览速度 1 每一项优秀为满分,一般为0.5分,差为0分
站点可用性 1
网站建设
内容指标
建设内容(14分)
政务动态 3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分值扣分
政策法规 2
机构设置与职能职责 3
办事指南 3
本部门、本行业特色栏目 3
网站信息
维护指标 信息维护(17分) 1、建立完善的信息维护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严格按照规定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信息报送程序,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4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分
2、每个月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3 漏办一次扣0.5分
3、明确专人负责采编工作,将本单位的信息每天上传、更新 10 无专人负责采编工作扣2分,信息上传、更新不及时扣2-8分
网站功能
服务指标 信箱管理(8分) 1、确定专人负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4 缺一项扣2分
2、每天收发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 4 优秀4分,良好3分,及格2分
互动管理(8分) 对主网站和本部门子站“市民留言”等互动栏目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贴子及时给予回应 8 发生一起无回应的扣0.5 分
网站应用(4分) 提供网上办事及查询等应用 4 有一个应用为2分,二个以上为满分
网络与信息安全指标 网络安全(5分)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5 缺一项扣2.5分
信息保密(5分)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5 出现泄密一次全扣,并取消评先资格
网站推广
指标 网站点击率
(13分) 子网站必须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搞好信息服务,提高点击率 13 点击率排名子网站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
网民调查 中国•长沙门户
网站网民调查
(10分) 通过长沙门户网站发布网民调查表 10 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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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因公伤亡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

李园春


摘要: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为公众利益牺牲最多的一个群体,公安民警“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民警伤亡居高不下。本文分析认为造成民警伤亡既有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公安机关经费困难,装备不足,警务配置不尽合理等客观原因,也有部分领导和民警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实战演练,执行勤务不规范等内在的因素。进而相应地从领导责任,强化管理,教育训练,更新观念,警务保障诸方面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警务活动 民警 伤亡 原因分析 防治对策

