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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31:17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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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3]149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在2003年12月底前做好审核员、核准员的聘任、授权工作,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2004年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按照构建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要求,坚持审批项目减项、放权、授权三管齐下,促进审批权限下放,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把政府管理经济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事制度,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行政审批及"一审一核制"含义
  行政审批,又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审一核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授权本部门一般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对行政申请受理审查,窗口或处室负责人(以下简称核准员)审核把关签发的审批制度。审查和审核以书面形式为主,另外还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对按简易程序即办的事项和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严重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和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特殊事项,不列入"一审一核制"范围。实行"一审一核制"的事项原则要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结。
  二、实行审查员、核准员聘任授权
  行政审批审查员、核准员需经行政审批部门聘任后方可上岗,并明确授权范围和聘用期。
  审查员、核准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审查员、核准员的聘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聘任。
  三、行政审批审查员、核准员职责
  行政审批审查员职责是: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核准员审核;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行政审批核准员职责是: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核准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四、疑难审批事项的处置
  疑难审批事项是指核准员对授权范围的审批事项认为难以把握,需经会审集体讨论决定的审批事项。
  疑难审批事项实行会审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会审由部门领导主持,核准员、审查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并由部门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会审应形成会议记录。
  五、责任追究
  对行政审批案卷实行检查制度。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抽查审批材料,如发现审批案卷中有错误,审查员、核准员应当及时补救或纠正。
  审查员、核准员因过错导致行政审批错误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次发生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先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试行,其他部门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也要按本暂行规定逐步推行。
  
  附件:衢州市级部门第一批实行一审一核制行政审批事项目
  录
  
  
  
  
  
  
  
  
  
  
  
  
  
  
  附件
  
  衢州市级部门第一批实行一审一核制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项)
  核准事项(2项)
  1、各类企业注册登记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核准
  二、市卫生局(5项)
  审批事项(5项)
  1、定型包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新办、变更
  2、理发、美容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新办、变更
  3、小型旅店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新办
  4、小型餐饮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新办
  5、其他卫生许可证的名称变更
  三、市文化局(市文物局)(19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2、营业性演出许可
  3、市(县)级文保单位抢险加固工程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4项)
  l、文化经营许可
  2、印刷经营许可
  3、市(地)、县级文博单位在本市(地)举办文物巡回展览的核准
  4、市(县)级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核准
  (三)审核事项(12项)
  1、音像制品批发、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核
  2、图书报刊、电子等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
  3、美术品拍卖单位设立的审核
  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核
  5、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核
  6、保护单位的保护与修缮、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市(地)、县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7、馆藏文物复制、调拨、交换、借用的审核
  8、文博单位风险等级、技防工程方案的审核
  9、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审核
  10、考古发掘项目及团体领队资格、个人领队资格的审核
  11、迁移、拆除或撤销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
  12、文物流通、出境的审核
  四、市烟草专卖局(1项)
  核准事项(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
  审批事项(1项)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审批
  六、市经济委员会(8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矿山安全许可证审批
  2、承包采剥工程施工企业4级安全资格的审批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的核准
  (三)审核事项(4项)
  1、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2、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3、承包采剥工程施工企业1-3级安全资格的审核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的审核
  七、市交通局(21项)
  (一)审批事项(2项)
  1、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车辆租赁、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
  2、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审批
  (二)审核事项(13项)
  1、经营省内跨市、省际、国际零担货运线路审核
  2、筹建、认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3、养路费减免审核
  4、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核
  5、教练车证审核
  6、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资质审核
  7、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员证书审核
  8、省际零担、定线货运、集装箱运输核准证审核
  9、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牌的审核
  10、公路绿化更新采伐的审核
  11、国道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审核
  12、跨地区以上客、货运水路运输许可证审核
  13、跨地区航行的船舶营运证书审核
  (三)核准事项(6项)
  1、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开业经营核准
  2、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核准
  3、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牌的核准
  4、船舶营运证核准
  5、衢州航区增、开客运航线许可核准
  6、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核准
  八、市国土资源局(2项)
  审核事项(2项)
  1、土地转让和小宗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2、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土地登记发证
  九、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项)
  审批事项(2项)
  1、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批
  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2、人防工程拆除、改造
  3、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及拆除
  (二)审核事项(1项)
  人防工程的报废
  十一、市规划局:(2项)
  审核事项(2项)
  1、规划设计资质审核
  2、测绘资质审核
  十二、市建设局(4项)
  核准事项(4项)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核准
  3、商品房预售证件核准
  4、三级、临时物业管理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
  十三、市公安局(10项)
  (一)审批事项(7项)
  1、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
  2、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签注的审批
  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5、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各类签注
  6、境外人员居留的审批
  7、外国人出入境各类签证
  (二)审核事项(3项)
  1、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的审核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生产许可证、生产登记证)的审核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十四、市国家税务局(2项)
  (一)审批事项(1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十五、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2项)
  审批事项(2项)
  1、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2、社会力量办学审批
  十六、市环境保护局(3项)
  (一)审批事项(1项)
  对环境影响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二)核准事项(2项)
  1、对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立项环保核准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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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湘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现公布《湘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彭 宪 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79号令)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厅委《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已经设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实施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暂定为0.7%。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执行。
第九条 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缴和管理,但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要单独建立财政专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运行、分别核算、分别预决算和统计,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产假含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日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费,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前述费用仅限于职工本人,不包括婴儿医治、护理等费用,具体范围和标准按湘劳社政字〔2004〕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十四条 出差、异地工作、公派出境、出国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所发生的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按本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免费供应避孕药、避孕工具的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单位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有关费用支付以女方为主。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进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诊疗手册》和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委托人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还须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
(五)失业的女职工,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证。
(六)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或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七)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认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用人单位职工结算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历。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生育保险工作规划和方案。
(二)制定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三)指导、协调、督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宣传培训、运行及管理。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
(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生育保险中出现的纠纷进行鉴定。
(六)负责对违反生育保险政策行为进行处罚。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与具备定点资格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负责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统计工作。
(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通知

1997年3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0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9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96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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