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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基斯坦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46:46  浏览:8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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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基斯坦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 巴基斯坦


中国巴基斯坦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2005年4月5日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巴基斯坦总理阿齐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条约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坚信双方全面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重申二OO三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巴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对深化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确认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同意有必要在业已存在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和巩固两国睦邻友好、互利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保持定期高级别战略对话。

第二条

  缔约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第三条

  巴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方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台湾当局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与邻国和平解决所有问题,以及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所作出的一切努力。

第四条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引渡条约、禁毒协定、其他双边协定以及各自承担的其他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开展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的活动。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扩大和加强军事和安全领域的信任和合作,巩固缔约双方的安全。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本国现行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经贸、农业、科技、空间技术、交通、财经、能源、和平利用核能、自然资源开发、投资、海关、信息通信技术及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将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展密切合作。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其他有关权利。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为上述合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缔约双方认为,扩大双方在文化、教育、媒体、体育、旅游、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流对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具有重要意义。缔约双方将支持两国各界积极开展上述交流。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内继续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将在现有国际组织框架内以及在未来可能成立的组织的框架内开展多边经济合作。

第十二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和地区条约缔约国在相应条约下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第三国。

第十三条

  在缔约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制定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进行修改和补充。有关议定书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必要时,缔约双方将就实施本条约签订单独协定。

第十四条

  本条约需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有效期为二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修改和补充本条约的议定书适用与本条约相同的生效程序。

  本条约于二OO五年四月五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代表

                   温家宝          肖卡特·阿齐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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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61号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一个总结过去、指导当前、引领未来环保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好《决定》,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是摆在全国环保系统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习好、领会好、执行好《决定》

  当前环保系统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学习好、领会好、执行好《决定》,深刻领会和全面掌握《决定》的精神实质。

  第一,正确评价环保工作取得的进展。“十五”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环保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环境监管,突出重点治理,维护环境安全,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同时,环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

  第二,充分认识环保工作面临的形势。虽然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是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状况不容乐观,核与辐射安全形势面临巨大压力。

  第三,全面理解《决定》的重大意义。《决定》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与发展事业的重大意义突出体现在“五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二是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三是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是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五是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第四,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决定》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突出强调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决定》最鲜明的特点。《决定》明确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全国环保系统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抓住重点,联系实际,把学习不断引向深入

  《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极其繁重、艰巨。有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我们的压力虽然大了,但我们前进的动力更大。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抓住重点,总体谋划,乘势而上。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二要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和工业环境保护。三要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四要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五要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六要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七要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三、在全国环保系统掀起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的高潮,以实际行动迎接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

  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决定》的学习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深入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在全系统迅速掀起贯彻《决定》的大学习、大宣传、大培训高潮,努力开创全国环保工作新局面。

  第一,大学习。学习《决定》,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吃透《决定》的精神实质,掌握《决定》的精髓要义。落实《决定》,就是要将《决定》规定的各项任务,转化为实际行动,取得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具体成果。在学习贯彻《决定》的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落实。通过学习,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将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决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努力在思想认识上达到新高度,在工作实践中取得新成果。

  第二,大宣传。宣传《决定》,就是要让全社会了解新时期环境保护的新思路、新任务、新举措,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成为大家行动的指南。要牢牢把握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努力提高宣传的吸引力和感召力,为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大培训。贯彻落实《决定》,领导是关键。为使《决定》精神让各级领导真正理解,把握精神实质,2006年,总局将配合中央组织部,分期分批举办省部级和地市级领导干部培训班系统学习。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要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举办党政领导培训班,让《决定》精神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入心入脑。通过抓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对环保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力度到位。同时,要制订培训计划,对环保系统干部职工进行轮训,使大家准确领会《决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决定》的各项要求,在工作中自觉落实《决定》,努力把环保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附件: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嘉峪关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嘉峪关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办法


嘉政办发[2004]35号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2002]72号)精神,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拓宽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渠道,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就业困难对象送温暖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
(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二)社区安全保卫工作(如门卫);
(三)社区卫生保洁工作;
(四)公共环境绿化管理;
(五)停车场、广场管理;
(六)交通协管;
(七)社区公共设施维护;
(八)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九)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
(十)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主体包括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及各机关事业单位。支持、鼓励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服务性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第五条:开发公益性岗位按每个岗位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岗位开发补助,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30元的岗位补贴。其它失业人员,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八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就业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360元的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申请岗位开发补助,填写《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登记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复核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虚报冒领专项补助的,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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