近几年来,在对敌斗争,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公安民警“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因公伤亡的人数呈逐年增多的趋势。2003年4月11日,福建省公安厅下发了《转发公安部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新形势下,公安民警如何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伤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笔者就此拟对民警因公伤亡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提出探讨。
一、民警因公伤亡的原因分析:
造成民警因公伤亡数字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层次的、复杂的,具有客观方面的,也有自身方面。
(一)客观方面:
一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利益群体多元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治安形势愈趋复杂,刑事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日趋突出,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日益突出。而且犯罪分子多成帮结伙,携带枪支、匕首等凶器,暴力拒捕、袭击甚至报复公安民警的情况也十分突出。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持枪、持械、持爆作案,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使执勤民警遭到暴力袭击伤亡的情况不断发生,给一线民警执勤活动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些犯罪分子穷凶极恶或抗拒民警执行公务或以抢劫枪支、以报复公安机关为目的,暴力袭警。据公安部指挥中心对2000年1月1日至5月20日接报暴力袭警的52起案件的统计分析,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暴力抗拒案件32起,占总数的62%;罪犯以抢劫为目的的袭警案件9起,占总数的17%;罪犯以报复公安机关或民警为目的的袭警案件7起,占总数的13%;民警在追捕暴力恐怖分子时遭袭击的案件4起,占总数的8%。
二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经费困难,装备和训练经费没有落实。目前相当多的派出所、巡警队、刑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装备严重不足,有的基层科所队执勤民警达不到每人一根警棍,防弹背心、防刺服等装备基本没有。民警缺乏必要的警械、武器和防护装备。2003年1月份,仅辽宁省就发生民警未携带武器、器械遭暴力袭警的事件97次。交通工具落后,车况不好,“带病”车、拼装车、报废车仍在使用。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民警比例大,199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533人,仅在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牺牲的就有236人,占牺牲民警总数的44.3%。
三是现有警力配置不尽合理,城市警力仍按常住人口配备。警力不足导致民警长时期超负荷工作,致使民警得不到及时的休息和调整,长年劳累,积劳成疾,也是导致民警伤亡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1999年至2002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因病殉职的民警都超过了牺牲民警总数的三分之一。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人口与警察的平均比率是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是万分之五。一线民警平均每天工作11至15小时。每年一个民警工作量超过3016个时,平均3周才能休息一天,也就是说一个一线民警一年干其他公务员两年半的工作量。大多数民警长期处于疲劳状态,导致机体功能紊乱、营养结构失衡等。
(二)自身方面:
一是部分领导和基层民警敌情观念不强,警惕性不高,缺乏必要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在战术上轻敌,缺少最起码的安全知识。在一些情况下,民警已经明显意识到被盘查、检查的对象有犯罪嫌疑,甚至已经获取犯罪证据,但没有按规定认真进行搜身、检查,并采取必要的约束或强制措施,对其控制不严或对其同伙未加防范。从而受到携带枪支、刀具的犯罪分子的伤害。
二是对基层民警缺乏战术能力的培训。有的从警多年没有开过一枪,不会擒拿格斗的技能,不了解在围堵、盘查中有关自我保护和技能。有的虽有培训,但培训教育与实战结合得不够,缺乏实战演练。一些民警执法、执勤战术动作不规范,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方法简单,方式单一,实战中造成许多不应有的伤亡。
三是在处置严重暴力案件或突发事件时,决策、组织、指挥失误。处突预案形同虚设,方案考虑不周,或信息不灵,对敌情不明,仓促应战,以无备之已,对付有备之彼;或是协调不力,相互间配合不好,策应不及时,造成民警不必要的伤亡。
四是在实践中,对警察职能认识上此重彼轻,过多地强调了警察是刺向敌人的利剑的“制敌”功能,忽略了“盾牌”自身的安全,没有进行正确的“勇敢观”的教育。对发生了民警与歹徒搏斗伤亡的事件后,整理其正面典型事迹多,总结反思问题少,一俊遮百丑,一好百好。许多民警临战时没有携带警械、武器,也不懂得及时找个合适的器具作为武器,在手无寸铁的情况下鲁莽行事,赤手空拳地对付穷凶极恶的持有刀枪的歹徒,在“制敌”过程中敌我之间力量或器械悬殊太大,民警往往处于劣势,致使民警前赴后继,盲目冒险,无谓牺牲。??br> 二、民警因公伤亡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民警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减少民警伤亡是最高的从优待警。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民警伤亡不断上升的问题,从根本上保障从优待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关心爱护民警,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和公安队伍的长远建设出发,把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克服麻痹思想,对本地发生民警因公伤亡的事件原因进行分析。认真吸取外地区发生民警因公伤亡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借鉴国外警训可资借鉴的他山之石,在教育、训练、装备、怃恤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民警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民警因公伤亡的发生。要建立和落实警务行动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民警因公伤亡情况实行责任倒查制。对由于领导和管理上的原因,导致民警在执行任务时伤亡的,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落实从优待警,关心爱惜民警,禁止安排民警参加非警务活动,合理安排警力,为一线民警提高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民警体检制度和在编民警健康档案,设立民警心理咨询中心,缓解民警的心理压力,科学组织实施民警年休假制度,保证民警公休日、节假日能得到休息。
(二)、强化管理,依法勤务,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警务工作规范。
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警务活动,充分依靠和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公安部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五条禁令”中有四条与民警伤亡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要以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为契机,强化枪支、车辆等警械装备的管理,杜绝因枪支丢失、被盗、被抢造成民警伤亡。要进一步规范民警在执行抓捕、巡逻、盘查任务时必须携带武器、警械等装备,着力加强对民警日常训练和警用装备使用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对民警交通安全教育,严防因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开“霸王车”、“带病车”发生交通事故。要防止和克服在贯彻“五条禁令”中,那种因怕枪支出问题,干脆“刀枪入库”的倾向,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和武器条例》、《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严格警械、武器管理的同时,切实保证执法执勤民警必要时能及时地依法使用枪支、警械,避免无谓的伤亡。
(三)、加强教育,严格训练,努力提高民警的战术素养和实战能力。
实战训练是警察的生命工程。要坚持“练为战”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警教育训练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建立民警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和规划,切实增强教育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实战性,不断提高民警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要始终将基本功和应变能力的训练摆在重要位置。对从事刑侦、经侦、缉毒、治安、防暴、巡警、派出所等部门的民警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突出实战特点的战术训练、技能训练以及必要的心理训练、身体训练,使一线民警都能真正掌握到搜查、盘查、堵截、缉捕、押解等战术和警务驾驶、限时射击、警体技能。在招收新民警时,要进行身体素质测试。对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和基层刑侦、经侦、缉毒、治安、防暴、巡警等部门的领导,也要进行处置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战术素养和决策智慧水平。要注意培养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精通犯罪心理、熟悉公安业务、反应机敏的谈判人才,在处置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案件时,力争通过谈判缓解犯罪嫌疑人紧张和对抗的心理,为妥善处置争取时间,创造有利战机,减少民警不必要的伤亡。要严格按照《公安民警体育锻炼标准》组织民警开展“全警体育锻炼达标”活动,不断增强民警的身体素质。
(四)、更新观念,珍爱生命,增强敌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自我防范是警务安全之本。要更新观念,珍爱生命,树立正确的“勇敢观”。在强调警察制敌功能的同时,重视对“盾牌”自身安全性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增强敌情观念,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在执行搜查、盘查、讯问、堵截、缉捕、押解等警务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前,必须认真制定行动方案或按照处突预案,精心组织指挥,妥善布置警力。在处置涉枪、涉爆、绑架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案件、缉捕重要案犯和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要充分发挥特警队、武警专业队伍的突击队和尖刀作用。并尽可能地要求“120”急救中心派救护车随警作战。参战民警要严格执行战术规范和要求。在执行盘查、搜查时,要明确分工、合理站位,注意观察、加强控制。在突袭缉捕目标时,要隐蔽接近,出其不意,方法得当,快速制伏。要把握好勇往直前与提高警惕的关系,既要发扬勇往直前的精神,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克敌制胜,又要假设几个意外情况下的对策,未雨绸缪,合理冒险;要把握好完成任务与保护自已的关系,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讲究防危技术和保护自己。保护自己是完成任务的先决条件,在执行具体警务时,特别是在与一些亡命之徒斗争的过程中,为了最终制伏对方,必须有效地保护自己;要把握好明确分工与密切配合的关系。按照事前明确分工、协调配合,相互策应,形成合力。在明确分工与密切配合时,既要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又要善于根据事态发展的变化,审时度势,把握时机,机智灵敏,随机应变,保障能发挥最佳状态的整体威力。民警个人发现逃犯或现场犯罪时,不要莽撞行事。要冷静观察,及时报告,请求增援,伺机行动。既或是非立即制止不可的现场犯罪,也应临时找个合适的器具作为武器,而且出招要准,力求一招制敌。
(五)、加大投入,保障警务,提高警用武器装备的科技含量,为一线民警提供防护保障。
要根据各地的实有人口数和经济发展情况及具体区位,增加警力配置,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加强民警防护,铸造护体金身。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公安机关警务装备方面存在的经费困难,争取地方财政部门的支持,尽可能为基层实践部门配备性能好的汽车、摩托车。按照公安部规定,为刑侦、经侦、缉毒、治安、防暴、巡警、派出所等部门的一线民警配齐枪支、警械和防弹衣、防刺服、防割手套、防护头盔等必备的警械和防护装备。改进和完善警械、武器、防护器材等装备管理工作,适应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的需要。为一线民警提供防护保障。要在提高武器警械的先进性也就是在科技含量上多下工夫,提高武器警械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提高枪支使用的安全性和正确性。为刑警、巡警、防暴警配备具有驱逐性、制服性器械和自卫器。使一线民警不仅配有手铐、警棍、对讲机,而且还配有其他科技含量高的器械装备,如:同样可以起到阻止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作用的代替杀伤性较强的火药性枪支的“网枪”;在处置暴力事件时,用于驱散和防卫,能喷出一种具有强烈刺激性气体,对人体无害,但可抑制违法犯罪的自卫器(或胡椒粉未喷射器);存储有枪支主人的有关信息,当主人用枪时,经该枪的电子识别装置检测确认无误方可击发的“智能枪”。为巡逻车辆配备“车辆电脑终端”和“车辆位置自动标识系统”以及改善通讯系统,建立起两人无线通讯网,提高内部通讯效率,确保在通报情况和互相支援时发挥作用,减少一线民警处于危险境地的可能。

2003年4月20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福建省警察学会第二届特邀研究员。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2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实施。
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及资金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方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不得采取资本金注入、发放贷款的方式使用。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下同)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其中,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
(六)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启用及审批

第八条 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由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印制的《乌鲁木齐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见附表),连同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认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案经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设立专门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项目进度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结算报告、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就要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或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为准。

第四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附表
乌鲁木齐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金额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银行帐号、户名及开户银行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签名盖章
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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